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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7-11-15 12:47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去日本看看,這是很正常的
不然就是要設置左轉燈

內側車道持續堵塞叫正常?會認為這樣是正常的一點都不正常 :unbelief:

leeko 2017-11-15 12:53 AM

引用:
作者orea2004
是啊,按照你們跟政府的邏輯就是坦克車最安全。
開車左轉被撞最嚴重也不是只有重傷,也是會死人的。


我一直強調,機車和汽車的安全性不是同一檔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車騎士的肉身必定遭受直接傷害,汽車駕駛還有汽車外裝板金的保護,你們卻硬扯汽車發生事故也會造成傷亡,要鬼扯大家來,沒有坦克車的人統統不准上路,這樣你們滿意了沒有。 :unbelief:

鐵的事實還要爭辯,那就乾脆請你們示範機車騎士撞汽車,機車騎士能夠安然無恙,汽車駕駛受傷的妙方,這樣最有說服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警察應該不敢用,真要用上了,那些大富翁大概又要到處喊冤哭訴,我們只是轉幾個圈圈就要被關五年,警察欺壓善良老百姓。 :laugh:

max_m4a12003 2017-11-15 01:13 AM

引用:
作者leeko
我一直強調,機車和汽車的安全性不是同一檔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車騎士的肉身必定遭受直接傷害,汽車駕駛還有汽車外裝板金的保護,你們卻硬扯汽車發生事故也會造成傷亡,要鬼扯大家來,沒有坦克車的人統統不准上路,這樣你們滿意了沒有。 :unbelief:

鐵的事實還要爭辯,那就乾脆請你們示範機車騎士撞汽車,機車騎士能夠安然無恙,汽車駕駛受傷的妙方,這樣最有說服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警察應該不敢用,真要用上了,那些大富翁大概又要到處喊冤哭訴,我們只是轉幾個圈圈就要被關五年,警察欺壓善良老百姓。 :laugh:


有一種冷,叫做你媽覺得你冷
有一種安全,叫做我覺得你這樣比較安全...
請問為什麼壅塞陸路會讓致生往來之危險?

Jo Jo Chin 2017-11-15 01:29 AM

引用:
作者sutl
內側車道持續堵塞叫正常?會認為這樣是正常的一點都不正常 :unbelief:


內側車道持續堵塞不就是轉彎車多,那是不是應該設置左轉燈?

cdx 2017-11-15 08:12 AM

1個附加檔案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484157165003038
被開單的A男依照法規(無限)待轉有違法嗎?
 
路權促進會主張依照道交管理規則本來就該待轉,依法待轉沒有違法,這個說法是沒有錯的,你想轉一次也可以,你想轉一百萬次來尋找真理也行。
但是,當天的情形若是已經有警察在現場進行交通指揮,依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因通行量增加時警察機關得限制通行,這時候就有現場指揮者大於法規的空間。
 
雖然無限待轉並不是違規轉彎、違停、無照駕駛等等法律有明定的違規種類,但本案警察開單是照同法的第60條「不遵守警察交通指揮、稽查」,一樣可以處罰。
因此,開單的依據是不服從現場交通指揮,而非無限待轉,這點可能要先釐清。
 
🎸被拔鑰匙、拖下車的B男有違法嗎?民眾搞亂,警察拖走他有什麼不對?
 
B男也是在玩待轉大富翁,那就跟上面說的一樣,警察可以開單。
不過,警察拔鑰匙、拖走這部分,就滿有問題的了。
依照中山分局的說法,是因B男拒絕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帶返警局「確認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當警察無法透過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的方式查證人民身分時,遇抗拒時可以行使強制力。從各新聞佐證,可知B男抗拒的十分激動,這樣看來好像警察用暴力也是合情合理。
 
只不過,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只要值勤中就可以在公共場所隨意查證人民身分嗎?
錯!
 
想要查證人民身分,一種是涉有犯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規定,查證身分要查證對象有下列情況才可以: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我們一起看看哪一點符合待轉大富翁的情節?應該沒有吧?
 
