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95232)

aesdu 2015-12-30 12:51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名  稱 警械使用條例
433333...


覺得 OK 跟 不OK 都是看一樣的條例 :unbelief:

複製貼上一大串 難道看的條例不一樣嗎? :laugh:

重點還是判決的人怎麼解釋 才對良善的人是好的


青少年時總覺得應該立一個法去管另一個法 ...

出社會後覺得很白痴 ... 問題根本就出在人身上 ... 不然怎會有依法不行政這種鳥東西出現 :stupefy:

gdrs 2015-12-30 01:03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名  稱 警械使用條例
43...


從第4條第3款來看,警察用槍是合理的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用槍要領:
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再依用槍要領來看,警察也沒錯
警察站在車門旁就是會被衝撞到,所以開槍也沒錯
全照規則來還被判刑

這就是法官的自大,認為自己的判斷比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商定出來的規則更專業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2-30 01:06 PM

講通緝犯好像很聳動 但不是所有的通緝犯都這麼罪大惡極

有的人兵單沒收到也是通緝犯 見警即逃(可能只是因為交通違規) 需不需要用槍打他?
本案只是竊盜通緝 不是十大槍擊要犯... :rolleyes:

goodpig 2015-12-30 01:23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講通緝犯好像很聳動 但不是所有的通緝犯都這麼罪大惡極

有的人兵單沒收到也是通緝犯 見警即逃(可能只是因為交通違規) 需不需要用槍打他?
本案只是竊盜通緝 不是十大槍擊要犯... :rolleyes:

原來台灣的警察已經配備有跟機器戰警一樣的偵測儀器

可以馬上知道該通緝犯是什麼原因被通緝、具不具有危險性

台灣果然是科技島 :laugh:

aesdu 2015-12-30 01:32 PM

引用:
作者goodpig
原來台灣的警察已經配備有跟機器戰警一樣的偵測儀器

可以馬上知道該通緝犯是什麼原因被通緝、具不具有危險性

台灣果然是科技島 :laugh:


不只,電影看多了,一定有人認為有三先知的預言影像報告 ... :mad: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2-30 01:34 PM

引用:
作者goodpig
原來台灣的警察已經配備有跟機器戰警一樣的偵測儀器

可以馬上知道該通緝犯是什麼原因被通緝、具不具有危險性

台灣果然是科技島 :laugh:

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葉驥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依法令從事治安維護、犯罪偵查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3年2月16日14時至16時輪值轄區巡邏勤務,同日15時20分許,接獲值班警員張國城通報桃園市○○區○○里00號旁資源回收場前疑似有人變賣贓物,乃立即前往上址。嗣同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無人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羅文昌乃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台灣是科技島沒錯啊
只是民智有時候跟不上而已 :D

aesdu 2015-12-30 01:59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無人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羅文昌乃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車主是 ...

那來牽車的一定是車主嗎? ...... 同夥? 債主? 更大尾的? ...... 不要說沒發生過喔 :D

gdrs 2015-12-30 02:01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講通緝犯好像很聳動 但不是所有的通緝犯都這麼罪大惡極

有的人兵單沒收到也是通緝犯 見警即逃(可能只是因為交通違規) 需不需要用槍打他?
本案只是竊盜通緝 不是十大槍擊要犯... :rolleyes:


通緝犯逃逸本來就可以用槍,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用槍,喝止不聽才用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nomad 2015-12-30 02:07 PM

引用:
作者gdrs
這就是法官的自大,認為自己的判斷比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商定出來的規則更專業

台灣法官有權無責,法庭上法條任意解釋
當神當久了,就開始不當自己是人了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2-30 02:09 PM

引用:
作者aesdu
車主是 ...

那來牽車的一定是車主嗎? ...... 同夥? 債主? 更大尾的? ...... 不要說沒發生過喔 :D

要這樣講 那也有可能是完全無關的人 扯不完了吧
舉重以明輕 明知對方身分 用槍合不合宜都有爭議 何況對方可能是車主以外的人? :rolleyes: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03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