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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aru00787 2004-08-26 10:32 AM

有迷有搞錯~~ :jolin:
這是民主的自由國家嗎 ...
不是買盜版的都有事..那還得了..唉

Wonderer 2004-08-26 10:41 AM

引用:
作者qXp
反對!
每次談到政治就要離開
難怪我們的政治像空殼


反對無效!!
當然要離開啊
有政治區給你討論你不去
來影片討論區討論政治當然要請你們離開

EMU 2004-08-26 10:47 AM

看大家討論的這麼熱烈..
不過這消息的可信度究竟如何??
找了一下智財局的網頁
完全沒有提到這部分的修法...
著作權修法動態最後更新時間是今年七月多 之後也沒提到有草案通過..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t_changelaw.asp

而立法院的法案動態裡面有關著作權的法案 更是從九二年六月之後就沒動過了..
不曉得這消息的來源是否屬實??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

DanFang 2004-08-26 10:49 AM

引用:
作者Wonderer
反對無效!!
當然要離開啊
有政治區給你討論你不去
來影片討論區討論政治當然要請你們離開


立法院搞出來的喪權辱國擾民條款豈與政治無關?

daimler_10 2004-08-26 10:54 AM

引用:
作者kokakola
搞什麼飛機... :cry:

那我以後從 amazon 買回來的東西是不是由警察伯伯交到我手上啊 :jolin:


不是,你收到的會是張法院的傳票:tu:

strong 2004-08-26 11:1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昨天去逛了一趟立法院的網站,順便查了查法案的條文,結果發現網站顯示最近並沒有三讀通過著作權法,而由朱、邱等提議的草案顯示審議狀態在一讀。

不過發現一件很嚴重的事,之前一直沒有注意到,草案中第九十三條已經將八十七條第四款納入處罰規定。而八十七條第四款正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通過的是該草案的話,對不起,購買非台版數位影音光碟將不再沒事,以後各位網購或自國外帶入非台版影片,都將被視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是之前想像中的不超過五份就沒事。

這項法案比原先想像的嚴重許多,將來我們可能只能在屈服或違法中擇一,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走上街頭的覺悟?


請提供資料來源~ :agree:

之前網兄提到的資料, 顯示並未修正~ :unbelief:

惡蟲 2004-08-26 12:15 PM

引用:
作者strong
請提供資料來源~ :agree:

之前網兄提到的資料, 顯示並未修正~ :unbelief:


請進入立法院網站,選擇國會圖書館→法案追蹤→第五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 ,以「著作權」三字搜尋,可以找到十四筆資料,再選擇由邱垂貞、朱星羽等所提案的著作權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編號553委5438,就可以看到草案內容。

由草案內容可以發現5438將著作權法第93條中,原先只處罰87條2、3、5、6款之規定,擴大到87條各款,而從立法理由的第四點,可以清楚發現原先除罪化的87條第四款,正是我們最關心的真品平行輸入的禁止。如果還是看不懂,可以找黃昭順、江綺雯提的553委5619號提案(本案被退回),與5438比對,5619號主張廢除87條第四款,而在立法理由欄有詳盡的說明。

惡蟲 2004-08-26 12:24 PM

引用:
作者EMU
看大家討論的這麼熱烈..
不過這消息的可信度究竟如何??
找了一下智財局的網頁
完全沒有提到這部分的修法...
著作權修法動態最後更新時間是今年七月多 之後也沒提到有草案通過..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t_changelaw.asp

而立法院的法案動態裡面有關著作權的法案 更是從九二年六月之後就沒動過了..
不曉得這消息的來源是否屬實??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


這也是我之前提到的,在立法院網站的法案追蹤系統顯示,該草案僅通過一讀而已。

不過重點是,一旦真的公布施行,我們許多購買非台版DVD的網友,馬上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

惡蟲 2004-08-26 12:34 PM

引用:
作者daimler_10
不是,你收到的會是張法院的傳票:tu:


也不對,應該是先收到海關的扣留物品通知,然後是接到代理商的電話,問你要不要和解。這時有兩條路:

和解→拿一大筆錢賠給代理商,東西要不回來。
不和解→收到法院傳票,經歷漫長的刑事、民事訴訟後,運氣好,沒事�***子帶回家。運氣不好,錢照賠,東西照樣拿不到,還要繳罰款或是吃國家免費大餐。

而草案真的通過之後,大夥吃國家的機會大很多。

Luger 2004-08-26 12:5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昨天去逛了一趟立法院的網站,順便查了查法案的條文,結果發現網站顯示最近並沒有三讀通過著作權法,而由朱、邱等提議的草案顯示審議狀態在一讀。

不過發現一件很嚴重的事,之前一直沒有注意到,草案中第九十三條已經將八十七條第四款納入處罰規定。而八十七條第四款正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通過的是該草案的話,對不起,購買非台版數位影音光碟將不再沒事,以後各位網購或自國外帶入非台版影片,都將被視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是之前想像中的不超過五份就沒事。

這項法案比原先想像的嚴重許多,將來我們可能只能在屈服或違法中擇一,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走上街頭的覺悟?

別說上街頭了
就算要發動革命或暴動的話
我會很樂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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