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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oe 2009-07-28 06:04 PM

從昨天戰到今天 :yeah:



GOGOGO!!!!!!!

bass 2009-07-28 06:17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話說我那個例子不是當時就講了"撇開傷亡不提"嗎? :confused:
只是針對目擊撞擊下的造成的結果就經驗討論而已,
時速80KM/HR的200KG小鐵塊對撞撞成那樣很神奇嗎? :confused:
BTW.那台R1150R是騰空以到栽蔥的方式嵌進引擎室內

不過既然您是事主,這樣的車禍不是小事
不曉得您是不是能方便提供一下速限內50KM/HR的速度下
撞擊喜美車門留下了怎樣的痕跡給所有人參考看看? :confused:


簡單~第一個撞擊點在喜美的前輪後面的車殼,前車輪後方圓弧狀突出部分
的板金被我撞凹,接著機車就甩尾整台平行撞上喜美車門,喜美車門原有的弧
度被我撞平了還不到凹陷的程度,我友人在第一個撞擊點人就已經跌出去而多
處挫傷,我則是右大腿被夾到整個瘀血還好骨頭沒事,右手肘和右半身也是因為
撞到車門還有車窗和後照鏡而多處挫傷瘀血,兩人都因為帶了全罩式安全帽頭部
都沒事.

blair 2009-07-28 06:20 PM

引用:
作者arenoe
從昨天戰到今天 :yeah:



GOGOGO!!!!!!!

C→1→Affirmative!
:ase

DEARHEART 2009-07-28 06:26 PM

不論汽車還機車,只能說~10次車禍9次快

我上星期六開車在建國高架,也是一台重機

一路飆狂切車道超車 :jolin:

當時狀況,他隨便擦到一台大概就掛了

當天晚上開在桃園復興鄉山上

下大雨沒路燈,後面好幾台車狂閃燈要超車

後來剛好開到一段路面較寬的地方就讓他們先走了

每台都趕著去投胎 :tu:

如果他們出車禍,我一點也不會覺得意外 :think:

droomagon 2009-07-28 07:21 PM

迴轉的汽車速度應該不是很快的
我有看到新聞上面的影片
當然我看到的時候還覺得是啥東西撞到車子
原來是重機阿~~

嘖嘖, 所以還是不能騎太快

Earstorm-2 2009-07-28 08:20 PM

ruinousdeity 真是戰力超強...

前面有沒有東西?! 有!!

那就先慢下來, 必要的話請停下來.

就這麼簡單~

caozhibai 2009-07-28 08:37 PM

重機超愛超車的,但經常又看不見他們 :unbelief:

ein1002 2009-07-28 09:17 PM

我不懂重機
但是影片上的被撞的轎車
撞擊的那瞬間車頭向右前方傾斜
如果那重機車速不快
應該不致於傾斜到車頭都快親到路面了吧 :confused:

sunnywalker 2009-07-28 09:18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認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只到93條
從94條開始到146條,是修正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但是還沒有經過總統公布,也就是你引述的條款根本還沒發生作用 :unbelief:
這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對阿...我好可憐喔,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知道
哪像您既是法律人、名偵探、又是觀落陰大師還是個車神呢!!
快點來教化教化我這個無知只會玩遊戲王的下民吧 :yeah:

SO?那又如何?還是您想說事主有和前車併行爭道?
從哪邊得知的?又是觀落陰?

第一你引用的法條還沒經過總統公布,不具備法律效果
第二,這麼會觀落陰的大師居然找不到"間隔"就記載於自己引用的條文中
佩服佩服
請問你引了這一大段到底有什麼意義?


拜託,法律人,專業點好嗎?天底下沒有那麼多的判決
經典到最高法院做成&...


又讓你出糗了
:think: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本來就146條 :laugh:
7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45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99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8、39-2、52、6
4-1、76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至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9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來就93條 :laugh: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70036065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你搞混了 :laugh:

~~~~~
別騎重機了
是你自己搞錯,別說我玩你喔 :D

這是法院實務上的判決,超車時應保持的間隔底線就只有"半公尺"
你不能拿一個還沒公布的法令套用在已發生的案件上
目前來說超車應盡的義務就只有第47條
"時之效力"的問題對一個法律人來說應該是最基本中的基本
大師您是技能學的太雜了導致各方面只有半瓶水?
在這種問題上禿槌?


半公尺,條文幾百年前早就有規定啦
拿法院引用交通法規的判決,幹嘛?
:laugh:

別騎啦
很糟糕的

sunnywalker 2009-07-28 09:30 PM

腦袋修正通過,生效了沒?

這樣太搞笑啦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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