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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tte 2013-11-05 03:25 AM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那若D要加入家屬制度,
那這邊的「需經配偶同意」, 這邊的配偶是否包含C?
若不包含, 那C在家屬制度下的權益何在?
若包含, 那與AB的婚姻關係明顯抵觸.
若不需C同意, 當CD有婚姻關係, E要加入, 「配偶同意」是指AB或CD?
因此我認為兩者並無法並行.


家屬制度的定義是:詳見草案本文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
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

依草案的設計,假設現有10個人,大家說好了同意可以去登記成為家屬的關係,
但若其中有兩人是婚姻中的配偶,這兩人必須都要同意,才能准許登記。
這10人可以經由親屬會議推舉出一人擔任家長,總理家中事務,
若有第11人想加入時,須經由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登記加入。

您的問題「配偶同意」,指的是要配偶雙方都同意,才能加入該家庭(或說生活公社)
而該家庭的新成員,需經過親屬會議同意才能加入,不是誰說了算

Odysseyy 2013-11-05 05:41 AM

我是覺得人與人要如何互相扶持都好.
要再去用法律明確定義.只是更複雜化.
婚姻有法律規範了都不見得有保障.
現在再多了這個也只是增加混亂.


看了一下.不要這個.也不是為了那個.也不知道是要什麼.
保障?
要個虛名嗎.

老早有人在實踐了.只是現在公開來談.
都無所求了.

megag5 2013-11-05 07:13 AM

引用:
作者Odysseyy
我是覺得人與人要如何互相扶持都好.
要再去用法律明確定義.只是更複雜化.
婚姻有法律規範了都不見得有保障.
現在再多了這個也只是增加混亂.


看了一下.不要這個.也不是為了那個.也不知道是要什麼.
保障?
要個虛名嗎.

老早有人在實踐了.只是現在公開來談.
都無所求了.


美國那幫人在鬧的主要就是錢跟權的問題...
錢的部分:
1. 夫妻共同報稅的減免額比較高,
還有些以家庭單位為基礎的福利也是要結婚.
2. 法定遺產繼承權的問題. 不承認同性戀“夫妻”,
一方死亡另外一方就拿不到配偶的法定額度.
雖然說可以用遺囑或生前信託來繞,
可是當事人死亡的時候遺囑仍需要經過公證公示.
萬一死者家屬對“未亡人”或這段關係很反感,
又不巧遇到反同法官,那遺囑就有可能被判定無效。
遺囑失效就會由法定額度來重新分配.
什麼?法官怎能這樣?
呵呵,美國遺產法裡有一堆東西可以讓法官自由心證,
比方說undue influence.
所以同性戀者有時候會上演臨死前認養“配偶”的鬧劇,
配偶一下降級變成了小孩,可是就享受法定額度保障. :laugh:
權的部分:
1. 醫院探視權及醫療決定權,這些理論上都必須是在法理上認定親屬關係才OK.
2. 共同收養小孩的權利.

老實說,我只要想到男男在月工月工好就覺得有夠噁心.
所以,我實在難以支持, 除非說啥多元成家的意思就是三妻四妾也OK,
否則大概永遠拿不到我的票. :yeah:

虛心受教 2013-11-05 07:44 AM

伴侶契約?倒不如去推單身者有條件允許領養!
隨時可自由解除的契約小孩要誰養?
像流浪狗丟回收容所讓國家想辦法?
這一大包裡面有一些想偷渡的怪事呢!
看來合法包養/被包養的日子快來了。
反正契約不是婚姻也查不到。 :think:

drasil 2013-11-05 10:13 AM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伴侶契約?倒不如去推單身者有條件允許領養!
隨時可自由解除的契約小孩要誰養?
像流浪狗丟回收容所讓國家想辦法?
這一大包裡面有一些想偷渡的怪事呢!
看來合法包養╱被包養的日子快來了。
反正契約不是婚姻也查不到。 :think:

伴侶關係解消後雙方還是對子女負有義務,要協商安排監護、探視等事項,草案表格裡有寫。

伴侶關係是要去登記的,和結婚差不多,跟自己私下定個伴侶契約是兩回事,保證有紀錄可查。

講難聽一點婚姻有時候就是一種合法包養╱被包養的關係嘛 :D

michaelweng 2013-11-05 04:43 PM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的解讀為
若A與B是婚姻平權, 要以家屬關係加入C, 那勢必ABC之間是認定為家屬關係.
也就是A與B的婚姻平權需變更為家屬關係才能加入C.
因為只有家屬關係才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當ABC共同在家屬關係下, 則彼此沒有性忠貞義務.


家屬關係現在就有,難道你現在沒有家屬??
家屬關係什麼時候打亂婚姻關係了??

原本家屬就有三個來源 血親/姻親/收養(擬制血親)
現在只是增加了讓外人成為家屬的方法
家屬什麼時候打亂婚姻的性忠貞???

例如一對夫妻跟單身小叔同住,同為家屬 .... 現在就有
小叔可以交女朋友可以打跑.... 廢話
妻與小叔亂倫.... 難道現在就可以合法???

把小叔換成沒血援的好朋友,居住在一起... 這種例子並不少見
只是未來這個朋友可以登記為家屬
現在只能在戶口名簿登記為寄居

michaelweng 2013-11-05 04:51 PM

多元成家並沒有變現在的人際關係
只是把現況加上有限度的民事責任

現在還沒有登記伴侶,但是社會現況充滿著同居,並沒有因為法律而改變
同居而不結婚是兩人自己的選擇
同居可以單方面選擇結束
同居生小孩後結束關係,現在就有,是雙方自己選擇不婚就生,不能怪法律沒保障
同居搞3P4P5P6P,社會現況也是有,他們都知道法律不保障,關你屁事??

