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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事情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跑的比誰都還快 又破功了 |
引用:
犯罪減少就是個事實勝於紙上談兵,除非你能提出死刑無助於減少重大犯罪否則說服不了別人的 電影是電影,任何電影都能當真 |
引用:
挖咧,我回文都儘量走中性了還被說諷刺。 關於侯友宜的報導,他不但有說明,也提到具體數字,以下; 問(記者):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侯):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 -----------------------分隔線--------------------------------------------- 一位犯罪防治博士,做到警政署長、刑事局副局長的人提出有關死刑廢除的看法。 還希望你能多方參考。 |
引用:
哈哈﹐你前面說殺人犯都可以原諒了 我則回原諒這種美德被你講得很惡劣一樣 現在卻扯到在言語恐嚇上大做文章不是美德﹐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你根本已經不知道自己想講什麼了啦 笑是笑你蠢﹐跟什麼"更多邏輯"一點關係也沒有 另外就是她有沒有原諒跟是不是在大做文章只是你對廢死人士的偏見所帶來的嘴炮罷了 有沒有原諒跟是不是在大做文章只有她自己才知道 偏偏有些人蠢到自己都不了解自己還一副知道別人在想什麼 我當然也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做....如果你不裝做很了解她﹐不裝做了解她是個會"大做文章"的邪惡人士﹐那你所說的一切你自己也知道(應該知道吧....?)完全站不住腳 不過﹐就如我先前說的﹐你只是在嘴炮。只因為你不喜歡這個人﹐而且原因單單因為她有異見﹐就先入之見的認為她的一舉一動都是邪惡的。即使她在此事件中是個受害者﹐你反而把她講的是她自己的問題。 哎呀呀﹐台灣實在太多無藥可救的社會敗類 |
引用:
死刑跟廢死是否會壓低犯罪率,這還有的談,犯罪率的高低不是因為單單廢死不廢死就可以簡單說完,但是死刑的存在對單一性質的犯罪率小弟覺得會有所幫助 小弟一直認對台灣來說死刑是有其必要性 畢竟單以廢死來說要改的東西還太多了,監獄數的問題(有人願意在家附近蓋監獄嗎:confused: ) 終生監禁問題,終生監禁社會要付出多少成本,當然犯人自己養自己那當然沒問題,但是要社會去養他們到死包含吃住跟醫療費這不是每個人民都願意贊成 如果硬要套上這是社會造成的是人民該去承擔的那是無法說服人民(別人殺人放火干親屌事):think: 更別說台灣的沒有所謂的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也只是大玩文字遊戲,沒判給你刑期不過給你假釋又減刑的機會,這種無期徒刑本身就是天大的笑話:tu: 其對受害者家屬方面又須如何善待,我不認為法務部所謂的出錢幫他們打官司是他們想要的:( 至於廢死為何會有犯罪高漲的結論小弟其實也覺得有點莫名其妙 或許所謂的高漲是針對惡意或者預謀奪取他人生命的行為來說吧:jolin: 以法治人在於行不再於心,人心似海豈能善惡兩字可以包容,所以對小弟來說法律就是正義也是維護秩序,畢竟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大家擁護起來的,如果是惡法必會被淘汰 如果硬體,法律,人民這三方面都已完備那就可以著手廢除死刑 但是硬體不足,法律沒有所謂的終生監禁,還是維持那種搞笑等級的無期徒刑,以及對被害者家屬或者加害者的照顧沒有完善的制度存在 人民沒有感受到廢死比死刑所帶來實質的好處更多或者是廢死前跟廢死後不會有啥改變,而只是嘴巴紙上大談人權神論,那這樣要馬上執行廢死那真的還言之過早 廢死議題只能說慢慢來慢慢談慢慢做,不是一兩天就可以解決的事情,耶穌跟釋迦摩尼還有穆罕默德他們要讓人民接受他們宗教的理念也不是一兩天就起來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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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死刑之存廢和所謂「重大犯罪」發生率實在是看不出有何關聯,每次我都會貼Mocear的文章來展示一下,他整理的很好。 (還有人比我更懶,連懶人包也做好了...) 聯合踹人天地的Mocear大的反死刑文章懶人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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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說過你沒邏輯了, 你不用這樣不打自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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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侯友宜說得那段完全是笑話。 說難聽點真的不像是一位犯罪防治博士,做到警政署長、刑事局副局長的人會提出的看法。 「懲治盜匪條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4100015080號令廢止) 第二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 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 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 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 在海洋行劫者。 六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 強劫而放火者。 八 強劫而強制****者。 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一○ 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引用:
還好啦,目前還有40個,排排站等著打掉... |
引用:
你提供的懶人包裡面有最基本的邏輯漏洞, 很明顯得把 "有死刑" 當作 "兇殺案多" 的成因, 真正有趣的是, 為什麼當 "有死刑" 反而更大的可能是 "兇殺案多" 的結果的情況下, 非得用你那有漏洞的邏輯做解讀, 並完全忽略更可能的事實. 例如這一段, 引用:
邏輯嚴重錯誤, 把廢除死刑, 當作兇殺案降低 "唯一" 的原因, 就跟生病就去廟撈些香灰回家泡成藥水喝, 喝了之後病好就當作香灰能治病的人一樣, 錯認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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