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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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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維護治安 配橡膠子彈或麻醉槍再配一隻電擊槍即可。 |
引用:
我也不知道 不過你可以去問問日本跟英國,他們一般的警察為什麼沒配槍還能抓到人犯(只有警棍) 只有特別單位才能配槍 |
這個案子民事賠償部分是國賠訴訟,被告是警局非警員,法官裁定訴訟相對方不含警員,家屬一審敗訴。
有興趣就去填吧,我是沒填,因為這種玩民粹的無意義。 設置警械使用審議委員會意見調查表 - 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 |
引用:
日本有科男跟金田一, 英國有福爾摩斯, 台灣有甚麼 :( |
引用:
看來不只是警察,很多人的觀念還停留在過去阿 槍不應該看做只是強力的武器,而要以致命武器的觀點來看。 掏槍出來就要有殺人的覺悟了吧,不要老是想說槍開下去對方就會乖了。多數時候對方就會死了。我想那位警察先生也不是有想殺人的意圖,但是小看了槍的殺傷力,尤其是警察應該是使用類似達姆彈,而不是高穿透性的子彈,打在人身上出口不會是乾淨的小洞而是大範圍的破壞阿。 要是我日後會有陰影的。 |
政府執行公權力應該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比例原則包括,1.合目的性,2.侵害最小,3.法益權衡。
死者是逃已經不用討論,這種開車逃法有沒有危害員警生命-沒有, 警員(認為)他正在被攻擊或他的生命正在被危害, 如果這樣就可以使用所有能夠用上的手段自衛那就違反比例原則了(防衛過當), 沒抓到死者有沒有對公眾有立即危害? 應該沒有,他不是10大槍擊要犯。 據新聞,死者有攻擊警察前科,但這不代表他也會再次攻擊-類推禁止。 以後有沒有其他方法抓到他,除非他能隱形,不然台灣四周環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偷渡的。 我們都知道在台灣一般人遇到匪徒的合法自衛權是非常限縮的,基本上你能逃就不能反擊。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手無寸鐵的民眾都不能因為被攻擊直接反擊了,有槍在手的警察當然也不能僅憑他認為就以最激烈手段反擊。 那公權力怎麼維護? 維護公權力不是這樣維護的,全世界法治國家都是節制公權力的行使,況且,公權力的尊嚴是靠落實公權力的行使,不是我有槍大家要乖乖聽話。 |
事後諸葛 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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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題庫背的很熟喔… :) |
其實我也蠻同情那員警的,俗語說的好,苦幹實幹作牢吃免錢飯(應該是撤職查辦),大混小混一帆風順,
如果法律開放攻擊警察,拒捕,可以直接噴掉,一堆酒駕王八蛋應該不會那麼囂張。 同時,也放寬自衛合法範圍,因為我覺得以台灣現況自己未來用到機會很高。 |
引用:
恐龍 1. 有逃跑意圖 2. 對空鳴槍 3. 射擊非要害 4. 逃跑途中流血過多死亡 5. 確認為毒販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3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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