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Google拒7日鑑賞被北市府開罰百萬 Google暫停售付費APP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34196)
|
---|
引用:
食物沒嘗過怎麼知道他符不符合自己的期望 更何況消保會自己都說食物可以退了... 引用:
因為7天鑑賞期並無限制使用範圍 所以業者唯一能跟消費者討價還價的只有回覆原狀或部份負擔這一部份 引用:
|
引用:
可以退和吃過再退並不相等....... 更何況鑑賞是出自於訪問買賣與實體買賣,買賣家兩方不對等的情況而設的法條 但食物即使是實體買賣也是只能先看再吃啊?很明顯吃了食物再退已經超出原本法律所設立的基礎立意 我覺得這個上法院不太可能贏啦,而且也沒聽過有人試過,不知有沒有鄉民自告奮勇一試的? :laugh: |
這邊超級市場買的食物類的東西,打開後吃了後不喜歡是可以退的
但不要吃到快見底或剩下空瓶再拿去退阿! :laugh: |
引用:
你沒注意到消保官自己都講說只要不是吃完或放到腐爛都可以退換貨嗎?! 而且基本上這並無違反當初的立法基礎 檢賞期的立法基礎是鑑於消費者無法從網購、郵購目錄中瞭解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所設立的 消費者對食品的需求是甚麼 不就是能滿足自己的胃口 如果我試嘗了一下發現不對味依照立法的基礎而言我本來就可以要求退貨不是嗎?! 這頂多只能算是當初立法、行政機關當初為了省事而搞出來的漏洞 不算違反立法基礎 引用:
所以我前面就說了現在是直接拿n年前用在郵購上的鑑賞期條款直接套用在網購上 卻忘了這2者所販賣的商品間的不同 以前郵購大多是賣禮品、文具、小東西...等 實用的物品 不是像現在網購一樣甚麼都賣 甚麼都不奇怪 所以對如食品、有版權之出版品(音樂CD、電影DVD、軟體)... 等 並無特殊之排除條款 全部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當然行政單位並不是沒有發現這法條很畸形 所以日後行政院有提出修正草案 引用:
不過這草案已經在立法院至少躺了5-6年了 要過的話 八成要指望Google把這件事鬧大一點甚至是把其他網路商城中沒有鑑賞期條款的外商一起拉下水 讓外國政府對我國開始施加些壓力才有可能才會讓立委們有動作 |
莫名其妙
人家不賣東西就要罰人家 那全國沒賣東西的人民怎麼不罰一罰? 軟體這種東西,除非是有另外出試用版,不然難保7天鑑賞會被拿來盜版 我都下載好了,不想用,是要怎麼退? 我都已經存一份在電腦上了,在copy回去就可以用了 消費者權力無窮擴大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出的試用版,如果好用,使用者自然會購買正式版 消費者跟賣方權力應該要平等,而不是任何一方坐大 |
引用:
被罰的原因是"不賣東西"? |
引用:
他應該是說"再"罰的原因 |
引用:
所以才說北市官員腦內補完功力一流,Google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搞到自己騎虎難下,好好溝通好像不會一樣,辦公室坐久了感覺自己是天皇老子了 :stupefy: |
搞不好是那個上班把妹被抓包的傢伙
買軟體不爽. 想退貨又做不到. 才搞這種......... |
引用:
蘋果應該是根本不在意台灣的利潤 台灣付費軟體下載第一名,不到300個下載 整個台灣區一天有幾千個付費就不錯了,用1.99美金算,蘋果抽0.59 根本賺不到錢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45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