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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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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覺得 OK 跟 不OK 都是看一樣的條例 :unbelief: 複製貼上一大串 難道看的條例不一樣嗎? :laugh: 重點還是判決的人怎麼解釋 才對良善的人是好的 青少年時總覺得應該立一個法去管另一個法 ... 出社會後覺得很白痴 ... 問題根本就出在人身上 ... 不然怎會有依法不行政這種鳥東西出現 :stupefy: |
引用:
從第4條第3款來看,警察用槍是合理的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用槍要領: 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再依用槍要領來看,警察也沒錯 警察站在車門旁就是會被衝撞到,所以開槍也沒錯 全照規則來還被判刑 這就是法官的自大,認為自己的判斷比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商定出來的規則更專業 |
講通緝犯好像很聳動 但不是所有的通緝犯都這麼罪大惡極
有的人兵單沒收到也是通緝犯 見警即逃(可能只是因為交通違規) 需不需要用槍打他? 本案只是竊盜通緝 不是十大槍擊要犯... :rolleyes: |
引用:
原來台灣的警察已經配備有跟機器戰警一樣的偵測儀器 可以馬上知道該通緝犯是什麼原因被通緝、具不具有危險性 台灣果然是科技島 :laugh: |
引用:
不只,電影看多了,一定有人認為有三先知的預言影像報告 ... :mad: |
引用:
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葉驥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依法令從事治安維護、犯罪偵查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3年2月16日14時至16時輪值轄區巡邏勤務,同日15時20分許,接獲值班警員張國城通報桃園市○○區○○里00號旁資源回收場前疑似有人變賣贓物,乃立即前往上址。嗣同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無人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羅文昌乃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台灣是科技島沒錯啊 只是民智有時候跟不上而已 :D |
引用:
車主是 ... 那來牽車的一定是車主嗎? ...... 同夥? 債主? 更大尾的? ...... 不要說沒發生過喔 :D |
引用:
通緝犯逃逸本來就可以用槍,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用槍,喝止不聽才用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引用:
台灣法官有權無責,法庭上法條任意解釋 當神當久了,就開始不當自己是人了 |
引用:
要這樣講 那也有可能是完全無關的人 扯不完了吧 舉重以明輕 明知對方身分 用槍合不合宜都有爭議 何況對方可能是車主以外的人?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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