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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 2004-08-26 01:11 PM

立法院今(二十四)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內容請參考底下網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30824/93年著作權法修正條文確定版(無對照)93.8.24.doc

torrentpien 2004-08-26 01:39 PM

這個版本我注意一陣子了,除了海關查扣權之外,另外就是防盜拷,也就是說,之後如果一個CD或DVD有防盜拷措施,我們是不能用程式破解它,把它備份。所以以後大家再討論用那個程式可以破解百X達的DVD,都有可能讓警察按IP追查索驥。

這個草案版本提案的立委是林豐喜、邱垂貞、朱星羽,民進黨難辭其咎,而且據我知道(在裡面的立法院助理說的,因為朝野協商是關門會,記者不能進去),林豐喜在朝野協商時,吃像還非常難看,言必稱美國。

老實說,按照立法院的運作,一個法案要過關,其實是要所有黨團都同意簽字才可以逕付二讀、三讀,所以,唉,是整個立法院的問題啦,大家也不要相信在野黨的立委啦。

另外,最近我要約訪智財局副局長,大家有什麼細的疑問要問的,可以提出來。比如說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是怎樣會被查扣、違法之類的等等。

mark1932 2004-08-26 01:54 PM

引用:
作者torrentpien
這個版本我注意一陣子了,除了海關查扣權之外,另外就是防盜拷,也就是說,之後如果一個CD或DVD有防盜拷措施,我們是不能用程式破解它,把它備份。所以以後大家再討論用那個程式可以破解百X達的DVD,都有可能讓警察按IP追查索驥。

這個草案版本提案的立委是林豐喜、邱垂貞、朱星羽,民進黨難辭其咎,而且據我知道(在裡面的立法院助理說的,因為朝野協商是關門會,記者不能進去),林豐喜在朝野協商時,吃像還非常難看,言必稱美國。

老實說,按照立法院的運作,一個法案要過關,其實是要所有黨團都同意簽字才可以逕付二讀、三讀,所以,唉,是整個立法院的問題啦,大家也不要相信在野黨的立委啦。

另外,最近我要約訪智財局副局長,大家有什麼細的疑問要問的,可以提出來。比如說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是怎樣會被查扣、違法之類的等等。

想請torrentpien兄代為問問,
大家最關心的,莫過於是否可以購買非台灣代理的DVD,CD等影音產品?

如果大學教授出國購買,或是網購,原文書(非台灣代理),這樣是否犯法呢?

mark1932 2004-08-26 01:57 PM

如果確定不能購買他區影音產品,
其實大家可以整合一下各樣意見,
投訴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templa...ple/aboutus.cfm
請他們關心一下這件無理的條文...
團結就是力量!!

jessehu 2004-08-26 02:15 PM

現在已無營利和非營利的差別,以後要惡整別人,只要他家有電腦(有多少人家中電腦中全部都是合法軟體?)跟檢察官告發,即便最後不起訴或緩起訴,對一般人跑幾趟法院就夠嗆的了.更別說民事的求償.
不論你是藍還是綠都無法倖免.
這問題其實比網路費率嚴重的多,可是大家似乎很冷漠.

Ibiza 2004-08-26 02:26 PM

引用:
作者Wonderer
反對無效!!
當然要離開啊
有政治區給你討論你不去
來影片討論區討論政治當然要請你們離開

貴樣是法官啊? :jolin:
這本來就是跟政治有關的議題
政治影響到我們的卻民生還要當縮頭烏龜似的不能討論喔? :jolin: :jolin:

ghostman 2004-08-26 02:49 PM

引用:
作者jessehu
現在已無營利和非營利的差別,以後要惡整別人,只要他家有電腦(有多少人家中電腦中全部都是合法軟體?)跟檢察官告發,即便最後不起訴或緩起訴,對一般人跑幾趟法院就夠嗆的了.更別說民事的求償.
不論你是藍還是綠都無法倖免.
這問題其實比網路費率嚴重的多,可是大家似乎很冷漠.



是比網路費率嚴重粉多:o
好像沒人要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黑NET可不去
這種抗議活動不去不行啦:tu:

jessehu 2004-08-26 04:54 PM

轉載自 2004.08.26 中時晚報
別畫米奇
呂紹煒


照這種趨勢下去,也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在家中、在學校,隨手畫隻米老鼠,都要觸法被關!立法院臨時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標準,不但採更嚴苛的認定標準,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甚至只要破解防盜拷措施,都算犯法,同時一律採加重刑罰。當然,這是應老美要求作的修改,而且幾乎照單全收的修改。

談保護智慧財產,跟喊「愛台灣」一樣,沒人會反對,也有道德的正當性。但越走越狹隘、最後到了忘了初始目的,就離譜了。原來保護的目的,是從公共利益出發,因為如不給予創作者任何保護,終會失去創作動機。因此,固然對創作者有保護,但其享有的獨占權只能長到足以鼓勵更多創作,之後此著作應為「公共所有」。


不過,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趨勢,卻是只見私利、不見公共利益。不斷採更嚴苛標準、不斷加重刑罰。過去,擁有著作權者是創作者,現在,則幾乎是財大氣粗的大財團,從影視巨人、到軟體巨擘。他們有充分的力量影響政策、保護其利益。幾乎是百分之百採保護智財權擁有者的利益。

三年前,俄羅斯一名工程師到矽谷發表論文,提出一家矽谷公司軟體的缺點,並秀出一個改進程式。演講後,FBI逮捕他。因為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他不能未經公司允許即逕自研發新技術。

離譜嗎?有點吧?不過,這就是美國六年前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規定,現在,已移植到台灣了。哎,誰叫老美是咱們的宗主國。

strong 2004-08-26 05:16 PM

引用:
作者jessehu
轉載自 2004.08.26 中時晚報
別畫米奇
呂紹煒


照這種趨勢下去,也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在家中、在學校,隨手畫隻米老鼠,都要觸法被關!立法院臨時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標準,不但採更嚴苛的認定標準,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甚至只要破解防盜拷措施,都算犯法,同時一律採加重刑罰。當然,這是應老美要求作的修改,而且幾乎照單全收的修改。

談保護智慧財產,跟喊「愛台灣」一樣,沒人會反對,也有道德的正當性。但越走越狹隘、最後到了忘了初始目的,就離譜了。原來保護的目的,是從公共利益出發,因為如不給予創作者任何保護,終會失去創作動機。因此,固然對創作者有保護,但其享有的獨占權只能長到足以鼓勵更多創作,之後此著作應為「公共所有」。


不過,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趨勢,卻是只見私利、不見公共利益。不斷採更嚴苛標準、不斷加重刑罰。...


未來如果連 "口頭禪" 都可成為著作權物的話,

隨便講一句話都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stupefy:

雖是很離譜的比喻,

但相對於目前網購正版 DVD,

動輒違法,

不是異曲同工嗎~ :stupefy:

trs 2004-08-26 05:26 PM

有政策就有對策, 你們有位就是找到大陸經商的朋友從大陸帶了幾十張, 行李托運過海關應該沒問題.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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