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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2005-12-13 07:33 PM

引用:
作者gdrs
我再提醒一次,公司並未徵得第三者的同意



這個是員工的事情
與公司無關
如果員工沒跟對方說
跟公司什麼事呢?
員工有義務跟對方說這個事情

如果員工沒有告知對方
跟公司什麼事呢?

連在交談/聯絡的人(員工)都懶得告訴對方....
呵呵呵...這樣也可以牽涉到公司?

上面我也說過了
我跟一個朋友在聊天 (用MSN)
MSN裡面有一個訊息..

IM Administrator: This IM conversation is being archived by
XXXXXX Technologie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internal Appropriate Use Policy

這算是公司有跟第三者(也就是我)說公司有對IM進行監視..

Email我想應該是沒辦法...

gdrs 2005-12-13 07:43 P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這個是員工的事情
與公司無關
如果員工沒跟對方說
跟公司什麼事呢?
員工有義務跟對方說這個事情...


在法律上,這是公司的行為,公司要負責

公司若覺權益受損,公司再另外和員工求償

一件論一件,不能混淆的

yudofu 2005-12-14 12:36 AM

引用:
作者gdrs
我再提醒一次,公司並未徵得第三者的同意

公司側錄資訊是為了保護自己,並非「無故」的行為,僅限於公司內部善意(或非惡意)的側錄行為「就算不經過第三者同意也不犯法」,此並非可責之行為。舉個例,你知道你打電話到有規模的客服中心,你跟客服的對話都有被紀錄嗎?可是客服中心並不需要提醒你「對話正在錄音中」這就是同樣的情況。

同樣,你照法律來說不能隨意公布他人的寫給你的郵件以及通訊記錄,否則會觸犯他人隱私權,但是你有權利持有備份或錄音以保護自己。將來你若是使用這些資料來保護自己,對方是無法以此來控告你妨礙他的隱私權的。

假設有一個A不管基於什麼理由,跟B公司的員工C作通訊,只要你透過B公司的管道(郵件、網路、電話),B公司當然可以預設A是要談公事,因為你是在跟「B公司的員工C」通訊也等於跟「B公司」作通訊,以公務的角度來看,等於是公司錄下自己記錄而已,哪裡有不對?

甚至別人寄給你的電子郵件,郵件主機也有定期備份,難道你可以要求他不可以備份以免侵犯你的秘密通訊權嗎?你以為他會鳥你嗎!到時候你反悔告他沒有妥善保存郵件怎麼辦?到時候公司是不是又要替接電話的工程師挖出當初側錄到的資料來替工程師證明他的清白?結果還不是一樣?

再者,如果你覺得徵求第三者同意是很重要的事,那也沒有關係,對於軟體公司或者語音交換機業者要在電話開始前加入「本電話已遭監聽」或者郵件附上「本郵件限於使用公務,所有來往內文江會被紀錄」在IM的開始強迫插入「此IM已遭公司側錄」....anyway...你現在討論的事「技術問題」,而不是可不可以作的「理論問題」,甚至更機車一點,公司在約定內容中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即可。

拜託別再提第三者了。

gray1202 2005-12-14 01:23 AM

引用:
作者meidoku98
所以我前面有提出來,只要不違法,在這樣的前提之下
並不是所有的視訊偷窺網站通通都是違法的。
你會這樣想,那就是已經陷入迷失了

至於你所謂的男女私下立定的****條款
用另外一個種說法,其實就是賣春吧?
但就我所知,有些國家賣春是合法的。
給您參考看看。

至於說是不是硬凹,這是屬於個人觀感,您有個人觀感的自由,這部份我不予置評。



視訊偷窺網站就是不合法的事
那來的有些合法阿
它就是違反善良風俗拉
管誰有給錢誰同意阿

台灣的法令就是這樣子
有人跟您說台灣拍***是合法的嗎? :unbelief:

而且我所說的****條款
是指譬如甲男包養乙女,並跟乙女約定好
一個禮拜親熱一次,一個月給一次錢
但事後甲男覺得不划算,想耍賴不認帳
乙女鬧上警局後,這種條款並不成立
甲男可以不必給乙女錢
就這樣.

越扯越遠
建議你去修一下刑法民法課程
竟然認為傷風敗俗的事有些是合法的
有些國家不是我國
我關心的是我生活的這塊土地
有些國家合法那是他們的規定
不代表可以套用在我們身上!!

lucses 2005-12-14 01:27 AM

引用:
作者gray1202

視訊偷窺網站就是不合法的事
那來的有些合法阿
它就是違反善良風俗拉
管誰有給錢誰同意阿

台灣的法令就是這樣子
有人跟您說台灣拍***是合法的嗎? :unbelief:

而且我所說的****條款
是指譬如甲男包養乙女,並跟乙女約定好
一個禮拜親熱一次,一個月給一次錢
但事後甲男覺得不划算,想耍賴不認帳
乙女鬧上警局後,這種條款並不成立
甲男可以不必給乙女錢
就這樣.

越扯越遠
建議你去修一下刑法民法課程
竟然認為傷風敗俗的事有些是合法的
有些國家不是我國
我關心的是我生活的這塊土地
有些國家合法那是他們的規定
不代表可以套用在我們身上!!



