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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兇手以及想追打兇手的民眾,一樣爛"<-----我也不認同 但是"對虐貓者施暴的人,跟虐貓者同樣的爛."<-----如果是這樣,我則同意 原先提到的"把想對虐貓者施暴的人,比喻成跟虐貓者同樣的爛."<----我下的結論是"不反對" 以上三點,您應該能注意到它們的差異吧.......... 另外,您認為,對於"善意提醒"和"冷潮熱諷"都沒辦法區分的人,是不是該冷靜點呢? |
引用:
可能每個人觀點不同吧! "兇手以及追打兇手的民眾,一樣爛","對虐貓者施暴的人,跟虐貓者同樣的爛." -->這兩個對我來說差不多,都不能認同.理由同我之前說的,對與不對並非兩極,有程度和動機上的差別. (之前我提的"想追打兇手的民眾",多打了個想字,應該是已經尻下去的民眾) "把想對虐貓者施暴的人,比喻成跟虐貓者同樣的爛."-->這個我更無法認同,因為一個只是想而已.想一想不犯法,很多人(特別是男生)早就不知道在腦袋裡幹過多少壞事... :flash: 至於何謂善意提醒或冷嘲熱諷,如果是有明顯特徵而不能區分,那可能就是太敏感或太遲鈍,需要冷靜思考一下. |
引用:
我也沒提到我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成就他人? 同樣的,我好像沒提到希望別人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成就他人吧? 想請教,我自欺欺人.........何解?? 尤其,您引的言是下面這段,更是令我一頭霧水,煩請解惑......... 引用:
針對這段,我提一下..... "法律"這東西是人類創造出來的,這點無庸置疑…..但是,這和法治精神並不衝突...... 從改車那一串開始,我就一直強調,我並不認為目前的法律是全然適當.......... 你可以不認同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法律,但是,違法時,就算你不認同法律,它還是唯一的標準…........否則,人人各有一套標準,何須法律??多年來高喊的"法治"口號,意義何在??如果法治不重要,那.......將來口號不就可以少喊一個了......... 法律有不適當的部分,如您所言,趕快想辦法找條文引用,或者找些有力人士促進修改條文.........這才是正確的作法,不是嗎? PS:打完上文才想到,您提的自欺欺人部份,難道是吸菸問題? |
引用:
如果,"兇手以及追打兇手的民眾,一樣爛"和"對虐貓者施暴的人,跟虐貓者同樣的爛.",這兩者對您來說差不多,那也就是說,您把虐貓和殺人強暴等同視之??這點,恕小弟無法認同.... 至於你提到"腦袋裡幹過多少壞事"的問題,您忽略了一點.... 你或許看到漂亮的女生,曾在腦袋中"想過"強X她,但是你不會大聲宣誓你想這麼作.... 但是,在這幾個討論串中,贊成對虐貓者施暴的人,卻是大表贊同,大聲疾呼,拍手叫好..... 也就是說,如果您在腦袋中"想過"強X女人,您覺得在網路上將您的"想法"昭告天下,合適嗎? 或者更進一步來說,網路上有人說他強X女人,雖然您也有過這種想法,難道您會大表贊同,大聲疾呼,拍手叫好??? 同樣只有一個想法,有沒有表現出來,那完全是不相同的層次.......您不反對吧 最後,很高興對於善意提醒或冷嘲熱諷這部份,我們已經達成共識........ :) |
我只能說
或許還是有人不知道或是故意忽略了 會虐待動物的人 本性是殘忍的 有電視台的白痴記者還當幫兇 旁人當然會覺得可怕 誰知道這種人將來會不會害到自己 害到自己的親人 壞人當然死光最好...最少要受到制裁....哪種方法都是好... |
引用:
