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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2006-08-10 05:18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依據此理: 虐殺旁人者,一律以施暴者所用之同樣手段處死 , 而非槍斃 .

例如: 倒車輾斃行人/機車騎士之砂石車司機 , 除民事賠償之外 . 受害者家屬有權將蓄意殺人滅跡之砂石車司機以任何車輛慢慢輾斃 . 將國中女教師勒斃並分屍的施暴者 , 受害的國中女教師之家屬有權將施暴者五馬分屍 ........ 這樣的法律制裁才稱得上公正吧 !

Mechaome 2006-08-10 07:39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追打兇手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前面已提過了,我同意這是不對的行為,但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錯誤可以和兇手的虐殺行為相提並論.

強制治療是個辦法,但我覺得也要看情況給予適當懲罰.不過這牽涉到了每個人對於人類,動物,尊重生命等等價值觀的不同處,所以看法不同.我個人比較傾向美國那樣的立法,有些州若你養動物沒有好好養,任意虐待或遺棄,警察也會來管,主人需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像台灣立法與執行都太鬆,先不論虐待事件,光是經常性的遺棄所引致的流浪動物問題,就造成許多人困擾.

aiefs9 2006-08-10 07:55 AM

引用:
作者Mechaome
追打兇手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前面已提過了,我同意這是不對的行為,但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錯誤可以和兇手的虐殺行為相提並論.

強制治療是個辦法,但我覺得也要看情況給予適當懲罰.不過這牽涉到了每個人對於人類,動物,尊重生命等等價值觀的不同處,所以看法不同.我個人比較傾向美國那樣的立法,有些州若你養動物沒有好好養,任意虐待或遺棄,警察也會來管,主人需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像台灣立法與執行都太鬆,先不論虐待事件,光是經常性的遺棄所引致的流浪動物問題,就造成許多人困擾.

虐貓是不對,但
吃飽沒事幹用愛貓當藉口扁人的
也是混蛋,也該受到譴責
而想入侵救貓的,也有可能是想趁火打劫的 :laugh:

Mechaome 2006-08-10 08:04 AM

引用:
作者aiefs9
虐貓是不對,但
吃飽沒事幹用愛貓當藉口扁人的
也是混蛋,也該受到譴責
而想入侵救貓的,也有可能是想趁火打劫的 :laugh:

搞不好喔!那種趁亂偷摸的人到處都有,混在人群裡,他可能根本不在乎虐貓什麼,只是別人吃麵,他在喊燙...有時候像抗議的場合也很多這種來亂的,夾在人群又很難分辨出來.

lazycall 2006-08-10 08:34 AM

恩。。。根據美國對連續殺人犯的調查。 大部份的serial killer 也就是連續殺人犯, 開始的時候都是從虐待小動物開始。 嗯 當然方先生不一定會變成連續殺人犯拉,只是他們同樣的都漠視生命。

apollo_749 2006-08-10 11:37 AM

引用:
作者nzcy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依據此理: 虐殺旁人者,一律以施暴者所用之同樣手段處死 , 而非槍斃 .

例如: 倒車輾斃行人/機車騎士之砂石車司機 , 除民事賠償之外 . 受害者家屬有權將蓄意殺人滅跡之砂石車司機以任何車輛慢慢輾斃 . 將國中女教師勒斃並分屍的施暴者 , 受害的國中女教師之家屬有權將施暴者五馬分屍 ........ 這樣的法律制裁才稱得上公正吧 !

依據此理??? :confused: :confused:

老實說,我看了幾遍,實在看不出來我說的那一段話,能讓您有如此的結論............ :p

apollo_749 2006-08-10 12:47 PM

引用:
作者Mechaome
追打兇手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前面已提過了,我同意這是不對的行為,但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錯誤可以和兇手的虐殺行為相提並論.

強制治療是個辦法,但我覺得也要看情況給予適當懲罰.不過這牽涉到了每個人對於人類,動物,尊重生命等等價值觀的不同處,所以看法不同.我個人比較傾向美國那樣的立法,有些州若你養動物沒有好好養,任意虐待或遺棄,警察也會來管,主人需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像台灣立法與執行都太鬆,先不論虐待事件,光是經常性的遺棄所引致的流浪動物問題,就造成許多人困擾.

美國??? :think:

常常討論到一些問題,都會將立論根據建立在"別的國家是怎樣怎樣....",當然我也經常用到如此方式,畢竟"案例"本就是討論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但是,這種立論,最常面對到的反擊,就是國情不同.......當然這也就是我現在要說的 :p



今天,動物之於大多數的國人和大多數的美國人的定位,如果完全相同,相信對於動物的相關法律應該大同小異......

