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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頭一次看到失主被鄉民群起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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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故事發展到今天,都被弄到胡塗 單純的幹人安全帽是一個月前的事,警方的一切作業應該一早完成 哪位偵查隊長出來說婦人已被函送,應該不是這一兩天媒體報導鬧大了才補辦? 更不能理解的是,媒體報導好像婦人出來喊冤,突然出現說小孩不起訴,這麼巧合又是這幾天的事? 我不知道猜測是否正確,小孩的問題一早就解決了,剩下來是媽媽因為被函送,案件還在檢察官程序進行中,他是怕自己被起訴跳出來開記者會,想用輿論的壓力為自己開脫? |
引用:
算了,你高興就好啦,我也蠻忙的, 想要知道更詳細的人,請自行參考司法院網站 少年事件處理簡介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young1.jsp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流程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asp#young 不然問李茂生教授也行,李茂生教授以前主導過國內《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有「少年法之父」之稱,他講出來應該比我有公信力。 |
話說回來,印象中報案者被網友檢討絕對不是第一次看到.
:ase |
引用:
在這個案件中,除了爭論不休,從中增進了一些法律常識,以後就不用被不用功的媒體牽著走 我再去查一下資料確認,一般成年人跟少年犯罪在司法程序真的是不一樣,少年犯不需經檢方起訴後移送法院,是由警方直接送移到少年法庭 下面找到地方法院說明的流程,基本上,一翻兩瞪眼 樓上的網友對第18條的解讀有誤,應該說是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少年犯罪應移送少年法庭(其中這些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警察,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一)移送階段: 少年或兒童觸犯法律,或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可經由二種方式進入司法體系。最常見的是由警察機關查獲,移送至少年法庭;另外一般人發現有犯罪事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報告。比較特別的是,針對少年虞犯事件,具有特定身份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http://hld.judicial.gov.tw/JVC/jvcrime_d.htm |
引用:
好的 小弟有空會問看看老師 謝謝大哥指教 |
引用:
即使含冤的失主現在看起來有證據還他清白, 但網路上的紀錄看起來可不是這麼的, goole或其他搜尋引擎去搜尋這個事件,留下最多紀錄的還是很多網友一面倒的罵這個失主,尤其是FB上的留言。 雖然事後補充的文章也很多,但大多被罵的文章蓋過去了, 所以如果不管是非真假,有什麼方法最快的讓一個人留下不好的紀錄或印象??找媒體就對了 |
引用:
可幸,他比較聰明至今沒有現身接受訪問為自己辯解 含冤莫白,也只知是一位姓武三十多的男士,沒被人肉搜出來,還可以過著正常人的生活 |
引用:
公訴罪 就是報案後 除非警察抽單寫悔過書 不然不可能和解的 另外少年犯據說是送少年法庭看要怎麼辦 所以是沒有送地檢署的 附上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http://ild.judicial.gov.tw/?struID=2&cid=48 因此本案的不起訴 乃是由少年法庭法官宣布的 而非檢察官 節錄少年保護案件部分如下 A.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之宗旨係「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 」,故本庭處理少年事件,均秉持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及原則,對於少年非行,盡量以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程序可分為: 受理: 是處理少年事件的第一個步驟,受理之來源有四: 任何人向法院之報告。 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移送。 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機構之請求。 抗告法院之發回。 調查: 少年事件之調查由法官行之,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審理: 由法官行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採協商式審理之方式進行,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不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移送檢察官 情節輕微的 或是本刑五年下的 大概都是到這一步 士林地方法院的少年科有提供詳細的流程與組織架構 http://sld.judicial.gov.tw/default....&but2=34&but3=0 可以前去了解 |
老師表示:我們只有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是哪個狗娘養的教你們公訴罪的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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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講公訴 大多數人比較可以理解呀 公訴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呀 好啦 確實只有公訴 沒有公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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