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公投都過了,反同挺同還是有意見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55044)
|
---|
事實證明當初的設計是合理的。門檻要夠高才能篩掉一些543的案子。不然只是勞民傷財,而且得不到什麼結果……
|
引用:
他很清楚, 只是把你當成反清復明的叛亂份子, 包裝成現代文明模式來質問你而已. |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215009837.html
不分藍綠 無色覺醒 我們追求過好日子-陳英鈐挨告 北檢簽分7案偵辦 陳志賢╱台北報導 2018年12月3日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遭質疑「假請辭真休假」乾領30萬元年終獎金的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因承辦今年9合1選舉選務、公投綁大選過程惹議,被質疑為「西廠」,不少人提告。台北地檢署表示,陳英鈐因處理公投案及重新公告等事件被告發違法,目前檢方已經簽分7件「他字案」偵辦中,罪名包括瀆職罪、偽造文書罪、違反《公投法》、《選罷法》等。另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也是被告,檢方會依法調查處理。 北檢目前將陳英鈐挨告的7案,指派由1名專案檢察官偵辦。據了解,檢方在9合1選舉期間,即已經先蒐集相關資料,選後會依法處理,不排除傳喚陳英鈐、陳朝建2人說明。 2008舊帳涉偽造文書 陳英鈴被告發的7案,包括國民黨因不滿中選會公布2008年民進黨的入聯公投連署156萬6593份,比民進黨宣稱的272萬6499份,少了116萬份,認為中選會意圖偽造連署數,藉此美化入聯公投合格率,影響9合1選舉與公投公平性,告發陳英鈐涉嫌《刑法》偽造文書罪、違反《選罷法》。 公投再公告涉嫌瀆職 中選會11月2日將「反核食公投」和「另立同婚專法公投」等4個公投案重新公告,並將行政院意見書納入,引發提案的國民黨、「下一代幸福聯盟」不滿,認為中選會重新公告,會妨害民眾行使公投權利,恐影響公投結果,分別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陳英鈐、陳朝建2人涉嫌《刑法》瀆職罪及違反《公投法》。 此外,幸福盟因於今年4月發起3項「愛家公投」案時,不滿陳英鈐主動發布新聞稿,認為陳英鈐不中立,對公投案「貼標籤」,透過媒體放話「帶風向」,妨害民眾公投連署及投票權利,5月間告發陳英鈐違反《公投法》。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6月底已將陳英鈐不起訴處分,這是陳英鈐唯一已經結案的案件。 |
短短幾句誤導(有多少是刻意誤導再加以傳播的訊息), 就需要一堆澄清的資料(這就很少人會傳播...)。
都在網路上走跳這麼久了, Google 動手查證自己就可以做到... 高調 穿變態服裝? -> 平日有: 檳榔西施可看(不對這個職業貶低與汙名化); 某幾天: 同志遊行 刑法227條 -> 婦女新知 - 本會對廢除刑法第227條之正反雙方意見的回應 蘋果 - 關於廢除刑法第227條網路耳語的澄清 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上, 下 同性戀課題 -> 2015 教育部澄清 18-11-02有關網路流傳「同性教育竟在尚未修法前已全面入侵國小國中」影片之澄清說明 教育部澄清網路群組流傳教科書不實性別平等教育內容之回應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公投表態 -> 首先提案要公投(三案)的是下福盟, 這個資料不難查到... 引用:
|
字太多,對政治和社會議題不感興趣的中間選民們就懶得看了,能像韓總那樣濃縮成三句箴言才有效
不過複雜的事實,從來都是難以濃縮的... 引用:
|
我覺得教育那題只註明 情感教育 性教育 可能比較恰當
同志教育可能還是太那個了.. 所以我同事會投不同意的原因 |
【投書】公投決定同志教育?讓我們好好想一想
所以那是公投審議委員會(據說現在沒這機構?)把關不嚴吧,那根本是一個錯誤的命題,不應該出現在公投題目哩,誤導選民認知 我也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只是教導小孩認識人類性傾向的多樣化,可以被簡化成同志教育這幾個字,那些反同婚團體真的很糟糕 :think: |
當年瘋狂:打掉美國每一個黑人嬰兒,那麼犯罪率就會下降
那我可以這樣比喻嗎? 您轉生這麼多次, 有從轉生次數中學到什麼嗎? 還是只是為了轉生而轉生? 疾管署重申:愛滋主要透過不安全性行為感染,與性別及性向無關 -- 疾管署再次強調,不僅是愛滋病,任何疾病的傳染並不會區分性別、性向。 以尊重、接納的態度,認知預防的重要性、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等, 才是控制、阻斷疫情的不二法門。 呼籲各界一同創造健康、友善的環境,減少歧視,讓更多人願意主動接受愛滋篩檢; 此外也再度提醒民眾應重視愛滋感染風險,為了自身健康,應主動進行愛滋病毒篩檢。 --- 引用:
|
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 主要包括: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 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 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 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 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 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 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引用:
|
我是思想上接受。
生理上反對。 同志如何結婚?是否應該用結婚一詞我都覺得有待商榷。 生命共同體?命運共同體? 同志是否也有入贅? 如何稱呼娶嫁? 是否可以領養小孩? 離婚該如何判定? 可否代生,代孕? 受領養者,醫療照護,血型、血源、器官移植等問題… 如何繼承遺產?法律財產地位?家庭暴力問題?監護權?贍養費?遺棄親屬的法定刑責。 通姦刑責?重婚?女同志是否有非婚生子問題?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8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