另一種在不涉及犯罪時,想要查證人民身分,規定就更嚴格了,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 + 2項,要對沒有涉有犯罪嫌疑的民眾盤查身分,需要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才可以,而且指定的理由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同樣得跟犯罪與治安有關,才能指定。
 
當天警察前往現場是基於一般交通維護,還是基於長官指定管制區呢?
如果只是一般維護,那警察就不能盤查人民,拔鑰匙、連拖帶拉的扯人就違法。
如果是有指定,那指定的理由是..待轉大富翁涉及賭博罪?
 
你可以說A、B兩男這種人都很煩、沒事找事做、為難警察,不過如果合法程序是開單處罰,就不應該動用強制力,更別說是違法動用強制力,這種做法是私行正義。
 
警察確實是人民保母、保護大家的安全,但這不代表他們用任何方法做事都叫做正義、秩序。法律不是在保護人們口中的暴民,而是在保障未來你做錯任何事(甚至是被誤會做錯事)的時候,也能享有最基本的權利。

gdrgdr 2017-11-15 09:01 AM

引用:
作者leeko
我一直強調,機車和汽車的安全性不是同一檔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車騎士的肉身必定遭受直接傷害,汽車駕駛還有汽車外裝板金的保護,你們卻硬扯汽車發生事故也會造成傷亡,要鬼扯大家來,沒有坦克車的人統統不准上路,這樣你們滿意了沒有。 :unbelief:


政府數據明明就告訴你,兩者死亡率是同一層級甚至自用小客車還略低,你是在說啥?

小肥羊 2017-11-15 09:55 AM

引用:
作者cdx
引用:
作者小肥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當交通堵住時,交警本來就有權要你改道
交警都指揮往前,不要停在待轉區,不抓你抓誰
甘地要關就關,以前的反對黨沒關過的不能叫大老,清末的革命先寫好遺書。
抗議是要付出代價的,現在的抗議者越來越沒哪個氣勢,連接一張罰單當到此一遊的蕭灑都沒有

打了一堆字好像有道哩,卻是在造謠..........
現場誰沒配合交警指揮了嗎?
就一個不想配合盤查的大學生,因為警察說不出盤查原因所以不配合盤查
然後人受傷,車摔傷,看新聞畫面連褲子都被扯破了= =

說我公開造謠,你已經涉及毀謗了喔!自己看著辦。
引用:
作者cdx
...
雖然無限待轉並不是違規轉彎、違停、無照駕駛等等法律有明定的違規種類,但本案警察開單是照同法的第60條「不遵守警察交通指揮、稽查」,一樣可以處罰。
因此,開單的依據是不服從現場交通指揮,而非無限待轉,這點可能要先釐清。
...

都已經認同可以開單,當然就要出示證件,不然隨便報別人身份證,警察不查證就開單會發生什麼事???拔鑰匙、拖下車不都是因為被開單不出示相關證件之後導致的嗎?

sutl 2017-11-15 10:04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內側車道持續堵塞不就是轉彎車多,那是不是應該設置左轉燈?

設置左轉燈跟單向綠燈皆可。

我是認為單向綠燈效率較高,因為有左轉燈代表直行綠燈亮時,內側車道是不動的。

Jo Jo Chin 2017-11-15 10:15 AM

引用:
作者sutl
設置左轉燈跟單向綠燈皆可。

我是認為單向綠燈效率較高,因為有左轉燈代表直行綠燈亮時,內側車道是不動的。


單向綠燈還要看對向車流多不多

不然你這邊內側不塞了,換對向車道塞車了...

cdx 2017-11-15 10:17 A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說我公開造謠,你已經涉及毀謗了喔!自己看著辦。

都已經認同可以開單,當然就要出示證件,不然隨便報別人身份證,警察不查證就開單會發生什麼事???拔鑰匙、拖下車不都是因為被開單不出示相關證件之後導致的嗎?

你自己去看幾次影片吧,感覺雞同鴨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nl_-PQyvZM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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