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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認真思考以下: 作法一、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可以以蓋便章代替當事人簽名。(現行方式)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偷刻當事人便章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作法二、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如果認真思考過以上情境,就會發現,代辦時,保留或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完全沒有差別。 |
引用:
閣下馭妻有術,佩服佩服!不過,講出來不怕被站上女性同胞圍剿? :laugh: |
引用:
完全就是有差別阿 廢除了蓋章簽名欄位,代辦人亂搞,承辦人員要如何撇清責任? |
承辨人員只要自己沒違法/違規就好了啊...
就像賣酒賣菸 店員只要確認購買者有滿18即可 我管你買了是不是要給未滿18的人使用 我管不著也不想管 同理 代辦人員有沒有亂搞 那是你們的事...自己去處理去訴訟好嗎 我保護好自己就好了 |
引用:
不會 ,這完全是照您以自己的方便為優先的想法來處理的 ...;) |
引用:
沒有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位,承辦人員無須查證此欄位,會有什麼責任? |
引用:
我從來沒有以自己是否方便為優先考量,而是覺得現代人已經被教育成頭腦「恐固力」、完全無法思考,而感到很悲哀而已..... :think: :laugh: |
引用:
出事就有責任了 你覺得很廢很多餘 但就是拿來保護承辦人員的 我也覺得你都沒思考到這點 感到很悲哀 :think: |
引用:
我覺得會一直無限迴歸下去,就到此為止吧 我認為你有道理,但是現行做法也有它的道理 所以要討論出一個結論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 就這樣吧 :p |
引用:
承辦人員只要知道有蓋章有證件就好....是不是當事者他們根本不用去理的好嗎?? 代辦人偽造文書是使用者跟代辦者的事情,跟承辦人員無關 如果沒有當事人欄位,那還辦什麼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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