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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2006-08-10 02:20 PM

引用:
作者Mechaome
不過這並非強加在"所有人"身上,而是強加在"虐待動物的人"身上.這種問題很難讓所有人都有共識,就像有人認為酒醉駕車的刑責愈重愈好,但常喝酒開車的人可能就不這麼認為.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也一樣,每個人的立場不同,觀點也不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方尚文絶對不希望加重... :laugh:


說到這, 法律的建立不就是建立在強加觀念在所有人身上嗎?

n_akemi 2006-08-10 04:52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自欺欺人.........何解??
絕大多數的情況,法條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訂出來之後只會有"獲得益處"的人主動遵守
反之受到約束的人就不太理會該條法令...

因此,沒有人會"憑藉法治概念",就恪守所有法規...大部分都是利益取向。
既然明知是利益取向,您卻還在說法治概念...啊不就自欺欺人?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多年來高喊的"法治"口號,意義何在??
就是因為沒有人搭理才會一喊再喊...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打完上文才想到,您提的自欺欺人部份,難道是吸菸問題?
正解,但是適用於本篇的狀況。

本主題中...
有人說為了尚有可能仍有貓隻藏於住處 ------ (理由冠冕堂皇)
而進行站崗、盯梢、跟監...甚至動粗 ------ (行為已經逾法)

前者有利於行為人本身,後者不利於行為人本身。
對於前者,依法無據卻可以另作解釋、找理由...
對於後者,明顯妨礙他人卻歸咎法律與執行失當...
難道這樣不算明顯的取向?對於這種人大談"法治概念"?

apollo_749 2006-08-10 06:03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絕大多數的情況,法條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訂出來之後只會有"獲得益處"的人主動遵守
反之受到約束的人就不太理會該條法令...

因此,沒有人會"憑藉法治概念",就恪守所有法規...大部分都是利益取向。
既然明知是利益取向,您卻還在說法治概念...啊不就自欺欺人?

就是因為沒有人搭理才會一喊再喊...

正解,但是適用於本篇的狀況。

本主題中...
有人說為了尚有可能仍有貓隻藏於住處 ------ (理由冠冕堂皇)
而進行站崗、盯梢、跟監...甚至動粗 ------ (行為已經逾法)

前者有利於行為人本身,後者不利於行為人本身。
對於前者,依法無據卻可以另作解釋、找理由...
對於後者,明顯妨礙他人卻歸咎法律與執行失當...
難道這樣不算明顯的取向?對於這種人大談"法治概念"?

說得好~~我十分同意..........:)

apollo_749 2006-08-10 06:52 PM

引用:
作者Mechaome
我提到美國,只是要強調...要養動物就該負責照顧好牠.台灣的立法與執行太鬆散,造成很多人養動物又不負責任,虐待,遺棄,層出不窮,不單造成動物的悲歌,也產生流浪動物問題,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至於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讓主人善盡養育之責,我認為有所必要,原因一是希望減少虐待動物的情況,二是希望能改善流浪動物的問題.即便部分人對第一點並不在乎,但第二點卻能讓大家受益.
另外,你說到"想推動加重虐待動物者處罰的人,不該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
不過這並非強加在"所有人"身上,而是強加在"虐待動物的人"身上.這種問題很難讓所有人都有共識,就像有人認為酒醉駕車的刑責愈重愈好,但常喝酒開車的人可能就不這麼認為.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也一樣,每個人的立場不同,觀點也不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方尚文絶對不希望加重... :laugh:

橙色部分...

台灣的立法與執行太鬆散,其實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前面我提到的定位問題...

今天既然國人對於動物的定位如此,相對應的法律標準就是如此,要如何改變,是取決於大多數人的觀念,絕不會是因應少部分民眾的訴求........ :rolleyes:



紅色部分...

我同意您的說法,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主人較能善盡養育之責....

但是,你犯了一個錯誤.......我舉幾個例子,你應該就知道錯在哪裡....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路人比較不敢亂丟垃圾....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駕駛人比較不敢超速....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吸菸人比較不敢違反菸害防制法....
.............