我記得以前台灣有藝人做那種生活直播的
也是使用這種方式 但是不牽扯到情色而已

那樣也不合法?

frankku 2005-12-14 01:47 AM

別吵了....
要用msn的就讓老闆的電腦中毒吧.....哈哈

lievil 2005-12-14 10:47 A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如果雙方同意就不成立了

員工要保護自己
難道公司沒有權力保護自己麼?

如果一個公司對員工開放使用 IM
但是有事先告知有在監控
員工在知情的情況下
又有什麼差別呢?
既然知道公司有在這方面做監控
還要要求隱私權?

既然那麼重視自己的隱私權
為何又要用公司的資源去跟他人聯絡?

後面一段更好笑了
如果沒事先做手腳(監控)
到時候又要去那裡找證據?
如果雙方對話都沒有保留下來的話

您說到
"電腦硬體及網路的確是公司資產,但MSN不是"
MSN的確不是公司的資產
But..你用什麼在傳送訊息?
公司的網路資源...
公司有權力對這方面進行監控(不管是什麼樣的東西...IM, File...etc)


回到根本來看,
公司為何需要這樣公開側錄,其目的究竟是什麼?
1.擔心洩漏公司機密:
員工若能在MSN洩密,其他管道也行,尤其公司預先告知要側錄了,犯罪者還會笨笨的自投羅網嗎?
2.擔心勞工不工作:
若擔心員工聊天怠工,可禁止使用通訊軟體,為何需要知道聊天的內容?

所以這樣的「同意」是無意義且無效的

無意義在於
(除了上述原因)員工有「拒絕」的膽量嗎?
無效是因違反法律,
人民的基本權利是沒有辦法被拋棄的,約定違反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如果這樣的「同意」可行,
那員工在公司收寄的信件公司也應該可以拆開來看,因為員工使用「公司地址」,
員工在公司講手機也應該被公司側錄,因為你人站在公司的資產上

既然『無罪推定』讓您覺得可笑,請看看這個例子:
三國時代,蜀國曾經下令禁酒,有官吏在民宅中發現釀酒器具,劉備知道後大怒,打算對這戶人家施予刑罰,視同釀酒。朝臣簡雍想要勸諫,又怕劉備會遷怒,便指著一名路過的男子對劉備說:「這人打算強姦婦女,趕快逮捕他。」劉備聽了之後好奇地問:「你怎麼會知道?」簡雍說:「他帶有***具,就應該視同行***來處罰,就像家裡有釀酒器具便視同釀酒一般。」劉備聽了後便釋放了有釀酒器具的人。

網路秘密通訊權是秘密通訊權的一環,都是人類辛苦爭來的人權之一,資方不注重,只會害到自己,如果國家政府跟所有的公司說,「你在我國的土地上,使用我國的資源營利,政府懷疑可能洩漏國家機密,所以公司的所有通訊我們要側錄」
公司會很開心的同意嗎?

勞工一天24小時,起碼有近3分之1的時間都在公司,
難免會有心事、會有情緒、會有私事要處理,
高壓封閉員工抒發的管道只會得到一個更不想工作的員工,何苦呢?

chaotommy 2005-12-14 11:12 AM

公司是上班的地方
現在多數的人都有手機
有什麼私人的事情多數都可以用手機聯絡
一定要用到 IM ?

一個公司為了給員工方便
所以就開放給員工用 IM
但是也同時告知員工公司會對 IM 監視

一個公司因為不願意對 IM 進行監視
所以就公告給所有員工公司不同意員工在公司使用 IM

請問你會選擇那個?

今天一個員工沒 IM 就沒辦法上班了
今天一個員工沒 IM 就沒辦法跟外界聯絡私人事情?

有些公司的 SALES 都是用 IM 跟客戶聯絡
在這樣的情況下沒辦法阻止他們使用 IM
唯一的辦法就是監視 IM...

lievil 2005-12-14 11:26 A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公司是上班的地方
現在多數的人都有手機
有什麼私人的事情多數都可以用手機聯絡
一定要用到 IM ?

一個公司為了給員工方便
所以就開放給員工用 IM
但是也同時告知員工公司會對 IM 監視

一個公司因為不願意對 IM 進行監視
所以就公告給所有員工公司不同意員工在公司使用 IM

請問你會選擇那個?

今天一個員工沒 IM 就沒辦法上班了
今天一個員工沒 IM 就沒辦法跟外界聯絡私人事情?

有些公司的 SALES 都是用 IM 跟客戶聯絡
在這樣的情況下沒辦法阻止他們使用 IM
唯一的辦法就是監視 IM...


今天公司能接受員工用手機聊私事,
就不擔心員工洩密或怠工嗎?
為何『獨獨』在意通訊軟體呢?

SALES跟客戶的對話10句有8句在抬槓拉關係,
這樣的監視意義在哪呢?

gdrs 2005-12-14 11:37 AM

引用:
作者yudofu
再者,如果你覺得徵求第三者同意是很重要的事,那也沒有關係,對於軟體公司或者語音交換機業者要在電話開始前加入「本電話已遭監聽」或者郵件附上「本郵件限於使用公務,所有來往內文江會被紀錄」在IM的開始強迫插入「此IM已遭公司側錄」....anyway...你現在討論的事「技術問題」,而不是可不可以作的「理論問題」,甚至更機車一點,公司在約定內容中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即可。


妳的觀念錯誤喔,即使公司有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

而員工未主動告知,在未經對方允許下,被公司側錄通訊,這時候犯罪的仍然是公司

而公司引此受到的損失,公司可以另外向該名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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