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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上班「敲敲」聊天 當心老闆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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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寫的真好啊 :ase 離題一下 :D 您是2001年登記的 可是第一篇文章是 2004-10-05, 10:37 AM :eek: :eek: :eek: 潛水潛了三年 :shock: :shock: :shock: MY HERO.... :ase |
引用:
第三者事先無法知道接收方式用何種方式接收訊息的 |
引用:
..... 抱歉... 沒看懂... :ase :stupefy: :nonono: |
引用:
公司與百貨公司在這個例子上無法類比的原因,百貨公司屬於公開場合而公司不是,法律上的公開場合定義是”非特定人士可自由出入的場合”,而大部分的公司是屬於”特定人士出入的場合”。 基本上這一句話”如果老闆事先聲明,我會在廁所裝監視器,不爽你可以不要上廁所”是真的有爭議,如果員工告老闆,而老闆能證明這樣沒有侵害到員工的隱私權,或是員工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而不上廁所不會對員工的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或是員工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不算侵害到員工的權利。否則就客觀條件來說,怎麼會告不動呢? |
那請各大公司快在廁所裝針孔吧
還要能錄音的.. 廁所算公開場合吧,人來人往的... :laugh: 已防有小人偷講公司壞話,傳公司機密文件 還有像我這種pt跑進去偷睡覺 我只能說真無聊阿..... |
引用:
主要原因是,公司是老 闆的私人財產,如果員工當真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他可以選擇不要來這間公司。這跟有沒有侵害員工權益無關。 就好像如果網站會員若是對站長的管理方式不服,他也可以選擇不要來這個網站。但是這算不算侵害到會員的權益呢? 當然我知道這例子舉的太極端,不可能老闆真的會這樣做,但我的重點是放在公司是老 闆的私人財產,這一點上,所以他愛怎麼惡搞是他的自由,你不高興大可不要來。 |
引用:
好像是"軍官與魔鬼" 他跟黛咪摩兒主演的 以上 |
引用:
那應該就不能舉這個例子吧 豈不是很矛盾 舉一個不可能發生的事 :fear: 你所說的例子根本違反了基本的善良風俗 就算是老闆的私人財產 也不在法律的保護傘底下 就算在法庭上也站不住腳 更何況法官是自由心證吧 他會允許老闆胡搞瞎搞 ??? :stupefy: |
所以啊, 人心自由, 反正各自看著辦.
我覺得責任制挺好. 但如果老闆是採用時間, 責任雙制, 那麼不想做員工也是可以選擇離開. |
引用:
勞資雙方互相想要佔對方便宜... 法律只保障等法律的人... 另外,勞動基準法只是特別法,就算是勞動基準法還是對資方比較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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