但是,事實上我國與美國在虐待動物的相關法律,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從流浪貓狗的數量,應該不難得知兩者之差異點....),您認為問題應該在哪裡??

在定位差距的基礎下,相關法律當然會有落差,這應該很容易理解........

也因此,我認為,除了目前法律的規定以外,另加刑責並沒有必要,但基於虐殺動物者可能存在的精神問題,我認為強制治療應該是需要的.......

如果將來,國人對於動物與人的定位,拉得更近,當然,那就是修法的推動力量,到時候,虐待動物的刑責自然會有所加重.......

因此,想推動加重虐待動物者處罰的人,重要的,是要努力使國人拉近動物與人的定位,而非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

nzcym 2006-08-10 01:26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依據此理??? :confused: :confused:

老實說,我看了幾遍,實在看不出來我說的那一段話,能讓您有如此的結論............ :p

[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虐殺人者 , 例如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 被輾斃者的家屬是否應該依法行事 , 把四十萬當庭扔回去 , 立刻將殺人者(蓄意倒車殺人的砂石車司機)拖到庭外 , 用摩托車慢慢輾斃 ?

還有前一陣子新竹一對酒鬼把一個少年強行拖了 15 公里 , 少年死時身體被柏油路面磨到露出白骨 . 那麼慘死少年之家屬是否也該依法行事 , 喝酒後用汽車把這對酒鬼拉上高速公路逛街 ?

目前您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那麼推廣之後 : [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 這個推論有啥謬誤 ?

apollo_749 2006-08-10 01:50 PM

引用:
作者nzcym
[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虐殺人者 , 例如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 被輾斃者的家屬是否應該依法行事 , 將蓄意倒車殺人的砂石車司機用摩托車慢慢輾斃 ?

還有前一陣子新竹一對酒鬼把一個少年強行拖了 15 公里 , 少年死時身體被柏油路面磨到露出白骨 . 那麼慘死少年之家屬是否也該依法行事 , 喝酒後用汽車把這對酒鬼拉上高速公路逛街 ?

目前您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那麼推廣之後 : [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 這個推論有啥謬誤 ?

胡扯一通.......

誰說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這你自己說的吧

依法,這是蓄意殺人……..如果確定如此(例如攝影機拍到),肯定不是賠四十萬…………

請不要胡說八道.....

還有....

什麼時候我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我說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這叫無罪??? :jolin:

就算我的結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也不會推廣成[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這是什麼爛邏輯……p-->q 則 –q-->-p,自己去推吧………… :sleep:

別光想打嘴砲,你可不可以參考一下Mechaome兄的討論方式…….. :o

Mechaome 2006-08-10 02:11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美國??? :think:

常常討論到一些問題,都會將立論根據建立在"別的國家是怎樣怎樣....",當然我也經常用到如此方式,畢竟"案例"本就是討論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但是,這種立論,最常面對到的反擊,就是國情不同.......當然這也就是我現在要說的 :p



今天,動物之於大多數的國人和大多數的美國人的定位,如果完全相同,相信對於動物的相關法律應該大同小異......

但是,事實上我國與美國在虐待動物的相關法律,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從流浪貓狗的數量,應該不難得知兩者之差異點....),您認為問題應該在哪裡??

在定位差距的基礎下,相關法律當然會有落差,這應該很容易理解........

也因此,我認為,除了目前法律的規定以外,另加刑責並沒有必要,但基於虐殺動物者可能存在的精神問題,我認為強制治療應該是需要的.......

如果將來,國人對於動物與人的定位,...

我提到美國,只是要強調...要養動物就該負責照顧好牠.台灣的立法與執行太鬆散,造成很多人養動物又不負責任,虐待,遺棄,層出不窮,不單造成動物的悲歌,也產生流浪動物問題,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至於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讓主人善盡養育之責,我認為有所必要,原因一是希望減少虐待動物的情況,二是希望能改善流浪動物的問題.即便部分人對第一點並不在乎,但第二點卻能讓大家受益.

另外,你說到"想推動加重虐待動物者處罰的人,不該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
不過這並非強加在"所有人"身上,而是強加在"虐待動物的人"身上.這種問題很難讓所有人都有共識,就像有人認為酒醉駕車的刑責愈重愈好,但常喝酒開車的人可能就不這麼認為.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也一樣,每個人的立場不同,觀點也不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方尚文絶對不希望加重...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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