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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95232)

aerocat 2015-12-30 02:14 PM

引用:
作者gdrs
通緝犯逃逸本來就可以用槍,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用槍,喝止不聽才用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引用:
作者aesdu
車主是 ...

那來牽車的一定是車主嗎? ...... 同夥? 債主? 更大尾的? ...... 不要說沒發生過喔 :D

所以只要不確定的人一律用槍擊要犯視之嗎?
手放進口袋就當作要掏槍嗎?
這是發生在去年2月,有槍擊要犯在通緝中嗎?

*******************************************************************
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對雙方都是,認同法院判決的人不代表不支持警察執法,或者是仇警,
記取教訓才能改進避免再次發生不幸的事情。

台灣不再是一個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國家,
保障人權限縮公權、無罪推定的法律都是血淋淋的教訓成就出來的,
從王迎先、蘇建和案、新光吳如月搶劫案、江國慶冤死案,
從自白就可以定罪,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訂定,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是血淋淋教訓成就出來的,
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台灣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艾德 II 2015-12-30 02:18 PM

正常民眾看到警察掏槍,
你會加速衝撞嗎? :unbelief:

同事有被四位便衣拿槍指過,
根本連動都不敢動好唄。
還倒車踩油門逃逸咧。〈其實沒事也不需要逃〉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2-30 02:31 PM

引用:
作者艾德 II
正常民眾看到警察掏槍,
你會加速衝撞嗎? :unbelief:

同事有被四位便衣拿槍指過,
根本連動都不敢動好唄。
還倒車踩油門逃逸咧。〈其實沒事也不需要逃〉

你為什麼不會覺得....
便衣憑什麼拿槍指著正常民眾? :confused:

gdrs 2015-12-30 03:09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你為什麼不會覺得....
便衣憑什麼拿槍指著正常民眾? :confused:


通緝犯被抓,反抗時被用槍指不是很正常嗎?

roger214 2015-12-30 03:31 PM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法理上就算是美國警察要開槍,
也必須是在員警本人或其他人有立即生命危險的時候才能開槍.
歹徒開車逃逸除非有衝撞行為,
否則應會被判定對員警或他人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不要被電視劇跟電影誤導,常常看到的歹徒駕車逃逸,
員警從後連開三槍只打碎玻璃這種狗血橋段笑笑


美國警察每年開槍擊斃的人數比想像的多,華盛頓郵報閒著沒事還統計了被擊斃的未成年兒童數,2015年11月是17名,他們對警察有威脅?

我記得還有黑人小孩拿玩具槍被打死的....XD

http://www.nownews.com/n/2015/12/30/1941279

艾德 II 2015-12-30 04:18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你為什麼不會覺得....
便衣憑什麼拿槍指著正常民眾? :confused:


我知道詳情,所以不覺得奇怪啊 :laugh:
因為我們被誤舉報說我們在做危險物品,
所以便衣埋伏在外面,同事下班開車就被圍住了。
但是我們是善良老百姓啊。
所以你想,正常人情況下會跑嗎?
當時根本就一頭霧水 :laugh:

Stone Crab 2015-12-30 04:40 PM

引用:
作者roger214
美國警察每年開槍擊斃的人數比想像的多,華盛頓郵報閒著沒事還統計了被擊斃的未成年兒童數,2015年11月是17名,他們對警察有威脅?

我記得還有黑人小孩拿玩具槍被打死的....XD

http://www.nownews.com/n/2015/12/30/1941279


所以我說是法理上照規定如此,
掏手機皮夾都可能被視為掏槍,
玩具槍被當真槍也不會多意外.
:think: :stupefy:

小孩就不可能拿到真槍嗎? :rolleyes:

spooky_mulder 2015-12-30 04:53 PM

引用:
作者MUS
從類似的案例來說, 事後諸葛的用意是在於避免未來可能再發生的情形.


如果事後諸葛的用意是在於避免未來再發生的情形,那麼避免未來再發生的結果就是,嫌犯不知道已經跑到哪裡納涼了,警察還在原地分析該怎麼做以及每種做法可能產生的影響

oiqmlf 2015-12-30 05:17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只要不確定的人一律用槍擊要犯視之嗎?
手放進口袋就當作要掏槍嗎?
這是發生在去年2月,有槍擊要犯在通緝中嗎?

*******************************************************************
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對雙方都是,認同法院判決的人不代表不支持警察執法,或者是仇警,
記取教訓才能改進避免再次發生不幸的事情。

台灣不再是一個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國家,
保障人權限縮公權、無罪推定的法律都是血淋淋的教訓成就出來的,
從王迎先、蘇建和案、新光吳如月搶劫案、江國慶冤死案,
從自白就可以定罪,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訂定,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是血淋淋教訓成就出來的,
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台灣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講得太好了,大推~~~

艾倫羅 2015-12-30 05:18 PM

用槍時機,用槍要領,照做還要擔過失致死罪,這啥司法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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