我上面舉的幾個例子,目前的罰責都是罰款....

如果,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丟垃圾、超速、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等,均判刑關個幾個月、幾年,我想,絕對能降低上述的違法情形.....

但是,為什麼不這麼作??

當然是普羅大眾認為這些違法,尚不至於到需要關人的地步.....

回到虐待動物者和遺棄動物者,為何不判刑關他幾年,而只是罰款.........答案應該很明顯.... :p



黃色部分...

您並沒聽懂我的意思,我說"不該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指的是這幾個討論串,多數發言者一再強調法律不當,認為虐貓者"一定"要接受比目前法律更嚴峻的懲罰...

這就是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不容許有異音,只要有人說出不同看法,就視為與其對立,發言攻擊...........這也就是我在本串第一則發言我講的..."很多人犯了非友即敵的毛病".... :jolin:



最後給大家.......

討論問題如果能心平氣和,就事論事,依理論理,應該就不至於引出站長來"道德勸說"了....... :p

大家共勉之........ :)

Mechaome 2006-08-11 02:30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橙色部分...

台灣的立法與執行太鬆散,其實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前面我提到的定位問題...

今天既然國人對於動物的定位如此,相對應的法律標準就是如此,要如何改變,是取決於大多數人的觀念,絕不會是因應少部分民眾的訴求........

紅色部分...

我同意您的說法,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主人較能善盡養育之責....

但是,你犯了一個錯誤.......我舉幾個例子,你應該就知道錯在哪裡....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路人比較不敢亂丟垃圾....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駕駛人比較不敢超速....
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必讓吸菸人比較不敢違反菸害防制法....
.............

我上面舉的幾個例子,目前的罰責都是罰款....

如果,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丟垃圾、超速、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等,均判刑關個幾個月、幾年,我想,絕對能降低上述的違法情形.....

但是,為什麼不這麼作??

當然是普羅大眾認為這些違法,尚不至於到需要關人的地步.....

回到虐待動物者和遺棄動物者,為何不判刑關他幾年,而只是罰款.........答案應該很明顯....

黃色部分...

您並沒聽懂我的意思,我說"不該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指的是這幾個討論串,多數發言者一再強調法律不當,認為虐貓者"一定"要接受比目前法律更嚴峻的懲罰...

這就是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不容許有異音,只要有人說出不同看法,就視為與其對立,發言攻擊...........這也就是我在本串第一則發言我講的..."很多人犯了非友即敵的毛病"....

只是觀點不同罷了,無所謂對錯.虐殺動物是否該加重刑責的問題,你舉亂丟垃圾為例,而我舉酒醉駕車為例,差在我認為虐殺動物和酒醉駕車都是相對比較嚴重的行為,這是觀點不同之處.而目前台灣民眾對於任意虐殺動物取樂的普遍觀點如何,我無法肯定.不過據我觀察,我覺得現在國人對動物地位和尊重生命的價值觀,是有朝著正面發展.

加重人照顧動物所需負的法律責任,是目前很多人的希望,也只是希望而已,說成"把自己的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實在太沉重,只是觀點不同,各自表態罷了.早期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比現在輕微,當初也是有愈來愈多人希望加重,最後因應民情,而新增公共危險罪.虐殺動物的法律責任也是一樣,需不需要加重,看民情而定,如果將來能修改法令加重刑責,那就和酒醉駕車加重刑責一樣,是順應民情.如果現階段還不能修改法令加重刑責,那"希望加重"也只是個人觀點的表態而已,並無所謂"把觀點強加在別人身上"的問題.

至於發文攻擊別人...等等,這不論討論的是什麼或是立場站在那一方,只要意見不合導致爭論時,常會有此現象.還是盡量以和為貴吧!

nzcym 2006-08-11 06:35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胡扯一通.......

誰說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這你自己說的吧

依法,這是蓄意殺人……..如果確定如此(例如攝影機拍到),肯定不是賠四十萬…………請不要胡說八道.....還有....

