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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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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好像也告訴我們
全家參加旅行團 直系血親別坐同一台車, 別搭同一航班, 別坐同一條船. :stupefy: |
引用:
是有點濫情,但不見的是理盲就是了 我認同保險公司的作法是完全合法的 但合法不見的合理 不然新政府就不用推司法改革了 所以我後來也修正我的態度 傾向於去修法,把法條完善化 但就像你說的,立法者想避開其他風險,講白點就是避免節外生枝 畢竟這種一家人會一起死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年也沒幾次,特地修法太麻煩了 所以大概不會有任何改變吧 |
民法好像沒有關於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權順位的規定
所以應該是平等的! 如果日後真的修法加入兄弟姐妹又沒有規定順位的話 即使父母倖存,哥哥仍然可以請求賠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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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情不好都照樣能繼承遺產了 :ase 引用:
一個人意外逝去,對其親友乃至整個社會都多少有影響, 一等親還在,撫慰金就給他們,不在了,至少付給受害者基金,可補償其他求償無門的人 在下覺得這樣較好 引用:
我個人覺得這樣有點因噎廢食 畢竟市面上險種很多,要引起殺人動機多的是理由 沒有責任險,旅平險、意外險跟壽險一樣都能賠 |
紅字部份是有問題的!
撨慰金 本來就是加害人賠給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如果他們還活著)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白話文就是人死了,所有的民法上權利均消滅! 就我目前對民法的理解 理論上如果一個無直系血親及配偶的人被害死 在民法上,加害人只需要付喪葬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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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192+1114 |
引用:
看了很多人的意見,可以看出來大部分人看不懂 不同保險的差異,和民法的原理 責任險和你舉的其他保險差別是不用指定哪些人身故保險公司要賠保險金(如壽險被保人)和接受保險金的人(如壽險受益人),一切依民法規定... 所以,如果責任險要賠,我就用乘客險舉一個例子 一對反目成仇的兄弟(已無其他親人),為了祖產把另一個灌醉,再叫人開車載出門故意出車禍,故佈疑陣為沒綁安全帶車禍身故 是不是就可以用乘客險取得保險金,其他保險還要有被保險人簽名反而不會有問題 另外民法的意思不就是旁系沒有直系的親,如果要說旁系有損害到利益,那另一個的意思就是要留機會讓旁系也有謀財(利益)害命的空間。:nonono:(我用網民比較容易懂的語言來解釋) |
法律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人們要去遷就法律。
有一則設計的謎題想必很多人都看過。某人死後遺留17輛車,遺囑指定長子分1/2,次子分1/3,三子分1/9,這數字明顯不合,有位律師開了輛車來,說:把我這台加進去吧! 17+1=18,1/2長子得9輛,1/3次子得6輛,1/9三子得2輛,合計17輛,最後還剩一台,律師說那我將自己的車開走了哦! 這個謎題當然是設計的,因為1/2+1/3+1/9≠1。依嚴格的題意9也不是17的一半。但若是現實生活真有人立這種莫名其妙的遺囑,那題目中的律師是唯一解法。 --- 我很討厭廢死,但接下來我要舉廢死為例。廢死為了達成他們的理念,想盡一切體制內體制外的方法,讓高院不斷駁回更審,令法官煩不勝煩;已判死無法翻盤的,就不斷阻撓執行。當然這是很惡劣的示範,但有他們創例在前,法律偶而給人通融一下又有何不可呢? 該通的不通,不該通的卻大通特通,法律常令小民失望,不是沒有理由的…… |
引用:
所以這次新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 才會規定有一半的成員必須是非法律人吧 因為法律人很容易陷入一個盲區 既然法律這規定,那照做就不會錯了 如果是從執法面來看,依法行政並沒有什麼不對,不如說就該是這樣 但從法條本身來看,用這種態度就改革不了司法了 |
引用:
這種講法太偏頗,非法律人也會有很大的問題 不瞭解法律設計的原意片面曲解濫釋是非常容易發生的 搞到醫頭換腳痛,醫腳換頭痛 看到黑影亂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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