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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KY 2007-07-12 02:11 AM

引用:
作者sundorys

嫌棄台灣的陋習你可以不要去做~但其他人有她們的習俗跟習慣,你不願意去尊重他們
人家也是對你謹記在心,嘴巴講講搬出法律跟叫警察來處裡,那就去做阿
出門在外,該還的還是要還的拉



真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啊...我這個為人子女的在父母親過世時.沒按照習俗.請個八家
將.電子花車之類的..搞個十天半個月的...讓他們風風光光一番..反而還送進殯儀館...唉..我
還真是不孝啊!!!唉..父親啊!母親啊!請您們在天之靈原諒我吧!!!唉.為了彌補我這種大逆不道
的行為..等我死了.我也會請剩下唯一的親人把我送進殯儀館.以償還對您們的不敬吧!!

sundorys 2007-07-12 02:16 AM

引用:
作者FLY-SKY
真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啊...我這個為人子女的在父母親過世時.沒按照習俗.請個八家
將.電子花車之類的..搞個十天半個月的...讓他們風風光光一番..反而還送進殯儀館...唉..我
還真是不孝啊!!!唉..父親啊!母親啊!請您們在天之靈原諒我吧!!!唉.等我死了.我也會請唯一
的親人把我送進殯儀館.以償還對您們的不敬吧!!



好說好說~ 請八家將可免~不過你要你的子子孫孫請來跳電子花車也是不錯的選擇拉
哪天就真的等你啪了,請這些幫你送最後一程,搞不好還有新聞版面勒
標題先幫你想好"懷舊式禮儀,送長輩最後一程" 不錯吧

missone 2007-07-12 02:28 AM

在合理必須的情況下.
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
婚喪喜慶/施工 佔用馬路是合法的.

missone 2007-07-12 02:39 A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在道路曝曬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伢|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四、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五、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豎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五款有規定:
婚喪喜慶、迎�**伢|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就算沒申請.
是有什麼了不起的罪嗎?

ruinousdeity 2007-07-12 03:13 AM

引用:
作者FOOLKID
沒有直接關係...你沒有認真看文...

樓主的情況,你也沒有認真看文,該鄰居曾經表示反對意見,不過樓主他們還是硬來...

所以,你說的這些只是再次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我有認真看阿 :jolin:
所有的鄰居中,只有該員一人提出反對意見....
難道14戶裡面只要有一戶有意見喪事就不用辦了? :confused:
比例上不對吧?說真的你要從文字去敘述一個環境
我覺得無法了解事實,畢竟樓主沒有提供圖片,解釋幾次大概就會
出現幾種不同的版本吧?所以敘述環境的文字我根本就略過...
當然這種事情不是說多數決,但是其他13戶都能接受
就他一人有意見,這種情況下要特別遷就他?這樣就叫合情合理? :confused:
所謂的反應是跑去找喪家冷嘲熱諷挑釁?
這叫正常合理反映不滿的作法?我以為這個叫沒事討打的白目吧?
我的說法哪裡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如果今天那裡只有樓主跟理髮廳的兩戶,另外一戶反對
那當然沒話講,社區畢竟是個團體,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默契
就一個人不合群,為什麼要遷就他?有不滿,有其它方式可以表達意見
保護自己的權利,他不用,要逞那一時之快,起了衝突...根本就是活該不是嗎? :jolin:

Johnny Chiang 2007-07-12 03:14 AM

引用:
作者supermario1119
亂設靈堂不對在先+1

最度濫那種把整條路封起來的那一種


亂設靈堂不對在先+1+1+1

ruinousdeity 2007-07-12 03:33 AM

引用:
作者FOOLKID
無罪推定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你沒有在現場,你101樓的發言是怎麼來的?

不是這樣用那請問是怎樣用? :confused:
你的預設立場不就是樓主有"嚴重"妨礙到鄰居使用道路嗎?
有什麼標準可以比主關機關有無告發還要更有公信力
可做為有無妨礙秩序的認定標準?
有沒有檢舉,有沒有開單告發,這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很精確的二分法,ㄧ堆推測來推測去的東西,拿來做為依據也太薄弱了
充其量只能作為"傳聞證據"而已

這種小問題本來就是不告不理,就算樓主真的嚴重妨礙到鄰居好了
SO WHAT?代表鄰居可以跑到喪家去白目挑釁嗎? :confused:
挑釁的結果問題解決了沒?事情是這種處理方式?很恰當嗎?
只是為了要出一口怨氣逞口舌之快吧?

我還是老話一句,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維護,要維護也要用合情合理
合法的手段,不然就算立場是對的,做出來的事情依舊沒什麼正確性可言 :rolleyes:

sundorys 2007-07-12 04:07 AM

引用:
作者Johnny Chiang
亂設靈堂不對在先+1+1+1



誰會無聊就去設個靈堂在路邊
不過剛剛有人補上資料

婚喪喜慶、迎�**伢|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致礙公眾通行者" 是指把路口堵住還是有留出口?
罰款六千元以下,這只讓我想到這跟違規路邊停車,闖紅燈一樣,就罰錢了事

"民間婚、喪、喜慶、迎�**伢|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這個不知道跑程序要多久,填一填單子警察主管同意就可以了嗎?

如果真的要照這些條文去走,喪家我看也不必去跟鄰居報備了,反正要對的只有地方警察機關
對於鄰居也只有口頭告知的義務了,鄰居不答應,他也可以不理會反對的鄰居
所以看了看結果,台灣法律允許樓主這樣搞拉,只不過很多人,包括我都不曉得程序怎麼走

法律面拉低賽完了,再提到實際上鄰居真的有種跑來語言關心"你家死人還在賺其錢喔"
樓主便利商店的錄影帶新聞有看到,鄰居把一瓶飲料放在桌上結帳,一手摸著口袋拿錢邊唸
你家死人還在賺錢喔,這時後店家說:你說什麼再說一次,鄰居又連續說了幾次然後繞跑
店家喊賣照追了上去,畫面沒有照到有沒有互相拉扯,想當然爾台灣新聞記者會在去訪問雙方
鄰居對記者說他沒有幹麻,只是去關心一下而已,這也是我佩服這位鄰居的地方,果然真的很有種的去對方商店這樣關心,只不過鬧到連新聞記者都來了,他自己真的覺得他只是"關心"嗎?這可能要問他自己了,就事論事,不要看到啥就要硬坳出些怪東西

eknsou 2007-07-12 01:36 PM

他是來鬧的…被揍是應該的…

nightowl 2007-07-13 08:18 AM

引用:
作者FLY-SKY
真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啊...我這個為人子女的在父母親過世時.沒按照習俗.請個八家
將.電子花車之類的..搞個十天半個月的...讓他們風風光光一番..反而還送進殯儀館...唉..我
還真是不孝啊!!!唉..父親啊!母親啊!請您們在天之靈原諒我吧!!!唉.為了彌補我這種大逆不道
的行為..等我死了.我也會請剩下唯一的親人把我送進殯儀館.以償還對您們的不敬吧!!

嗯!真乖!人家指點你幾句你就能舉一反三的懺悔!是挺有慧根的! :laugh:
其實你可以不用這麼麻煩,直接火化就可以了!這樣連殯儀館都不用去了!
這樣比較不會佔空間啦!我想這麼儉樸對待自己,再怎樣你爸媽也會原諒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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