什麼時候我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我說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這叫無罪??? :jolin:

就算我的結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也不會推廣成[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這是什麼爛邏輯……p-->q 則 –q-->-p,自己去推吧………… :sleep:

別光想打嘴砲,你可不可以參考一下Mechaome兄的討論方式…….. :o

砂石車司機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已經不是什麼大新聞 , 只是哪個司機依法以蓄意殺人罪起訴/拖出去槍斃 ?

有證據顯示倒車輾斃受傷者得處以死刑的判例出現嗎 ? 麻煩你提出實際的判例作為證據支持你的論點 , 至少我目前還沒看過哪個砂石車司機因此被判死刑 . 但是開車十來年壓斃七八條人命的司機也 <夠粗心> , 不需要更多的證據就應該槍斃了, 這點應該沒錯吧 ! 至於大家對砂石車/大貨車司機的觀感麻煩你自己看看這篇吧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43598
早上上班遇到惡劣的計程車-車號561-CG

你用你的法律消滅幾個這種敗類會比較有用 . 打嘴炮是因為今天不是老子掌權 , 老子掌權是沒啥時間扯理由講道理 , 誰犯錯誰買單 ,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

您的原先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有罪] ?

三十歲的虐貓魔去中途之家領養四五十隻貓 , 然後將其逐一虐殺 , 並把虐殺的過程寫成簡體字 , 偽裝成大陸人 , 然後公然張貼在對岸的網站 . 根據法律 , 方虐貓魔這一連串的錯誤只要根據動物保護法罰個三五萬就沒事了 . 死的不過是貓嘛 !

本案最令人心寒之處在於 : 方虐貓魔本身熟讀法律 , 早知虐殺幾十隻貓必不見容於社會 , 是故特意偽裝成大陸人以簡體字發表其虐殺之過程 , 並揚言警方抓不到牠 , 即使抓到牠 , 依法也對牠莫可奈何 . 頂多罰錢了事 . 因為虐殺致死的不過是貓嘛 , 殺貓又不犯法 . 這樣的答辯與當年納粹與日倭對自己屠城的暴行辯稱 -- 屠殺平民只是奉上級命令 , 依法行事 . 完全把作為一個人的基本要件 - 人性中的道德良知部分 , 扔到一邊 .

方虐貓魔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 , 熟知如何利用法律漏洞 , 還能把自己的道德良知完全拋棄 , 公然展示殘暴罪行並企圖嫁禍他人 . 以上犯行足以顯現方魔已喪失人性 , 充其量是隻狡猾野蠻披著人皮的畜牲 .

那麼依法又應該是怎麼樣處理沒人性又狡猾野蠻的畜牲呢 ?

apollo_749 2006-08-11 07:02 PM

引用:
作者Mechaome
只是觀點不同罷了,無所謂對錯.虐殺動物是否該加重刑責的問題,你舉亂丟垃圾為例,而我舉酒醉駕車為例,差在我認為虐殺動物和酒醉駕車都是相對比較嚴重的行為,這是觀點不同之處.而目前台灣民眾對於任意虐殺動物取樂的普遍觀點如何,我無法肯定.不過據我觀察,我覺得現在國人對動物地位和尊重生命的價值觀,是有朝著正面發展.

加重人照顧動物所需負的法律責任,是目前很多人的希望,也只是希望而已,說成"把自己的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實在太沉重,只是觀點不同,各自表態罷了.早期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比現在輕微,當初也是有愈來愈多人希望加重,最後因應民情,而新增公共危險罪.虐殺動物的法律責任也是一樣,需不需要加重,看民情而定,如果將來能修改法令加重刑責,那就和酒醉駕車加重刑責一樣,是順應民情.如果現階段還不能修改法令加重刑責,那"希望加重"也只是個人觀點的表態而已,並無所謂"把觀...

