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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in 2007-03-22 01:14 PM

鞭邢有沒有用,看新加坡就知道了!

討論這個沒意義,重點不在刑罰,在於「人」

有幾個人敢在新加坡強姦、殺人試試看,光想到後果就縮回去了

新加坡可以不鳥美國總總的求情,只意思赦免少幾下(當初美國小孩亂塗鴉事件)

在台灣,可能嗎?在台灣,因為人情壓力,什麼刑罰都有路可走

只要有關係,什麼都沒關係∼

carzyman 2007-03-22 01:15 PM

我支持下面3種..且可以讓犯人自己選...
1.人間蒸發...
2.化學去勢+坐牢10年+以後出獄工作所得捐1/3給受虐婦女協會...並定期回警局報到
3.每個月接受鞭刑一次...再犯..直接人間蒸發..

nightowl 2007-03-22 02:25 PM

不如一人一信去叫那些立委高官們加重強姦犯的刑責
要不然下次選舉就不選他們了 :laugh:
這樣應該比較有效吧!

惡蟲 2007-03-22 04:11 PM

引用:
作者c_g_h1121
你的”前述”只是你的理想,你的理想是"法院的判決能完全不被輿論所影響"。姑且不論這樣的理想對不對(你認為對,我認為不盡然,因為事實上法律人常流於匠氣,而不知判決應再另外兼顧情與理兩部分。而輿論的壓力,社會的觀感,卻常常可以因此提醒司法的判決還要兼顧到這兩個層面。)而問題是"明明同一件案子,但朱審判長卻會持和高院不同的法律見解,這真是單純出自朱建男法官個人的心證,還是有受到輿論壓力的提醒",這是我們都不可能去肯定的。因為你我都不是朱審判長,那你我又有什麼資格去肯定其是如何想?所以你這不是拖大,是什麼?

P.S.大家寫起文章都落落長,我當然只要節取對你看法有意見的部分來回應就好了。這麼基本的資料引述方法,難道還要我來指導你嗎?:D


為什麼你故意去忽略判決書上所持見解不同的事實呢?

有事實不看,卻做沒有證據支持的假設,然後堅持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合理嗎?



節錄是沒有問題,但是取頭尾而去中間,還是去掉重點,使得我的原意改變,讓人不得不懷疑你的用心何在?

白色墨水 2007-03-22 05:16 PM

引用:
作者nomad
看來你真的很有錢
有人為了1、2百萬連身體都可以弄殘了
你說呢?
化學去勢會不會對無辜的受刑人帶來不可抹滅的心理障礙?
你真的是想太多了
柔沛有可能會造成男人不舉
但是,為了能不禿頭,還是一堆人吃,而且是要吃到老為止
鞭刑會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創傷?
很不幸的,就是心理壓力才能造成犯人不敢再犯
照你的說法,犯了罪人不能關、不能打、不能造成他名譽損失
因為不能一千個人之中有可能有一個是無辜的
關了、打了,都有可能會造成心理創傷
名譽損失也是無法挽回

你住在犯罪天堂嗎?


寫論文都是這樣寫沒錯, 事實上理論跟實際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o

wuchialong 2007-03-22 05:43 PM

鞭刑有沒有用 鞭刑好不好這種問題大概討論一百年也沒有結果

直接就試辦個一年
一年後拿出犯罪率 案例來
正反方電視辯論
再全民公投

效果好就繼續
效果不好就廢除

人民有權力決定自己的法律吧?
幹嘛讓那些自以為是的人權團體 專家學者代表全體人民來決定

c_g_h1121 2007-03-22 06:0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為什麼你故意去忽略判決書上所持見解不同的事實呢?

有事實不看,卻做沒有證據支持的假設,然後堅持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合理嗎?



節錄是沒有問題,但是取頭尾而去中間,還是去掉重點,使得我的原意改變,讓人不得不懷疑你的用心何在?


我說過了,到底有沒有因為輿論壓力而造成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證據下卻作出不同的見解,你我都不是朱審判長,你我就都沒有置喙的餘地。若要說"堅持自己的論點是對的",這個人應該是你吧,我從一開始就講明了只是懷疑,而連懷疑都不允許的人可是你唷∼ :D
至於節錄的問題,呵呵~ 我又不是你肚子裡迴蟲,那能完全掌握你論述的原意?若有誤解,你大可盡管提出來,不然大家又何需討論?

白色墨水 2007-03-22 06:18 PM

引用:
作者saimin
鞭邢有沒有用,看新加坡就知道了!

討論這個沒意義,重點不在刑罰,在於「人」

有幾個人敢在新加坡強姦、殺人試試看,光想到後果就縮回去了

新加坡可以不鳥美國總總的求情,只意思赦免少幾下(當初美國小孩亂塗鴉事件)

在台灣,可能嗎?在台灣,因為人情壓力,什麼刑罰都有路可走

只要有關係,什麼都沒關係∼


+1, 實不實用實施了就知道,一堆人老愛打一堆嘴炮,一點意義都沒有 :stupefy:

白色墨水 2007-03-22 06:19 PM

引用:
作者wuchialong
鞭刑有沒有用 鞭刑好不好這種問題大概討論一百年也沒有結果

直接就試辦個一年
一年後拿出犯罪率 案例來
正反方電視辯論
再全民公投

效果好就繼續
效果不好就廢除

人民有權力決定自己的法律吧?
幹嘛讓那些自以為是的人權團體 專家學者代表全體人民來決定


一年不夠,三年比較好 :p

惡蟲 2007-03-22 10:56 PM

引用:
作者c_g_h1121
我說過了,到底有沒有因為輿論壓力而造成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證據下卻作出不同的見解,你我都不是朱審判長,你我就都沒有置喙的餘地。若要說"堅持自己的論點是對的",這個人應該是你吧,我從一開始就講明了只是懷疑,而連懷疑都不允許的人可是你唷∼ :D
至於節錄的問題,呵呵~ 我又不是你肚子裡迴蟲,那能完全掌握你論述的原意?若有誤解,你大可盡管提出來,不然大家又何需討論?


你最一開始是想主張,法院判決不應背離輿論方向,而我在前面已經說明了,受輿論左右的司法並非公正公平的司法。

而你想以玻璃娃娃一案來證明以輿論影響司法是有利於人民的,但是你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判決變更是因為輿論影響。

那麼在法院判決不應受輿論所左右的前提下,我為什麼要去相信法官是因為輿論才變更判決?

懷疑?對不起,起碼也要有個可以讓人合理懷疑的事證吧,但是你有嗎?

這就好像指控一個人犯罪,卻提不出任何事證,但被指控的人卻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清白,那麼我們可以說他犯罪嗎?至少我不會這麼認為。


直接講:
這裡的確有很多隨媒體起舞的腦殘白癡

對個人而言,凡是不具備相當法律知識,就拿著媒體報導罵法官、檢察官或整個司法體系者,就是腦殘白癡!

這是我的原話,很明顯的,第二段可以當做是第一段的解釋。
也很明顯,簡單的說,我罵的是隨媒體起舞的人。

但是經你引用,卻變成:
不懂法律的人對未判刑確定的案件發表意見就是腦殘白痴
意思已經完全不同了,節錄引用可以改變原意嗎?

請好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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