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音樂軟體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21)
- - 大家覺得正版CD應該賣多少錢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42762)
|
---|
引用:
拜託,幫幫忙! 你唱別人的詞曲,就不是散佈了喔? 要不然你之前列出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要幹嘛? -------------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歌手有沒有拿通告費?有沒有拿車馬費? 有沒有唱過老歌, 什麼叫公開發表之著作? 你懂不懂啊! 詞曲就不是公開發表之著作呀? 怪不得你就只注重唱片公司財團的發行權,卻不注意詞曲著作人的權利! 因為不注重詞曲著作人的權利,所以歌都寫的很爛! 唱片才賣不好! 你是不是在唱片公司上班呀? 專門壓榨詞曲創作人, 飽了唱片公司的荷包? 沒人寫詞寫曲了,找不到好歌了,唱片公司就靠廣告宣傳來捧歌手。 真是懶得跟你扯了! 反正看得懂中文的人就看得懂! |
一張喜歡的CD(10首有8首好聽的那種)
賣400$我都心甘情願掏錢出來... |
引用:
雖然你講的案例跟p2p無關,不過還是滿有討論的空間。 1.正版的的擁有者才有備份正版的權利,所以擁有備份版的人,不管是a還是b,都必需要擁有正版(就算是放著不聽也行)才有使用備份版的權利,所以就算是b向a借了正版來自行備份,並無不當,但當他歸還正版給a之時,因為他手上已經沒有正版,理論上就必需要把備份版銷毀,否則就有侵權之疑處。 2.的狀況,就大致上跟p2p的例子差不多。所以我才說上傳的人有罪,下載的人無罪。 引用:
早就已經說過了,重製與散佈這就算是非商業行為也未必合法,只是有可能會不違法,要視情結嚴重性由法官判定違法與否,今天你所謂『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但實際上,A的上傳行為,就已經達成了在自已的機器內,復製一個檔案在B的機器上的條件。除非能舉證A的電腦沒有上傳行為,否則上傳行為就已經等同於復製給他人了。 這跟圖書管影印的狀況完全不同,因為影印的過程只需要一台影印機既可完成,所以影印侵權的行為,責任全在完成影印過程的那個人身上。 但是P2P的復製行為,則需要上傳的人與下載的人兩者同時進行,雖然是他人主動點取A電腦的檔案下載,但A不提供上傳,B又如何下載?而下載收取重製品不需擔負重製罪,所以重製罪則落在上傳的人身上。 |
引用:
拜托幫個忙,你自已看看五十 五條,那一個字有提到『散佈』這兩個字的?麻煩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裡有『散佈』這兩個字的?明明就是公開演出,你硬要扯散佈幹嘛? 再者,你所謂的車馬費與通告費,那是藝人出席盛會的酬勞,可以向法官主張公開演出並不包含在車馬費與通告費的酬勞上,用以證明公開演出的部份為非營利的目的。除非阿扁這場表演日後會發行VCD或DVD賣錢,那才能向法官主張有營利目的,並且有非法重製或散佈的行為。 請你先把散佈的定義搞清楚再說吧 引用:
誰跟你說我不注重詞曲創作人的權利了? 這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你偏偏硬要凹成公訴罪,我還不想講你咧 你有本事就把陳百潭找出來控告阿扁侵權我就沒話說呀! 否則的話,著作權法公訴罪的範圍,麻煩看清楚一點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
引用:
其實台灣沒那麼不堪,至少盜版率(軟體)是亞洲第三低。 http://www.bsa.org.tw/news.asp?id=159&mod=1&ref_id=110 和日本只差 15 個百分點,比起我們和對岸的,就差到有剩還可以拿出來賣了。 不過這是軟體,唱片的話應該也是差不多。 |
我都去2手唱片行
一張約1-200 運氣好還能找到剛上架的專輯 不過如果改天出現了無失真的音樂檔,我就不會買正版了吧= = |
買正版還是有好處的!像是有些歌手會在裡面放一些圖片、折價卷等...
如果都是不喜歡的歌,只有幾首!那買在便宜,也只有忠心的Fans才會去敗 |
我覺得價格不是問題.
基本經濟原理, 標價高就賣得少, 標價低就賣得多一點, 至於如何取得最大利益是公司的問題. 問題在於執法不力. 永遠有人愛貪便宜, 盜版如此氾濫是因為貪便宜後完全沒有什麼後果, 慢慢地變成今天的狀況, "為什麼"我要花錢買正版? 有更方便更簡單的方式阿? 抓得兇, 看誰還敢盜版. 這不是什麼道德觀念, 不要臉之類的問題. 而是一項長久的積習, 必須下猛藥根治. |
引用:
還是價格問題.... 比照國民所得水準、物價水準、歌曲內容.... 我還是認為賣太貴了!跟坑人沒兩樣... :tu: |
如果CD的實際消受金額,可以是200至260,我應該會像以前一樣瘋狂支持,特別我喜歡收集電影原聲帶•
以前當兵的時候,每個月都用薪水,去買兩、三千塊的正版CD,那時候也才三百出頭,買起來有點貴,後來才發現,唱片行超離譜的,每個一、兩個月,就給你漲個5~10元,最扯的是,舊唱片,放在那邊好幾年,可以從原來的300元漲到將近400元,這是什麼玩意,實在買不下去了• 話說回來,國內把歌手宣傳的費用攤在售價裡面,把CD售價提高,成本轉嫁我們身上,這點我很不認同,除非,他們開任何演唱會,有買CD者,憑CD免費入場,任何時間....,要不就降價至合理價格• 再來,我買的電影原聲帶CD,又不是歌手,也可以要漲到將近四百元,難道電影的宣傳費用也要攤在售價裡嗎?以前便宜時,我可以爽快的買,現在看到400元,現在只能想辦法去二手拍賣場,費盡心力的找CD了.... 消費者應該要團結抵制,不要再任唱片業予取予求•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35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