十分同意,虐殺動物是否該加重刑責,是觀念問題........但是,請記得,這觀念絕不會只是部分人民的觀念.......
而目前多數人民的觀念,由虐殺動物的罰則即可見一斑..........就如同前面提的丟垃圾、超速、違反菸害防制法.......等,仍停留在罰款階段,而酒駕肇事已有刑責,很明顯的,國人的觀點,對於虐殺動物和酒駕肇事並沒有在同一個水平,這是大家必須要接受的一個事實..........

如果如您所言,國人對動物地位和尊重生命的價值觀,朝著正面發展,那很好,相對應的法律應能因應這個改變修訂,但是,目前的法律既是如此,我們是否應該去尊重?還是,法律修訂後才尊重才守法,法律未修定前無須尊重,自行動用私刑?

老實說,我同意您的討論方式,是各自表態,沒有"把自己的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但是,我說的不是您,您回頭看看,真的沒有這種人?
事實上,不只有,還非常的多........如果每個人的討論方式都如您這般,也不會引出站長來「道德勸說」了......... :p

apollo_749 2006-08-11 07:05 PM

引用:
作者nzcym
砂石車司機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已經不是什麼大新聞 , 只是哪個司機依法以蓄意殺人罪起訴/拖出去槍斃 ?

有證據顯示倒車輾斃受傷者得處以死刑的判例出現嗎 ? 麻煩你提出實際的判例作為證據支持你的論點 , 至少我目前還沒看過哪個砂石車司機因此被判死刑 . 但是開車十來年壓斃七八條人命的司機也 <夠粗心> , 不需要更多的證據就應該槍斃了, 這點應該沒錯吧 ! 至於大家對砂石車/大貨車司機的觀感麻煩你自己看看這篇吧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43598
早上上班遇到惡劣的計程車-車號561-CG

你用你的法律消滅幾個這種敗類會比較有用 . 打嘴炮是因為今天不是老子掌權 , 老子掌權是沒啥時間扯理由講道理 , 誰犯錯誰買單 ,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

您的原先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有罪] ?

三十歲的虐貓魔去中途之家領養四五十隻貓 , 然後將其逐一虐殺 , 並...

砂石車司機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有沒有被判死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你說的這句.........肯定是錯的.......

引用:
作者nzcym
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 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依法,絕對不會只判賠四十萬就可以了事........無須提到大家對砂石車/大貨車司機的觀感來模糊焦點,這並不是個人觀感不同的問題,這是基本常識的問題..........

另外這句更是笑話........我只能慶幸你不是法官.......

引用:
作者nzcym
開車十來年壓斃七八條人命的司機也 <夠粗心> , 不需要更多的證據就應該槍斃了, 這點應該沒錯吧 !


最後,把「虐殺貓」跟「屠殺人」放在等臂天平的兩端,竟然期望這天平達成平衡的人,老實說,如果不是在打嘴砲,應該就是腦袋壞掉了........... :p

nzcym 2006-08-11 08:57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砂石車司機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有沒有被判死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你說的這句.........肯定是錯的.......

依法,絕對不會只判賠四十萬就可以了事........無須提到大家對砂石車/大貨車司機的觀感來模糊焦點,這並不是個人觀感不同的問題,這是基本常識的問題..........

另外這句更是笑話........我只能慶幸你不是法官.......

最後,把「虐殺貓」跟「屠殺人」放在等臂天平的兩端,竟然期望這天平達成平衡的人,老實說,如果不是在打嘴砲,應該就是腦袋壞掉了........... :p

這個法律系統的正義效率有多高可以參考這個網頁
http://home.kimo.com.tw/leufk35/crime.htm

真有本事就找出幾個判例證實你自己的說法吧 ! 說別人之前最好先秤秤自己找得出幾兩理由 ? 你自己看看底下這一長串的文章以後再來打嘴砲會比較好 . 不然還是繼續把頭埋在沙堆中 !

+++++++++++++++++++++++++
車禍發生後,賴見宏把轎車送到維修場,把擋風玻璃和保險桿全都修好,意圖掩飾過失,最後賴見宏以30萬元交保,而林威凱因為供稱在睡覺,不知道發生車禍,無罪釋放,
+++++++++++++++++++++++++

這樣優待惡人的法律真是好啊 ! 難怪當大家都認為虐貓魔處罰太輕時 , 還有別有用心之士主張我們要遵守法律 . 真的要遵守法律就會把虐貓魔壓扁過去了 ! 真的要遵守法律 , 這個倒車壓人無賴先生的家人大概要用湯匙來幫牠收屍 .

