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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豪哥W飯店毒趴 閨密害死校花內幕...也太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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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故事 一輛車撞死人.
但法官檢方無法證實誰開的車. 所以車子內的兩人都無罪釋放. |
引用:
所以土豪哥只擔心被爸爸禁足跟剪卡... :unbelief: :rolleyes: |
引用:
你太過武斷了,事情根本不是你想的這樣。 案發現場不一定會有相關犯罪證據留下,而且飯店人員也不一定就能知道是否為犯罪證據(如妨害姓自主案,旅館床上留有體液痕跡,你認為清潔人員看到床上有體液痕跡會認定那是犯罪證據?),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不是你想的法官憑空認定。 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完畢,就要檢察官起訴,你這樣搞,監所內會一堆冤獄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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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先調查再起訴....
不過本案應該符合131-II 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檢方有點太過麻木了 |
引用:
飯店的立場大概是送到醫院才死的,與他們無關... |
引用:
這不是故事,這是實例.....好像是陽明xx的協理還是什的..... 上司跟部下二人都沒事脫身..... :jolin: :jolin: :jolin: 受傷者沒死,四肢癱瘓..... |
引用:
這個是聽到很誇張的一個案例,不曉得是不是台灣首創~~ 既然兩人都推責,難道不能判兩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tu: |
引用: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1...飯店能證明已退房,沒人了.... 2...你說誰是犯人?只有嫌疑犯...人都走光了 3...犯罪已結束.... 應該符合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察中確信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但是....要檢察官帶隊衝現場... 沒有檢察官...來市警局局長都沒用....(面子夠大,飯店也可能自願被搜索...) 如果有檢察官敢扛...是也能電話指揮啦....不過...死者是誰? 喔...那照程序來..... |
引用:
不是有寫"II"了嗎… 手機羅馬字不好打 將就一下啦... 如果新聞描述的情境為真 死者送到醫院的時候 別說檢調 就算一般人也會有"相當理由"懷疑是犯罪所致 檢方不知是偵查不公開 沒透露搜索細節 還是根本沒發動搜索 對照這兩天的印尼漁工虐死案 台灣檢方辦案的積極度 有時真讓人搖頭...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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