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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2011-06-29 02:16 AM

引用:
作者鄉長
其實有限制的,就是你只能在合理的檢視情況下才能退,也就是說,七天並非完全無條件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CONSULATENO=299

第十七條 (解除權不消滅之情形)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從這條可看出,電池用完是不行的,因為"檢查"並不需要用完它
把東西吃一吃說是為了檢查再退,恐怕也很難說服法官


食物沒嘗過怎麼知道他符不符合自己的期望
更何況消保會自己都說食物可以退了...

引用:
網購美食沒鑑賞期 違規


四業者則訂有不合理退貨規定,提拉米蘇精緻蛋糕店要求民眾退貨需當日打電話,次日聯繫無法負責;田原香滴雞精則指熟食產品不享有一般商品鑑賞期;BLACK AS CHOCOLATE規定超過民眾支付的金額部分,業者不負賠償責任;18度C巧克力工房則規定包裝拆封後不得退貨。
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依網購定型化契約,上述業者退貨規則都不合規定,民眾如遇爭議可申訴調解。但民眾網購雖可享無條件退貨,也要善盡保存責任,曾遇到砂鍋魚頭吃到只剩湯底或生鮮食品擺到逾期腐壞後才要退貨,不適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提拉米蘇精緻蛋糕店客服組長李婉儒表示,因蛋糕有保存期限才要客戶當天反映,但非硬性規定;18度C巧克力工房特助楊東樺表示已將爭議條文撤下,會重訂規定。記者昨無法取得另兩業者回應。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0215


因為7天鑑賞期並無限制使用範圍
所以業者唯一能跟消費者討價還價的只有回覆原狀或部份負擔這一部份

引用:
7天內退網購 開封后得還原
2011年 03月02日

【楊雅靜╱新北報導】新北巿消保官近日接獲許多民眾反應,指出在網購食、用品時,收到貨品與****內容不實,鑑賞期要退貨卻被拒,引發多起消費爭議;日前就有一名民眾網購隨身氧氣罐,噴了兩次沒感覺,業者卻以使用過為由拒退貨。對此,消保官提醒,依《消保法》規定,網購商品雖可享七日內可退貨權利,但依《民法》規定,消費者得負起把物品回覆原狀、或部分負擔之責。
氧氣罐噴過拒退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近日幾乎每天都會接獲民眾反應,在網購或郵購物品時,事後才發現買貴、不合用、甚至不好吃等,詢問可否要求七日鑑賞期的權利;一名民眾即在網上看到有賣家推銷攜帶式的小瓶「氧氣罐」,強調吸了氧氣後可以醒腦等,心動下便訂購,不料拿到貨物噴兩次,發現根本沒有感覺,向賣家抗議,但對方以已使用過而不肯退費,只好向消保官投訴。
「需自付使用費」

此外,近來很夯的團購食品,也常發生有民眾拿到貨物後,覺得內容物與****不符,或是試吃後發現「根本不好吃」,在鑑賞期內想退貨,卻因拆封無法還原、或已食用等因素,被業者拒絕。
對此,消保官楊舜惠提醒,網購商品雖有七天鑑賞權,「但業者可依《民法》要求消費者將商品回覆原狀,像氧器瓶的案例,吸兩口無法回覆,即需自付商品已使用或損壞的費用」。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0302

鄉長 2011-06-29 03:38 AM

引用:
作者Elros
食物沒嘗過怎麼知道他符不符合自己的期望
更何況消保會自己都說食物可以退了...

可以退和吃過再退並不相等.......

更何況鑑賞是出自於訪問買賣與實體買賣,買賣家兩方不對等的情況而設的法條

但食物即使是實體買賣也是只能先看再吃啊?很明顯吃了食物再退已經超出原本法律所設立的基礎立意

我覺得這個上法院不太可能贏啦,而且也沒聽過有人試過,不知有沒有鄉民自告奮勇一試的? :laugh:

Axel_K 2011-06-29 04:23 AM

這邊超級市場買的食物類的東西,打開後吃了後不喜歡是可以退的

但不要吃到快見底或剩下空瓶再拿去退阿! :laugh:

Elros 2011-06-29 04:47 AM

引用:
作者鄉長
可以退和吃過再退並不相等.......
更何況鑑賞是出自於訪問買賣與實體買賣,買賣家兩方不對等的情況而設的法條
但食物即使是實體買賣也是只能先看再吃啊?很明顯吃了食物再退已經超出原本法律所設立的基礎立意
我覺得這個上法院不太可能贏啦,而且也沒聽過有人試過,不知有沒有鄉民自告奮勇一試的? :laugh:


你沒注意到消保官自己都講說只要不是吃完或放到腐爛都可以退換貨嗎?!

