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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說有盲點.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所以要說的是4輪以上的汽車.(設計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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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條在前面出現過多次,並沒有被忽略,這條有個重點: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注意,標誌、標線的優先權較高,當沒有標誌、標線時才是遵循99條內容。 再回到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中略.................................................................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其實很簡單,只要快車道未禁行機車→機車可走,只要最內側未禁行機車、沒有掛待轉牌→機車可逕行左轉(交通部認可)。 |
引用:
道路設計要包含連結車。 如果現實上不允許的話,就必須有禁止大車通行的標誌。 |
引用:
機車族平常就是次等公民,路要走邊邊 遇上塞車的兩線道,就是要走水溝蓋 很多橋梁汽車方便通行,機車就必須繞宰宰的路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設計機車過橋,要繞更遠 汽車道沒塞車,機車道塞爆了 汽車免待轉,機車就必須多花時間待轉 汽車已經擁有最好的路權,這樣還不夠 部分汽車族只要得理就不會饒人 這就是貪婪的人性 |
引用:
老實說,交通道路的法條用字非常不嚴謹。 東改西改的,一下叫這個一下加那個... :jolin: 設計規範中,四輪以上機械動力車輛才是指稱之汽車。 早期兩輪的不算在內。 結果...這裡改得很爽卻造成其他條例用字就不一樣。 因為對設計來說,大型車可以行駛的寬度與彎度,小型車一定也可以。 |
引用:
我不喜歡使用汽/機車道的理由,有一部份在上面最後一段 台灣用路人將汽車(四輪)、機車分得相當很清楚,也許是太過清楚了 今天騎快車道(未禁機車),是在遵循法律、使用我應有的路權的前提下,但這麼做往往招致一些狀況 1. 二輪族:那邊是汽車(四輪)在走的啦!機車不能走那邊,很危險啦! 2. 四輪族:猛然加速咬住車尾,按喇叭、閃大燈要機車讓開。乖乖退開後又變成慢慢開..... 就 這樣 :think: |
引用:
現在的交通部根本沒有公信力... 法條東改西改的,遇到執行與法條不同就改法條... 遇到達官顯貴覺得不方便就改法條... 今天說可以,明天說不行的... 說沒有標誌可以轉,然後開罰後就去補標誌的... 說要罰款到現在還沒有的... 早過期卻又說已經達成目標的... |
引用:
那句「交通部認可」算是附加的啦,那也是基於法律的基礎上所作的解釋 且北市也逐漸在塗銷禁行機車、開放逕行左轉了 還滿好奇開罰補標誌的案例,可以提供連結嗎 :ase |
引用:
但實際上要看交通部官員今天爽不爽,因為相同的情形會因為承辦員不一樣解釋也不一樣。 而承辦員的解釋若跟設計規範與法令不符時,會去加標線標誌來符合解釋。 (承辦員會告訴您:因應該路段的路況做這樣規劃設計...) |
引用:
而且我還是同向第二線車道(已是最內側)挨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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