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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投都過了,反同挺同還是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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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就說呀,你們就愛擴大解釋人權, 你引述的內容裡有"同性婚姻"四個字嗎? 或許你要講..婚姻家庭權就該廣泛包括其他任何模式甚至於同性婚姻, 那為何法律要禁止近親結婚? 照你們的人權擴大解釋是不是也該包含進"婚姻家庭權"? 如果婚姻包括同性婚的話,那為過了72年.."同性婚姻"依然是受爭議的項目? 照理來説.這麼普世價值的話...不要說全世界了,聯合國會員國裡應該大家都跟進了吧? 為何亞洲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去承認它? 我說的不算數..看看別人的共識ok? 不必自行擴大解釋.... |
會上來發這種言, 用 Google 找資料應該沒難度吧...
The Reporter-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誠實說您反對就好, 不用拐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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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自爽的公投別在投了
根本就是有夠瞎好笑的公投. 奧委會都跟你說 不接受中華台北改名了 台灣還要公投....靠北那就不要參加就好了 就說會除名了 要投自己爽的 下次可以無腦一點看那個政客來弄個 中國是屬於台灣的領土好了. |
關於你回的我只想問: 近親結婚與同性結婚的關聯在哪?
同志婚姻通過國家 因為你說的不算數, 擴大解釋也是你說的, 當然對你而言 我說的也不算數。 所以直接引用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 主要包括: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 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 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 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 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 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 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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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誠實的跟您說,我是贊成的。 但是我太好奇這些問題潛在的現象。 我考慮的點是,這些東西到台灣會不會走鐘… |
2020還沒到就有5個公投案在排隊 《公投法》該怎麼修?
--- 僅截錄主題, 請看完內文再討論 謝謝--- 2020 5大公投排隊中 1. 台灣中立國化 - 呂秀蓮/前副總統 2. 護司法 - 馬英九/前總統 3. 安樂死合法化 - 江盛發/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 4. 核四商轉 - 李敏/清大原子科學院院長 5. 恢復中國史 - 吳昆財/嘉義大學歷史系教授 --- |
引用:
1.要考慮 2.贊成 3.贊成 4.贊成 5.贊成 如果可以,我是希望刑法加入個挑釁罪、代議人員刑法及恢復軍法並於承平時期交付一般法院審理。 |
引用:
你一直貼重覆的也沒用呀.. 世界人權宣言 裡有哪裡出現"同性婚期或同志婚姻"了? 你貼第一篇世界人權宣言裡我沒看到. 而你貼的第二篇你自己有沒有看呀?光轉貼..內容自己不看的嗎? 國際人權法 不少國際人權宣言文件,將婚姻與家庭視為「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政府保障的權利」。1948年,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6條規定[52]: 成年的男人和女人(英語: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不受種族、國籍和宗教之限制,皆有權結婚與建立家庭; 只有在將成為「婚配雙方」當事人自由且完全之同意下(英語: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才能締結婚姻。 以此宣言為基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各國簽署締約,鼓勵政府承擔責任,尊重個人的公民、政治等權利。當中,世界人權宣言保障婚姻家庭權利的第十六條規定,出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三條。雖然國際人權公約明示婚姻家庭作為政府應當保障的權利,但對於同性婚姻之立法,是否為締約國家所必須之義務,以及此處之婚姻是否涵蓋了同性婚姻,有各種不同的觀點。 據2002年「Ms. Juliet 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一案,人權委員會所作出的解釋,人權委員會認為公約第23條第2項有關結婚權之規定,未課予締約國有設立同性婚姻的義務。但此案的協同意見書中,Rajsoomer Lallah與Martin Scheinin兩名委員表示,此判決並不代表這項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永遠不會構成第26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違反。並指出公約雖未明訂相關義務,但並未限制國家以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在內)承認同性伴侶關係[53]。 |
近親結婚與同性結婚的關聯在哪?
--- 還你, 幫你圈了一下 你沒看到的重點 --- 據2002年「Ms. Juliet 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一案,人權委員會所作出的解釋,人權委員會認為公約第23條第2項有關結婚權之規定,未課予締約國有設立同性婚姻的義務。 但此案的協同意見書中,Rajsoomer Lallah與Martin Scheinin兩名委員表示, 此判決並不代表這項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永遠不會構成第26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違反。 並指出公約雖未明訂相關義務,但並未限制國家以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在內)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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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現在2018快2019年了,有人還停留在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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