**************************************************
http://mychannel.com.tw/channel/cla...=349&f=main&v=1
1. 社會傳真/吃薑母鴨 車禍依酒駕判賠140萬元 自由時報950219
7. 有錢果然有用!撞死兩人賠千萬 無期變15年 【中時電子報 】2006 / 01 / 21
8. 撞傷人的 救死人的 判刑差1天 【2006/01/21 聯合報】
9. 撞婦成癱 判按月賠萬元看護費 蘋果日報 2006年01月19日
10. 打個瞌睡,緩起訴被撤銷 文 / 葉雪鵬檢察官2005-1-18
11. 5年內肇事4次 酒駕累犯強制戒酒 【東森新聞報】2006 / 01 / 18

http://www.6law.idv.tw/500aaa.htm
飆車撞死兩人判多重? ~軋車撞死兩人 兩駕駛判7年重刑(中國時報94.06.20)
故意撞情敵不撞男友判多重? 開車撞情敵 女子判刑兩年十月(中央社92.08.05)
倒車輾斃民事減輕,刑期重~撞了人狠心倒車輾斃, 判刑14年(中國時報94.04.24)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5052...ine/7458113.htm
目睹媽媽被撞死 準博士精神失常
本案刑事部分,翟姓司機被高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六月,經提起上訴,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http://home.kimo.com.tw/leufk35/crime.htm
86..7.6營業曳引車司機詹仲權(37歲)在中和市成功南路闖紅燈,撞倒騎腳踏車的胡晨芸(14歲)胡庭玉姊妹,據目擊證人廖孔梅(計程車司機)表示,詹嫌見撞到人後,發現姊妹在輪下未死,立刻再倒車後退,先壓碎腳踏車,再把妹妹身體壓暴,內臟四溢,再往後要壓姊姊,廖見狀衝到詹車前高喊停止,此時車輪已壓在姊姊手掌上,痛得大聲哭叫,但詹嫌下車後先是往屍體處吐檳榔汁,並幹了一聲,然後便拿起大哥大打電話,兩手叉腰看著屍體和壓著大叫的女童,什麼也不做。警方依殺人罪嫌送辦。


http://www.ettoday.com/2006/05/15/545-1941591.htm
撞倒拾荒婦又倒車輾斃 惡駕駛逮到了
2006/05/15 14:11 記者魏祿卿/南投報導

南投縣國姓鄉日前發生一起車禍,一輛轎車逆向衝撞一位拾荒婦人廖梅,廖婦彈起落地後,駕駛竟然又倒車將她輾斃,警方調閱20多支路口監視影帶,終於抓到這個泯滅人性的駕駛。

死者家屬對駕駛泯滅人性的行為不能原諒,死者家屬羅志斌說:「駕駛人撞到人卻沒及時急救,還連續後退兩次把她輾死,這種行為對社會完全沒辦法交代。」

嫌犯供稱,車禍發生後並不知道撞到人,可是畫面推翻他的謊言,被警方依蓄意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1434390325.html
獨家〉倒車輾斃老婦 嫌犯:以為路障 2006-05-15 18:14

是誰撞倒老婦人還倒車將人輾斃,TVBS深入追蹤,駕駛車輛的賴姓男子,在機械公司擔任研發員,工作表現正常,他向警方辯稱事發,以為是撞到路障,還不只他一人,放大監視器畫面可以看見當時車內還有他的另一名林姓友人,為什麼不制止倒車輾人的舉動,他說當時睡著了。

