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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2020-04-15 03:51 PM

引用:
作者cys070
比起這艘船回來
更讓人賭爛那個移民美國30年沒回台灣,一得病就跑回來
這種比黃安們和一些台商還可惡,不過看起來一些媒體和政客想幫忙講話
大概它們也很多親朋友在歐美,所以就他媽雙標


他們夫婦倆只要還有中華民國國籍,基本上就不能禁止他們回來啊...

BALA 2020-04-15 04:13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他們夫婦倆只要還有中華民國國籍,基本上就不能禁止他們回來啊...


回國是沒甚麼問題
大家關心的是醫療
憑甚麼全民買單

雙重國籍 健保 繳稅與否
這些都是未來執政黨要檢討的地方
目前對這些雙重國籍的人太好
對島內民眾相對剝奪

基本上 我建議是若沒誠實繳稅
這些旅居海外的台人終身不得加入健保
這才是健保該做的

goodpig 2020-04-15 04:16 PM

蘇院長昨天我個人覺得是真的有一點失言

美國回來那對夫妻與郵輪一家人,這兩組他的評論不應該落差這麼大

Jo Jo Chin 2020-04-15 05:08 PM

引用:
作者BALA
回國是沒甚麼問題
大家關心的是醫療
憑甚麼全民買單

雙重國籍 健保 繳稅與否
這些都是未來執政黨要檢討的地方
目前對這些雙重國籍的人太好
對島內民眾相對剝奪

基本上 我建議是若沒誠實繳稅
這些旅居海外的台人終身不得加入健保
這才是健保該做的


大家都有點搞錯
這兩夫婦的住院治療費都是由疾管署編列預算支付
就算他們兩個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也一樣
如之前確診的外籍看護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Jo Jo Chin 2020-04-15 05:11 PM

引用:
作者goodpig
蘇院長昨天我個人覺得是真的有一點失言

美國回來那對夫妻與郵輪一家人,這兩組他的評論不應該落差這麼大


他的意思應該是逃難回國是一回事
明知有一定的風險還是要出去玩是一回事

goodpig 2020-04-15 05:22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他的意思應該是逃難回國是一回事
明知有一定的風險還是要出去玩是一回事

你寫的我認同,我只是覺得蘇院長的用詞遣字有點落差太大

很容易被拿來作文章

cys070 2020-04-15 05:46 PM

沒有搞錯,刻意飛回來看病,明知可能有病還要過來
幾十年不做台灣人,這時候想蹭台灣醫療
跟來台玩過境老外和外籍看謢這種是不一樣
傳染病國家出錢沒什麼問題

不過這種說真的很可惡

newsnes 2020-04-15 06:05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他的意思應該是逃難回國是一回事
明知有一定的風險還是要出去玩是一回事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494289
引用:
指揮官陳時中今正式釐清,其實他們「不算明知故犯」......

sutl 2020-04-15 06:55 PM

引用:
作者BALA
回國是沒甚麼問題
大家關心的是醫療
憑甚麼全民買單

雙重國籍 健保 繳稅與否
這些都是未來執政黨要檢討的地方
目前對這些雙重國籍的人太好
對島內民眾相對剝奪

基本上 我建議是若沒誠實繳稅
這些旅居海外的台人終身不得加入健保
這才是健保該做的

這種沒在台,也沒繳所得稅跟健保稅的,應該全額自費。

要不然這種人國外應該有好幾萬 :think:

oversky. 2020-04-15 07:37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494289


引用:
陳時中強調,「我們沒有去重罰,但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得徵收其相關費用,只是這樣而已,沒有處罰的意思,只是付他應該付的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58

引用: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
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58 條的文字沒看到可以因感染區風險不同而差別徵收其相關費用。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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