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快訊/恭喜獲得「法官認證」....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0433)
|
---|
文章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11/17/91-2665012.htm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陳致中告《壹週刊》案,法院根據週刊提供「妮可」的照片,2支門號通聯記錄、2支手機交互使用、2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以及電話錄音等證據,認定陳致中在今年2月至7月間五度召妓,對象除妮可外,還包括幼教老師、服飾店員,價碼則是4千或5千元。 根據判決指出,法官把陳致中申請使用的0958門號以A為代號,而召妓男使用、以女子洪雅惠(陳致中友人)名義申請的0953門號代號為B,並依據電信公司提供的資料,查出A門號絕大多數時間使用序號為末4碼4260的A手機,B門號則使用序號末4碼為8410的B手機。 經交叉比對A、B門號使用的手機序號及通話基地台位置顯示,從今年2月25日到5月11日之間,A、B門號和手機有28次交叉使用。B門號被換到A手機使用多達24次,包括召妓男打電話召妓的2月25日與3月11日這兩天;A門號被換到B手機使用共4次,都在5月31日。 另比對基地台位置,手機動靜態位置發現,從今年3月到7月期間,2支手機所在基地台位置也相同,不論是在新興區、左營區、鼓山區,甚至兩門號曾同在台北同一個基地台,也曾同時出現在台南新營、後壁。 例如,A門號今年3月29日晚上與5月19日下午,各出現從台北市南下台南縣、高雄市北上台北市的基地台位置移動紀錄,途中在苗栗、台中等地均有通話,依據移動速度及飛機上禁用手機研判,陳當時應是搭乘高鐵使用A門號。巧的是,陳抵達終點不久,B門號隨即在附近出現通話紀錄,顯示2門號一起移動。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2個門號及2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法官根據週刊提供召妓男和應召業者的電話通聯,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打電話召妓。 ----分隔線-------------------------------------------- |
法官的推論好像沒這麼簡單吧.
發話時, 手機門號會與IMEI一起發送到基地台, 發現兩個門號交替使用同一個IMEI的手機, 且發話時連線到的基地台也是相近. 斷定手機為同一支,只是SIM卡交替使用. 也不是法官都科技白癡的 |
|
他們一家真是臉皮之厚...
當他們親家真衰 最倒楣是他老婆...還出來幫腔站台 搞不好心裡一肚子火跟大便XDDDDDDD |
我標示了一些重點:laugh:
引用:
|
兩個門號+兩隻手機交互使用
還在掰王八機的 真的都是把人當王八了 :D |
人生四大鐵
一起同過窗 一起扛過槍 一起**過娼 一起分過贓 相信很多表哥表弟一定會成為鐵票投給中瓢蟲...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我大二上過法學緒論 物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人證 因為物證是客觀的,要造假不容易,人證的不可靠性太大了,如說謊,受人脅迫,記憶不完全....等 壹週刊聲紋比對,SIM卡的序號物證都提出來了 物證如果沒有證明造假的情況,壹週刊已經贏了 陳致中有說謊的前科,邱毅控告的海外洗錢案,陳致中告邱毅,後來證明確有其事,陳致中也是連出庭都不敢 陳致中拒不出庭,拒絕聲紋比對,對陳致中有利的物證拒不提供,有利的人證不出庭(林偉X),陳致中輸了一點都不冤枉,贏了恐難以服眾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本日台肯!幾罷昏! 前面還有拿SIM序號可以造假的雞毛在護航的 都沒有看到一隻老母雞鐵證如山的坐在這裡..... 真是悲哀..... :jolin: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5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