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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2013-02-03 09:49 AM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blair 2013-02-03 10:16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r大應是此版上最沒有匠氣的法律人了,
不過最後那句話,我一直認為是法律人用來推卸最後一道責任的說法,抱歉了...

法律無論鬆緊,都有法官可解釋的空間,就看法官自己如何去做而已
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恐龍判決
如果這麼多的恐龍判決皆因"法條"所致,
這只是得證現在的法官完全可由電腦取代,
因為這代表法官無自行解釋的空間
如果只是要搜尋資料庫,
那用電腦大概一秒鐘可以完成幾十萬件判決,
也就永遠不會有法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了

跳海人 2013-02-03 10:37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幼兒性侵案一開始不也說是立法問題?(恐龍法官一說也是從此開始)

最後不是証明只是法官對法條見解的問題而已?

SKAP 2013-02-03 11:2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樣的事情絕非個案,事實上有些吸毒人口,本身男女關係複雜,一些女生為了方便取得毒品,直接跟藥頭同居,生下來的小孩也不會照顧,而這些有小孩的女生如果被抓,通常會利用小孩子來博取檢察官、法官同情,以避免勒戒或入監,甚至有利用懷孕來躲避入監服刑的,如果真的躲不掉,她們只能把小孩委託給朋友,但是這些朋友通常不是一樣的毒蟲,就是一些亂七八糟的人,根本不會照顧小孩,沒有虐死已經是萬幸了,所以這些吸毒人口的小孩大多很慘。

然而過去一直沒有相關機制可以照顧這些小孩子,即使是社會局,在有父母在,沒有凌虐小孩,且父母沒有提出請求的前提,也不便直接介入,導致很多小孩就這樣在極差的環境下長大,如果長得大的話。

而在這種環境下成長的小孩子,我們也無法期望他將來必然是一個奉公守法的良民,然後就是新生代的惡性循環。

這些是社會問題的一環,不是用重刑可以解決的,過去就是老用刑罰想要解決問題,結果是常常產生新的問題,如果鄉民們的思維依舊停留在用死刑、重刑解決社會問題,那麼就還會有下一個王昊,只是現在還不知道叫什麼名字而已。

哎呀...真的有死刑、重刑的話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藥頭、毒蟲、毒蟲的毒蟲朋友、亂七八糟的朋友
重點是還在社會上趴趴走?

至於第二點,只要弄個評估機制,無法提供適合的教育環境就統一由國家接管就行了
你說父母會抗議?很簡單,能改善就還你,辦不到就閉嘴
你說國家沒那麼多資源管理?很簡單,處理掉一些沒用的份子就有資源了

到底是讓沒用的份子消耗資源拖垮整個國家好,還是改革好...答案很明顯

SKAP 2013-02-03 11:40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上就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那麼請問此案例判死刑有違法嗎?

如果是那麼法官會受何處分?

想請教比較了解司法的解答一下
因為就小弟所知,法官系統基本上頂天

小豹貓 2013-02-03 11:42 AM

一推乾淨啊~~

一二審的判決差異大,到底是有人該打掉重練,還是有人泯滅良心在那邊胡扯 :think:

copland 2013-02-03 01:56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


對壯年人,對小孩,對老人............應該都不一樣才是。
對壯年人打一拳,對幼兒打一拳,殺人的意圖強度,加害人主觀上也許一樣(但你不會知道,法官也不會知道),結果一定不一樣;法條上的認定會一樣嗎?

如果法官不考慮這一點,我們該說他是見解不同,還是違法判決?

個人以為這和之前小女孩強制****案,有一點點類似。

法官願意寫出這種判決讓大家公幹,也是應該的,反正他也覺得可受公評吧。

Earstorm-2 2013-02-03 02:11 PM

在我看來, 一個重點就足夠了:

主謀幾人把小孩虐待致死.

怎麼虐待的, 不重要.

有沒有殺害意圖, 不重要.

把人虐待致死, 本身就應該是死罪.

不然怎麼對得起被害者.

唯一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確定是哪幾個人下的手.

不認同的, 請親身嘗試被虐待的滋味.

能熬過, 然後看開原諒虐待你的人, 那就有資格.

**

我一向認為最有資格做出判決的(攸關生死殘害).

只有被害者或被害者家人.

因為沒有人有資格代替被害者做決定要不要原諒對方.

nomad 2013-02-03 04:27 PM

引用:
作者blair
法律被板上的部分法律人搞得像是法律人的遊戲,
其他人都玩不起,也不能玩,規則和結果通通他們說了算,就這樣 :think:

現在台灣法律最大的問題就是這樣啊

某條法律是人民覺得有需要
然後立法委員立法
但是如何實行該法完全由法官自行決定
也是由法官來解釋
就算是不是判錯了,也是由法官決定
然後就出現了這種 實行者對推動者跟立法者說你們都錯了
這條法應該如何又如何

當有人指鹿為馬時說其他人都是錯的時候
該怪的是為什麼給他們指鹿為馬的權力
當我們給一個凡人神一樣的權力時
他就會開始以為自已是神
所以一開始就該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vircgd 2013-02-03 04:41 PM

  一直有人提出「因為法條的關係,沒辦法判死刑」的說法,
然後把責任完全推給立委,我必須說這是法律人在玩文字遊戲,
因為初審明明就判死刑,難道初審不是用法律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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