現在沒有外人登記家屬的法律,但是一樣有寄居關係
寄居的人和家庭互相照顧,很好
家庭成員不同意叫外人搬出去,正常
寄居的人出去找女朋友打泡,關你屁事??

michaelweng 2013-11-05 05:05 PM

還有收養關係,
現在,未婚單身的人本來就可以收養小孩
就算他有同居人/伴侶也一樣

收養小孩或終止收養,是不是需要和同居人商量
這是自己如何經營家庭的選擇
法律原本就不規範

多元成家完全沒有改變現有人際關係,法律從未改變人性

42章經 2013-11-05 07:11 PM

https://www.facebook.com/timojazz/p...151997478164467
看完超爽的

micall.lee 2013-11-05 08:44 PM

其實我覺得有些人的邏輯很奇怪

依照現有法規,你要阻止第三者介入家庭,你就只能依靠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絕對不是靠民法,民法根本不管第三者,或者說,你因為刑法 239 也才能有所謂的賠償官司,賠償官司是因為你要跟第三者達成和解,才有所謂賠償官司的出現,民法之中並沒有法律規定,當配偶外遇,你就可以跟第三者要求賠償的類似條文

而關於離婚,根據民法 1052 條第二個訴請離婚的條件,你只能因為刑法 239 的成立,藉此跟原來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然後依照訴訟的判決決定財產分配、監護權等等權益

就民法的立場來看,僅能因為刑法 239 才能去談離婚,離婚訴訟則只限於夫妻二人,其他親屬則是受到間接的影響,完全跟第三者無關

所以原有民法根本不能嚇阻有第三者介入家庭,現有的法律只有刑法 239 才有用,民法出場的空間只有在夫妻進行離婚官司,以及與第三者進行和解的民事官司而已

民法所負責的只有在離婚權利義務與民事賠償的仲裁而已,如此而已,而且還得在刑法 239 的成立之下才有民事官司的空間



有些人真的很害怕通姦這件事情,認為通姦這件事情絕對需要法律來嚇阻,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我個人覺得是尊重這些人的立場

但我真的覺得這些人要搞清楚的是,當有第三者介入婚姻,民法到底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民法關於第三者的介入,僅是在 1052 條中規定,當你的配偶有跟他人進行通姦,你有那個權利提出離婚要求罷了,然後藉由離婚官司來獲得合理的財產分配權甚至是對原配偶的賠償要求等等

而且你的配偶有沒有跟他人發生通姦行為,這不是你說了算,你得先告第三者與通姦者有觸犯刑法 239 的通姦罪(還是告訴乃論),要有證據,這個證據還不好拿,很多新聞都講過

因此民法在通姦這個事情中,不過就只是用來仲裁而已,用來收拾通姦這件事情誰該負責甚麼,誰該賠償甚麼罷了

民法沒有這麼了不起還有所謂嚇阻通姦這件事情,原來就不是用來嚇阻通姦了,一些認為多元成家等於是開放通姦的人,我請問原來就沒有在嚇阻了,那你們又在講說這個多元成家沒有在嚇阻的邏輯性在哪裡?

況且,多元成家的相關法律草案,也並沒有把民法 1052 條的第二個條件刪除啊!我是不曉得為什麼要拿著通姦這件事情在那邊做文章?



再者,這些人還認為,當有了伴侶制度,第三者就有了好理由直接介入家庭,這實在讓我覺得很疑惑,因為修正後的民法第 1058-1 條規定:

引用: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白話文就是,如果有小三想要介入家庭,想要和通姦者締結伴侶契約,對不起,第一個讓伴侶契約不成立的條件就已經無法讓這位小三介入家庭,光這個就已經讓其他與伴侶制度的法規都通通無法成立,我請問到底這個小三連 1058-1 條都搞不定了,怎麼介入家庭?

況且,修改後民法第 976 條

引用: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締結伴侶或結婚者。


修改後第 985 條

引用: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修改後第 1052 條(又來了,這條法有多重要,請這些人多看幾次)

引用:
配偶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締結為伴侶。


以上這些法律再再的都在告訴我們二件事情:

第一,如果你打算跟另一個人有較深入的關係,要嘛,結婚,不然就是成為伴侶,二選一,不能同時存在

第二,如果你已經和某人成立了婚姻或伴侶關係,想要第三個人進來,不行,你只能和其中一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另外一個人不能有任何關係,不能兩兩成立,也不能一個是婚姻關係,另一個是伴侶關係

好吧,還有一個家屬制度,家屬制度你可以讓第三個人進來成立家庭沒有錯,但這有一個條件,修改後民法第 1124 條已經規定了:

引用:
家屬之加入或退出,及家長之設置均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為家屬,應與其配偶共同登記。


這甚麼意思?如果小三要來介入你的家庭,你和你的配偶都一定要去戶政機關登記你們三個是家屬關係,如果你的配偶打死不配合,請問是要怎麼變成家屬關係?

修改後的民法無論是走伴侶制度或者家屬制度,都沒有小三「直接」介入家庭的空間,配偶都有拒絕小三直接介入家庭的權利,絕非像某些人宣稱的,小三可以直接來我家住、有權利要求財產分配 ...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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