就是他賴建宏,開車撞死老婦人,還肇事逃逸。他今年32歲,在台中縣太平機械公司擔任研發員,在長官眼裡,工作表現負責,對於車禍發生經過,他這麼向同事說的。

肇事駕駛同事:「前面有在做路嘛,他以為是路障,什麼護欄的,他以為撞到路障。」

撞到人,卻以為是撞到路障,真得是這樣嗎?透過監視畫面,可以清楚看到,駕駛座旁邊還坐了一個人,他叫林威凱,是賴見宏的同事,為什麼撞到人,卻沒在第一時間,阻止賴見宏倒車,把婦人輾斃。

記者:「他在睡覺就是了?」同車友人父親:「是啊。」記者:「所以他都不知道?」同車友人父親:「都不知道,他醒來看沒事,就走了。」

也許是護子心切,林威凱的父親,反而是責怪婦人。同車友人父親:「半夜起來撿東西蹲在那裡,那個人本身有病,哪有辦法。」

車禍發生後,賴見宏把轎車送到維修場,把擋風玻璃和保險桿全都修好,意圖掩飾過失,最後賴見宏以30萬元交保,而林威凱因為供稱在睡覺,不知道發生車禍,無罪釋放,2個人向警方供稱,之所以會在凌晨撞倒老婦人,是因為兜風的緣故,不過現場的山路通往台中縣的太平市山區,這段期間假日常有飆車族出沒,是否飆車惹禍,警方還要深入調查。



Summary:
http://www.ferio.idv.tw/viewtopic.php?t=11813
轉載: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 倒車給他死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http://home.kimo.com.tw/leufk35/crime.htm

***************************************************************
86.7.3今天出版的日本寫真雜誌〔焦點〕周刊,刊登神戶斷頭案兇嫌十四歲少年照片,日本全國對該周刊口誅筆伐,日本首相僑本龍太郎也表示不快,他說警察與大部分媒體都在保護兇嫌和他家人,周刊刊登照片有何利益可言?法務省人權擁護局也甚為刊登照片侵犯兇嫌人權。

 焦點周刊則認為,這次事件很特殊,有誰關心被砍頭的女童人權?用少年法來處置這種兇殘的〔生物〕是不夠的,所以決定刊登少年兇嫌照片,並表示同一出版社所有的〔新潮周刊〕即將於明天出刊,照樣要刊登該少年照片,而且要更放大,該少年有種,就來砍周刊老闆的頭!(感嘆:台灣就沒有這種正義感!一樣是只知保護兇手的人權)

 受害人土師淳是神戶十一歲小五生,十四歲的國中生殺手把他的頭砍下來掛在校門口。 
***************************************************************

apollo_749 2006-08-11 10:06 PM

引用:
作者nzcym
這個法律系統的正義效率有多高可以參考這個網頁
http://home.kimo.com.tw/leufk35/crime.htm

真有本事就找出幾個判例證實你自己的說法吧 ! 說別人之前最好先秤秤自己找得出幾兩理由 ? 你自己看看底下這一長串的文章以後再來打嘴砲會比較好 . 不然還是繼續把頭埋在沙堆中 !
.......(模糊焦點之案例全刪.. :D )

法律系統的正義效率多高多低又如何?
沒有這個法律系統,各自為政,會比現在更好?
法律系統不完善,不就是要想辦法改善嗎?還是全盤否定,自力救濟?
當你受害時,你還不是要依賴這法律系統,難不成有蝙蝠俠?還是,你是蝙蝠俠? :laugh:

自己說錯話,還不敢承認,找一大堆理由來模糊焦點,真是嘴砲王一個...... :unbelief:

請先把"依法"這兩個字搞清楚.......依照法律...ok~~

別顧左右而言他,請面對自己的錯誤.....

故意倒車再把人輾死,到底是不是蓄意殺人?<----請你回答
蓄意殺人,到底是不是只賠四十萬就沒事?<----請你回答

你所舉的案例,質疑判決正義性,是因為法官的認定問題,而法官認定則仰賴證據來決定........
請問,"故意倒車再把人輾死,只賠四十萬",是因為蓄意殺人的證據不足才作如此判定,還是已經確定為蓄意殺人,還如此判定??

拜託你,用點腦子想一想,好嗎??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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