其實不用特別提到"強X"這件事,最常見的,就是每當新聞上出現一些兇手(像陳進興,陳金火),或酒駕撞死人又逃逸...等等,討論區總是會有許多該怎麼"處理"那些敗類的聲音. 簡單說好了,這些行為的嚴重性,我個人排序如下 虐殺人類取樂>虐殺動物取樂>>>>>>>>憤怒追打兇手>把想打兇手的想法發表在網路上>自己心裡想打兇手 中間那個">>>>>>>>"表示遠遠大於的意思,前後兩端幾乎可以視為兩種完全不同層次的事件. 我猜你是把虐殺動物取樂這項,移到遠遠大於的後面,和憤怒追打兇手等等擺在同一層次,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因為行為的程度和動機有根本上的不同.基本上,會以虐殺來取樂的人,心理都有某種程度的病態,藉由凌虐弱小(包括被拘束的人或無力反抗的動物),控制並欣賞他們的痛苦,來獲得樂趣.而這種人通常也不是一開始就虐殺人的,事情往往是從簡單的開始,小鳥,貓,狗...小孩,成人.胃口愈大,想做的愈多,當然能做到的也和本身的膽量,想法,變態程度與環境等等有關.韓國連續殺人魔柳永哲和日本連續殺人魔宮崎勤,都是如此模式...考慮到行為和動機,所以我個人把虐殺人類和動物取樂,擺在近似的層次. |
覺得他虐貓 又把照片貼出來
個人主觀覺得 他跟半夜穿著大衣突然在你面前@#$%! 一樣造成人家心靈傷害 萬一被小孩還看到 他的一生可能就 還有延生出來的受害者.... |
引用:
對於個人認知的問題,我想應該已經沒有討論空間了,你我的觀念確實有落差,這部分彼此是著想說服對方,應該是緣木求魚,就此作罷.......... 我們來討論另一個問題,就是有關虐殺動物者的定位問題.......... 不知道您有沒有看過"關鍵報告"這部電影....... 包含您的部份網友,提到有關虐殺動物者將來極有可能成為虐殺人類的殺人魔的想法,好像也有研究報告支持這兩者的關連性...... 但是,我要提的是,今天虐殺動物者所做的,僅僅就是虐殺動物,能夠懲罰他的部分就只是虐殺動物的部分,而這些懲罰的部分,也輪不到個人來執行,法律自會執行,也的確已經在執行..... (法律適當與否,那是另一個問題了,前面提過...) 我們不能因為他還沒作而將來可能作的事情,"預先"來懲罰他,或許他將來可能成為殺人魔,或許他將來仍然只是個虐殺動物者,也或許將來他不僅不會成為殺人魔,也不再是虐殺動物者,甚至在某意外事件中,他成了很多人的救星,這些都沒有人能肯定...... 看到很多的發言,根本已經把虐殺動物者和殺人魔劃上等號,老實說,我覺得十分可笑....但是,我一直並未發表此想法,這也就是您前面提到的"謹慎".......... 或許在這些人眼中,動物和人是對等的,但是在我眼中,動物被虐殺雖然是殘忍的事情,但卻遠遠比不上一個人受到傷害,以您的表示法就是..........傷害人>>>>>>>>>虐殺動物,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層次的事件 PS:表示大很多,一般僅使用兩個>的符號,也就是>> |
引用:
以上你的看法,我雖不能完全認同,不過我之前就提到,個人觀點不同罷了,當然沒必要硬是去說服別人.至於我個人的看法來總結一下... 應該沒有人說虐殺動物取樂者將來就一定會虐殺人類取樂.提出心理學研究和實際案例中有這種關連性的情況,是作為提醒.若發現身邊的人或自己有這種傾向,能盡早正視之. 這種虐殺取樂的行為,不論對象是人類或是動物,其兇手的行為,心態與動機都是相當病態殘忍.有鑑於此,我認為兇手虐殺人類或動物取樂的行為,和民眾追打(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有著程度,心態與動機等根本上的極大差異,不能相提並論....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PS:你提到"表示大很多,一般僅使用兩個>的符號,也就是>>"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啊?你可能誤會了,我文中會特別用">>>>>>>",主要是想把距離拉長,強調那種天壤之別的感覺. :p |
引用: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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