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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2013-06-04 04:03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稱汽車道原因很簡單,設計時車道寬度、迴轉半徑主要都以汽車為準。

譬如說,有分快慢車道時,慢車道就不是汽車道。
除了末段有變更標線供右轉車換車道右轉外,汽車不可行駛於慢車道上。

而混合車道其實都是汽車道。


你這樣說有盲點.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所以要說的是4輪以上的汽車.(設計上)

parislike8 2013-06-04 04:08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其實就是拿有利的談

所以才會這樣啊

要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就有人只認這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但就是不想認這條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法條跟設計規範本來就是互相關連的

如果只想挑有利的談~玩切蛋糕~其實還是在小圈圈中談比較好

99條在前面出現過多次,並沒有被忽略,這條有個重點: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注意,標誌、標線的優先權較高,當沒有標誌、標線時才是遵循99條內容。

再回到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中略.................................................................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其實很簡單,只要快車道未禁行機車→機車可走,只要最內側未禁行機車、沒有掛待轉牌→機車可逕行左轉(交通部認可)。

sutl 2013-06-04 04:11 PM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你這樣說有盲點.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所以要說的是4輪以上的汽車.(設計上)

道路設計要包含連結車。

如果現實上不允許的話,就必須有禁止大車通行的標誌。

WACOM 2013-06-04 04:15 PM

引用:
作者好菌多多
好像大家都把焦點集中在哪一邊違規
這部分小弟不懂所以不講
但是
不管駕駛人是否違規
好像輪不到其他駕駛人來執法吧?!


機車族平常就是次等公民,路要走邊邊
遇上塞車的兩線道,就是要走水溝蓋

很多橋梁汽車方便通行,機車就必須繞宰宰的路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設計機車過橋,要繞更遠

汽車道沒塞車,機車道塞爆了
汽車免待轉,機車就必須多花時間待轉

汽車已經擁有最好的路權,這樣還不夠
部分汽車族只要得理就不會饒人
這就是貪婪的人性

n_akemi 2013-06-04 04:25 PM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你這樣說有盲點.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所以要說的是4輪以上的汽車.(設計上)
那是後來改的...
老實說,交通道路的法條用字非常不嚴謹。

東改西改的,一下叫這個一下加那個... :jolin:
設計規範中,四輪以上機械動力車輛才是指稱之汽車。

早期兩輪的不算在內。
結果...這裡改得很爽卻造成其他條例用字就不一樣。

因為對設計來說,大型車可以行駛的寬度與彎度,小型車一定也可以。

parislike8 2013-06-04 04:28 PM

引用:
作者WACOM
機車族平常就是次等公民,路要走邊邊
遇上塞車的兩線道,就是要走水溝蓋

很多橋梁汽車方便通行,機車就必須繞宰宰的路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設計機車過橋,要繞更遠

汽車道沒塞車,機車道塞爆了
汽車免待轉,機車就必須多花時間待轉

汽車已經擁有最好的路權,這樣還不夠
部分汽車族只要得理就不會饒人
這就是貪婪的人性

我不喜歡使用汽/機車道的理由,有一部份在上面最後一段
台灣用路人將汽車(四輪)、機車分得相當很清楚,也許是太過清楚了

今天騎快車道(未禁機車),是在遵循法律、使用我應有的路權的前提下,但這麼做往往招致一些狀況
1. 二輪族:那邊是汽車(四輪)在走的啦!機車不能走那邊,很危險啦!
2. 四輪族:猛然加速咬住車尾,按喇叭、閃大燈要機車讓開。乖乖退開後又變成慢慢開.....

就 這樣 :think:

n_akemi 2013-06-04 04:33 PM

引用:
作者parislike8
(交通部認可)。
... :unbelief:

現在的交通部根本沒有公信力...
法條東改西改的,遇到執行與法條不同就改法條...
遇到達官顯貴覺得不方便就改法條...

今天說可以,明天說不行的...

說沒有標誌可以轉,然後開罰後就去補標誌的...

說要罰款到現在還沒有的...
早過期卻又說已經達成目標的...

parislike8 2013-06-04 04:38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 :unbelief:

現在的交通部根本沒有公信力...
法條東改西改的,遇到執行與法條不同就改法條...
遇到達官顯貴覺得不方便就改法條...

今天說可以,明天說不行的...

說沒有標誌可以轉,然後開罰後就去補標誌的...

說要罰款到現在還沒有的...
早過期卻又說已經達成目標的...

那句「交通部認可」算是附加的啦,那也是基於法律的基礎上所作的解釋
且北市也逐漸在塗銷禁行機車、開放逕行左轉了

還滿好奇開罰補標誌的案例,可以提供連結嗎 :ase

n_akemi 2013-06-04 04:40 PM

引用:
作者parislike8
不曉得你重複一次「該車道已是最內側車道」的用意是
簡言之,該第三以上車道若無禁止機車或禁止左轉之標線標誌,也無機車應二段式左轉之標誌,則機車才可於第三以上之最內側車道左轉。

但實際上要看交通部官員今天爽不爽,因為相同的情形會因為承辦員不一樣解釋也不一樣。
而承辦員的解釋若跟設計規範與法令不符時,會去加標線標誌來符合解釋。
(承辦員會告訴您:因應該路段的路況做這樣規劃設計...)

n_akemi 2013-06-04 04:43 PM

引用:
作者parislike8
還滿好奇開罰補標誌的案例,可以提供連結嗎
沒有,因為相關物證申訴無效後我都丟了。

而且我還是同向第二線車道(已是最內側)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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