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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對結果感到遺憾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10065)

FreeStorm 2024-10-07 04:2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由於先進國家多半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只能參考美國了。
而美國要判決死刑,要陪審團一致決。

所以一致決並非獨創,而是參考美國的。

我資料也是剛剛才查的,先和你抱歉一下,單純交流... :)

承上,我自己得到的結論是:
「姑且不論案件的性質以及不同州的法律規定,
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通常需要全體一致。」

所以我個人覺得"陪審團一致決",並不是美國"判決死刑與否"的主要要件之一。

故我個人覺得,以"此"帶入台灣情境,說明"此次憲法法庭判決文字希望"規定"判決死刑",合議庭法官都必須一致同意"一事,理由並不充分...

cydia 2024-10-07 04:33 PM

建議一律死刑,社會垃圾太多了

惡蟲 2024-10-07 04:42 PM

引用:
作者FreeStorm
我資料也是剛剛才查的,先和你抱歉一下,單純交流... :)

承上,我自己得到的結論是:
「姑且不論案件的性質以及不同州的法律規定,
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通常需要全體一致。」

所以我個人覺得"陪審團一致決",並不是美國"判決死刑與否"的主要要件之一。

故我個人覺得,以"此"帶入台灣情境,說明此次憲法法庭判決文字希望"規定"判決死刑",合議庭法官都必須一致同意"一事,理由並不充分...


是參考,不是照抄。

我國刑事法的法源母國是德國,德國已經廢死,顯然無法直接借鏡。
而美國與我國制度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只能參考,無法照抄。

所以仔細對比,一定有一些差異,那是法律體系上的不同,不可能只靠修幾條法律就改過來的。

FreeStorm 2024-10-07 04:51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是參考,不是照抄。

我國刑事法的法源母國是德國,德國已經廢死,顯然無法直接借鏡。
而美國與我國制度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只能參考,無法照抄。

所以仔細對比,一定有一些差異,那是法律體系上的不同,不可能只靠修幾條法律就改過來的。

台美二邊法系不同,理解...

回到這問題:
我是覺得...因為台灣是法官判的,所以絕對多數決就夠了,"一致同意"等於是每位合議庭法官都有否決權...

以上單論制度面啦
現實面上,台灣現在的狀況,法官們本來就己經"基本上"都傾向不判死刑了。..

cd1971 2024-10-07 05:07 PM

引用:
作者stylus

民進黨的法治素養到底在哪裡?


民進黨有法治素養 ?? 乾脆說豬會飛好了..

healthfirst. 2024-10-07 05:15 P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現在的制度不就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不然警備總部定下來的法官敢說不? :think:
至於現在是不是完全沒有刑求逼供,
我不知道也不相信完全就沒有敗類。

現在的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既然司法已經改革了
現在一堆人喊司法改革是喊爽的嗎? :shock:

警備總部......
你說的是中國民國脫離威權體制
這個跟司法關係較小吧
主要是行政改革

社會中一定會有敗類存在
有些是天生的
有些是在競爭中落敗轉化的
除非人變成非群體動物
否則不可能杜絕

polor 2024-10-18 07:30 AM

2024-10-15 車手頭殺2車手 被害家屬原盼死刑…被騙和解竟1塊錢都拿不到

車手頭蘇柏源2022年7月與楊宗祐、陳霆駿參與詐騙,同年8月17日楊、陳提款時被逮,
供出蘇,蘇要求楊2人改供詞卻遭楊索討800萬元「改口費」。
蘇同年9月1日相約談判,以行刑式手法先後將楊、陳2人槍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告訴代理人表示家屬原求處死刑,同意和解後才放棄堅持,沒想到答應後「1塊錢都沒拿到」。

案發當晚7點31分,蘇攜槍前往桃園區中華路套房與楊等見面,亮槍後要求除楊2人外的在場人全離開。
等到套房無其餘外人,蘇與楊、陳口角,盛怒下先朝楊的右太陽穴處及頭頂處接連射擊2槍,
又向前朝陳右邊太陽穴處開槍,兩人當場死亡。蘇犯後逃亡3天落網。


oversky. 2024-10-18 08:1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由於先進國家多半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只能參考美國了。
而美國要判決死刑,要陪審團一致決。

所以一致決並非獨創,而是參考美國的。


參考不要只參考一半。
美國死刑案陪審團有先排除斷然反對判處死刑的人員。
台灣法官要不要比照辦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AF%A9%E5%9C%98
引用:
死刑案陪審團(英語:Death-qualified jury)是指在美國可以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上述的陪審團,其陪審員須具備下列資格:

1 不斷然反對判處死刑。
2 不認定所有的蓄意謀殺罪都應被判處死刑,亦即是會考慮終身監禁作為一個可能的處罰。

建立這種陪審團時,在「預先審查」期間,為了產生一個「公平公正」,考慮所有選項,包括死刑和終身監禁的陪審團,因此表達自己反對死刑,而無法或不願意拋開個人道德或情緒,以支持死刑判決的陪審員需要被排除。

惡蟲 2024-10-18 08:26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參考不要只參考一半。
美國死刑案陪審團有先排除斷然反對判處死刑的人員。
台灣法官要不要比照辦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AF%A9%E5%9C%98


臺灣職業法官不可能這樣挑選。

但是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每件案件在挑選國民法官時,其實都會有相關的問題,了解個人對廢死的意向。
基本上堅持廢死與強烈支持死刑的,都會被排除。

polor 2024-10-18 08:4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臺灣職業法官不可能這樣挑選。

但是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每件案件在挑選國民法官時,其實都會有相關的問題,了解個人對廢死的意向。
基本上堅持廢死與強烈支持死刑的,都會被排除。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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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民法官選任辦法],個人看起來並沒有排除[贊成]或[反對]死刑的國民法官選任方式。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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