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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題:臥軌抗爭事件懶人包∼您當真以為還能置身事外??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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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手 請問哪個先進國家式欠薪債權最高優先, 再來是政府稅金,接著才是銀行和一般債權這種狀況的? |
從敘事的時間軸來看,直接從85年跳到101年,
中間輕輕帶過,還順便美化一下, 對95年的官司敗訴提都沒提, 算啥懶人包.......叫洗腦包還差不多~~~~~ |
引用網路資料:工資優先清償之順序。
甲公司因為大環境不佳及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公司虧損,公司乃於97年6月間歇業, 並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該公司負債包括 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所得稅20萬元、營業稅900萬元、 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1000萬元、其他應付貨款及借款2000萬元、 以公司土地設定500萬元抵押權的銀行借款500萬元, 公司所有資產包括價值600萬元其中已設定500萬元抵押權的土地及現金600萬元, 請問勞工的積欠工債權的分配順序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其中所稱的最優先受清償權究竟指優先那些權利呢?對於一般的債權, 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有其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應無疑義。 另外,對於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特質, 因為實行抵押權所換得之金錢應優先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而 稅捐之債權,則需區分稅捐的種類,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因此一般的稅捐債權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因此也次於抵押權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 如果是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所以這三種稅捐即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一般債權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及抵押權。 此外,如果是超過六個月的積欠工資部份,僅屬於一般債權,而不具最優先清償權。 因此這幾種債權的清償順序應該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一般的稅捐債權>一般債權。 因此本案公司土地拍賣獲取600萬元並有現金600萬元,總計有資產1200萬元, 其中最優先清償為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抵押權擔保的銀行債權500萬元>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1000萬元>所得稅20萬元、營業稅900萬元>其他應付貨款及借款2000萬元, 由於公司總計有1200萬元,扣除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抵押權擔保的銀行債權500萬元,尚有375萬元, 勞工亦僅對該375萬元就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有最優先清償權。 |
引用:
勞工在企業倒閉時處於最弱勢的地位 若不能多加保護他,就不要怪別人殺人放火 |
引用:
所以只要是處於弱勢地位的, 又未被保護到的, 殺人放火都不能怪了嗎?? |
引用:
如果,『代位求償』是不存在的立法,(您的意思就是沒有法源) 那請問: 政府為何要答應,先提供「貸款」給勞工,再追討資方資產拍賣所得回補這個貸款? 如果這個承諾是政府只是應付勞工的空話,是不是又是失職? (不僅欺騙於勞工,也有愧於全民稅金) 另外,如果這是「貸款」,應該是政府與勞工之間的關係, 那麼,勞工和資方之間就不是「貸款」關係, 勞工勞動所得,本來就屬於勞工, 就算現行法律是先還三個月的工資, 所以也不是借貸關係。 這本就不適用於借貸先借先還的原則, 資產資產拍賣,當然要先給付勞工所得。 您的舉例,和這個案子一點類比關係都沒有,根本不算個比喻。 |
引用:
你確定有看仔細?? "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特質, 因為實行抵押權所換得之金錢應優先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你應該沒有搞清楚, 公司的資產早在未積欠工資前就抵押給銀行了, 何來的先給付給勞工, 至於政府為何先貸款給勞工... 你再去看清楚當時貸給勞工的那個規定叫什麼名稱吧。 |
到底誰能證明
當年 政府真的有說過 "不用還" 這種話? or 勞工不想還隨便瞎掰? |
事件中的官話 ~ 不論是安撫民心 . 抑或欺騙群眾 . 或是譁眾取寵
若沒有事件開會研商的會議記錄 與 於法有據 那個叫廢話 ......... 人民可以拿著官的口頭承諾 . 據為自我該得的權力與利益 <= 法治國家是這樣玩的嘛 ?? |
引用:
走到那個地步, 你覺得處於絕境中的人會在乎? 這就是恐怖的地方, "不在乎了!" 因為道德無法保護他們, 因為政府無法保護他們, 因為這個系統無法保護他們. 你之前泰國內戰的時候經過, 你覺得他們會分辨其實你是台灣人, 確認後才不亂來? 唉.. 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個社會搞亂了, 其實沒有任何人可以撇清關係除非是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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