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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哇...誰這麼無聊跑來告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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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六日不開工 |
引用:
沒指名道姓也中槍 亂槍打鳥!!?? |
引用:
難道你沒聽過 "躺著也中槍" 它被流彈打到 下一步搞不好告奇摩"公然侮辱" 歡迎使用姓名搜尋 |
引用:
這樣拍的出好作品,那才有問題。 |
看了這個案例後發現.例如前些天.機車女騎士的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5131249.shtml
這類的新聞.後面接著的都是通篇罵聲.幾乎啥男廳的話都有 那如果女騎士告的話應該也是一次一大堆.PTT那邊好像常有這樣的事情 一次告一大串.一個都跑步掉 本來想到 可受公評這句話 就查了一下.出現以下結果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3816 前民意代表謝啟大、馮滬祥指稱前總統夫人李曾文惠女士,於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落選總統時,攜帶大批美鈔現金出國(失蹤八十八個小時)....此傳聞是否真實,令社會囑目及關心。 經李曾文惠女士認有「誹謗」,堅持對謝馮二人提起「告訴」,第一審刑事法院認定謝馮二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判決「無罪」;經上訴高等法院,形勢逆轉,改判謝馮二人有罪....。 關於誹謗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亦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李曾文惠女士為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對象應可確定。然而,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者「是否應負完全證明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九號文中關於「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一般解讀為採取較嚴格的標準,但本人認應僅止於「相當合理之確信」為已足,並非「對於確信應負事實的舉證責任」。本事件二審刑事法院判決書****現「被告不能提供足以讓人確信其為真實」的理由,似乎不承認誹謗罪中關於「可受公評」的空間。二審刑事法院自由心證的作法,似乎超越了法律客觀解釋之範圍。 因李曾文惠女士為「可受公評」之人,此乃本案件前題應先確定之事,繼而再論「適當評論與否」的價值,二審法院未就此於理由中記載,難怪許多人批評自由心證已經到了濫用的地步了,要推翻專業法官的自由心證專業,是難上加難。 看起來一般人應該都不是公眾人物.所以沒資格去批評.OR 評論時不要帶情緒性字眼 |
引用:
柯賜海說的 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遇到好檢察官,好法官算你運氣好。 :o |
不好意思
想要請教一下 在下面這個連結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Ajudge=C&page=2 第36篇是我的發言 而37 , 39是謾罵我的文 這應該是算是公然汙辱了吧,但因他的回文並沒有很明確的指明是回我. 所以我在這點上有疑慮,所以特別來請教各位一下 37.39 這兩個人應該都是高中生.37好像是在台北 如果我是在我居住地提告.那他們來也是要來我居住地面對嗎? 而在推文裡的謾罵又有可處理的方法啊? 另外第39篇那個回文,他是人在美國. 如果人在國外是不是就無法可管了??? 以上幾點疑問 謝謝 |
引用:
告告看就知道了阿 :rolleyes: |
引用:
作品好不好沒關係,有沒有倒楣鬼用到才有關係 :flash: |
引用:
這樣事情一直發生,現在他的最愛還是生態攝影嗎?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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