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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擋救護車的又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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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車流量大 非惡意擋救護車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5410918002.html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姜永浩下午前往葬儀社相驗男童遺體,訊問救護車駕駛並勘驗救護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經檢視救護過程全程錄影畫面結果,認定主要是車流量過大,所有車輛都屬正常行駛,沒有車輛故意阻擋救護車。 國道警方表示,救護車必須快速而安全地執行任務,但以這次事件來看,無法期待每一位用路人的駕駛技術都和救護車駕駛一樣高超,且交通相關法規的精神在於處罰「故意」擋道者,根據行車記錄器影像看來,前方車輛已有稍微避讓動作,有可能駕駛是生手,高速情況下不知該避向哪一側,無法認定為故意不避讓。 |
哇
鍵盤檢察官跟地檢檢察官判斷不一 聽誰的?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
我怎麼感覺貼新聞連結的反而比較像在打臉
每貼一次就打一次 |
引用:
問題五: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製作宣導路燈旗、海報、貼紙。 強化本局主題網站。 透過報紙、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發佈新聞稿。 與警察廣播電台連線進行宣導。 印發「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不會有問題吧 :confused: 平常沒有是讓你用最高限速開當然沒問題.可是當有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有緊急事情需要讓道時.為什麼不讓 另外政府也有宣導 禮讓篇-救護車、警車、消防車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ctNode=801&mp=7 我所說的並不是他有沒有惡意擋車.是有沒有"讓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
引用:
救護車的警笛警燈效力,跟警車是一模一樣的喔。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的警笛一但響起,所有的車都"必須"讓路。就算是闖紅燈左轉or超速都一樣要讓。 |
引用:
台灣就是考照不嚴,導致有駕照者駕駛技術普遍不佳。 因為無知所造成的事故,比故意來得多很多。 |
沒辦法
現行法令上無從規定駕駛者的行車技能.觀念.道德 救護車消防車也只能八仙過海 各顯神通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0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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