而且基本上這並無違反當初的立法基礎
檢賞期的立法基礎是鑑於消費者無法從網購、郵購目錄中瞭解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所設立的

消費者對食品的需求是甚麼
不就是能滿足自己的胃口
如果我試嘗了一下發現不對味依照立法的基礎而言我本來就可以要求退貨不是嗎?!

這頂多只能算是當初立法、行政機關當初為了省事而搞出來的漏洞
不算違反立法基礎

引用:
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依網購定型化契約,上述業者退貨規則都不合規定,民眾如遇爭議可申訴調解。但民眾網購雖可享無條件退貨,也要善盡保存責任,曾遇到砂鍋魚頭吃到只剩湯底或生鮮食品擺到逾期腐壞後才要退貨,不適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所以我前面就說了現在是直接拿n年前用在郵購上的鑑賞期條款直接套用在網購上
卻忘了這2者所販賣的商品間的不同
以前郵購大多是賣禮品、文具、小東西...等 實用的物品
不是像現在網購一樣甚麼都賣 甚麼都不奇怪
所以對如食品、有版權之出版品(音樂CD、電影DVD、軟體)... 等 並無特殊之排除條款
全部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當然行政單位並不是沒有發現這法條很畸形
所以日後行政院有提出修正草案
引用:
I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II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不過這草案已經在立法院至少躺了5-6年了
要過的話 八成要指望Google把這件事鬧大一點甚至是把其他網路商城中沒有鑑賞期條款的外商一起拉下水
讓外國政府對我國開始施加些壓力才有可能才會讓立委們有動作

江譽謬 2011-06-29 06:42 AM

莫名其妙
人家不賣東西就要罰人家
那全國沒賣東西的人民怎麼不罰一罰?

軟體這種東西,除非是有另外出試用版,不然難保7天鑑賞會被拿來盜版
我都下載好了,不想用,是要怎麼退?
我都已經存一份在電腦上了,在copy回去就可以用了

消費者權力無窮擴大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出的試用版,如果好用,使用者自然會購買正式版

消費者跟賣方權力應該要平等,而不是任何一方坐大

Totenkopf 2011-06-29 07:05 AM

引用:
作者江譽謬
莫名其妙
人家不賣東西就要罰人家
那全國沒賣東西的人民怎麼不罰一罰?


被罰的原因是"不賣東西"?

老柏(第三) 2011-06-29 07:26 AM

引用:
作者Totenkopf
被罰的原因是”不賣東西”?

他應該是說"再"罰的原因

tdnj 2011-06-29 07:44 AM

引用:
作者江譽謬
莫名其妙
人家不賣東西就要罰人家
那全國沒賣東西的人民怎麼不罰一罰?


所以才說北市官員腦內補完功力一流,Google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搞到自己騎虎難下,好好溝通好像不會一樣,辦公室坐久了感覺自己是天皇老子了 :stupefy:

小豹貓 2011-06-29 08:32 AM

搞不好是那個上班把妹被抓包的傢伙
買軟體不爽. 想退貨又做不到.
才搞這種.........

cloudhsu 2011-06-29 10:10 AM

引用:
作者ben_chien
蘋果可能早就算好了
答應條件他們照樣有龐大的利潤
關閉/暫停可能會使他們受到更大的損失

但是機器人系統使用者的使用習慣可能不同
Google會有其他考量

=============================
沒用過market
原來google的app有****版本...


蘋果應該是根本不在意台灣的利潤
台灣付費軟體下載第一名,不到300個下載
整個台灣區一天有幾千個付費就不錯了,用1.99美金算,蘋果抽0.59
根本賺不到錢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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