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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ogle拒7日鑑賞被北市府開罰百萬 Google暫停售付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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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In App Purchase... 2. http://googlesystem.blogspot.com/20...arket-fees.html 70% developer / 30% carrier. |
引用:
那是肉體 :hungry: |
喔, 下不了台怎麼辦? 等著讓全世界看笑話嗎? 還是找個人出來當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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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惡意下架,想利用使用者及有心人士施壓,
北市府應該多罰幾次且罰金高一點, 百萬,google哪會看在眼裡? |
引用:
這哪算惡意下架....這樣才不會被連續罰. 不賣也要罰? 又不是共產黨! :laugh: |
引用:
我常在pchome 24h購物買東西,不知道買到[二手(或n手)]貨的機率多高? :jolin: |
引用:
先說明這篇回文不是針對Elros兄 如果所有商品都要有七天鑑賞期 那我在網購通路買電池 拆封後在七天內用到沒電 也可以退囉... |
引用:
是的 如果你買的是充電電池依目前法規絕對可以這要搞 (因為目前法規只規定網購、郵購業者該給予消費者7天鑑賞期 並無對商品範圍有任何的限制) 如果是普通電池你只能把其中一、二顆用到沒電 然後說這商品不合我的期望要求予以退費 全部用完的話 就算鬧到法院也可能被判定是惡意退費而無法如願退費 根本原因是台灣的立法機構很偷懶 直接把n年前適用於郵購的鑑賞期直接原封不動的套用在近來盛行的網購上 根本沒考慮到2者販賣的物品中可能會有的差異 就算是後續有人想到了想修法 也因為這法案根本不被重視而在法院裡一躺就是好幾年跟本不會有人去理會 因此這種荒唐的法條就會不斷被執行下去.... |
引用:
典型的拿明朝的件斬清朝的官,拿著雞毛當令箭。 不過居然還有官員沾沾自喜,自認自己這樣作沒錯。 腦袋的知識趕不上時代的潮流。 |
引用:
其實有限制的,就是你只能在合理的檢視情況下才能退,也就是說,七天並非完全無條件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CONSULATENO=299 第十七條 (解除權不消滅之情形)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從這條可看出,電池用完是不行的,因為"檢查"並不需要用完它 把東西吃一吃說是為了檢查再退,恐怕也很難說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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