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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森新聞】檳榔西施事件,員警錄音還原。您支持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91370)

小建 2010-04-17 09:13 PM

引用:
作者acetyl
法律本來就是分行為階段來看待,既然你說我字打太多就是書讀不熟,不然小弟貼個律師見解你,人家就認為在冰榔攤內說的不算,可以去跟他論看看,人家字也打很多,你看看人家怎麼認為嘍,不服氣也可以去跟他論看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幫您節錄該網站律師講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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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西施在員警執行職務時,仍對警員大呼小叫、出口成髒,恐違反刑法第140條。
---------------------------------------------------------
警員與西施兩人體力上不成比例,且此案非重大刑案的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警員使用側摔制伏檳榔西施已經是武力過當,這是員警遭立即記過的原因。

*民眾若辱罵正在執行公權力的警員,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與妨害公務罪嫌,若是攻擊或碰觸警員身體,就是涉嫌妨害公務的現行犯,在場警員可使用強制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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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再多...
1- 該檳榔西施不配合&先口出惡言是此事件最大起因...
2- 該檳榔西施已經扯警員動手了, 這點尚不能說該檳榔西施絕對沒有妨礙公務, 在此情況下, 警員用強制力逮捕就並無不可...

很多時候警局的處置是真的依照公平還是依照社會輿論的鄉愿, 大家不是第一次看到...


引用:
北縣議員林淑芬涉辱罵警察 法辦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台北縣議員林淑芬指控遭員警毆打案,台北市警士林分局昨日上午公布蒐證錄音、錄影帶內容,顯示林淑芬數度穢言辱罵執勤員警,言行已涉有妨害公務罪嫌,警方向檢察官請示後,全案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這起議員與警員的糾紛,發生在前日下午二時許,士林警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員警王中大在仰德大道與至誠路口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時,因台北縣議員林淑芬姊弟未懸掛通行證,王員因此攔阻並要求林等改道而行。

 孰料,坐在駕駛座旁的林淑芬卻搖下車窗,先以閩南語表示「你兇啥曉」?然後口出五字經辱罵王員,表明自己是台北縣議員,王員當場強制將她帶回派出所,由於林女一度拒絕配合,並與員警發生拉扯,也不斷高喊「警察打台北縣議員」,相關員警立刻進行錄音蒐證。

 在警方公布的錄音帶中,林淑芬一再表明「台北縣議員」的身分,然後分別以三字經及五字經連續辱罵王員,引致員警與女民代一番唇槍舌劍,經在場員警不斷勸說,才暫時止歇。

 警方表示,為免滋生事端,立即以V8進行蒐證,近四十分鐘的錄影過程中,林淑華不斷打電話四處「撂人」指稱:「台北縣議員遭台北市警察毆打」並要助理「趕快通知」台北市媒體前往採訪。

 警方指出,林淑芬議員從頭到尾一共辱罵員警三次,事後則反控警方在派出所內以「過肩摔」對她施暴,也拒絕女警陪同驗傷,直到聲援的數名民眾前往派出所後,才就醫驗傷,不過醫師僅發現林女的手臂有輕微抓痕,明顯與事實不符,員警執行公權力過程絕對合法。

 警方表示,林女所涉為刑法侮辱公務員公署罪,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之刑責,經向檢察官請示後,全案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acetyl 2010-04-17 09:18 PM

引用:
作者pfbspfbx
講屁話跟硬凹是律師的專長


今天你贊同挑戰公權力 哪天你需要公權力幫你時 他卻衰弱的無法幫你時


你就不要又上網哭 什麼警察無能之類的 因為那是你的支持與縱容 造成的


或許前面怎樣沒看到 但是 西施不要 叫囂 不要 動手腳 我相信 他也不會被怎樣


他今天會被打 被摔 也是他 她自己造成的 要靠腰前 先反省自己的行為


我又沒說認同西施全部行為,說她可以被全部原諒之類的你氣什麼呢?

上面你說的也都是假設沒看到的情況,要假設很多假設都有一堆人都說過,也有人說該警員要追其他攤西施才找麻煩、也有人說該警員沒遵守兩人一起出勤的規定,也有人影片中該溪施說{該警員又來了}表示該警員有意圖刻意找麻煩................多到不能多的假設了


要假設我也可以假設

如果公權力若可這樣無限制伸張,遇到EQ不是很高的警員,可能下次就往你開槍也說不定
到時候你親戚朋友再來跟你安慰一定是你態度有問題不然不會被開槍

至於你說態度佳不佳........請問態度怎麼衡量?你來衡量嗎?

才會有比例原則這個緊箍咒來制衡

至於我貼的連結是不是講屁話跟硬凹..........你覺得他說的是你去他網上留言告知他阿

你高興就好嘍

acetyl 2010-04-17 09:2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幫您節錄該網站律師講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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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西施在員警執行職務時,仍對警員大呼小叫、出口成髒,恐違反刑法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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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與西施兩人體力上不成比例,且此案非重大刑案的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警員使用側摔制伏檳榔西施已經是武力過當,這是員警遭立即記過的原因。

*民眾若辱罵正在執行公權力的警員,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與妨害公務罪嫌,若是攻擊或碰觸警員身體,就是涉嫌妨害公務的現行犯,在場警員可使用強制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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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再多......


都說屋內跟屋外不一樣嘍,警員可以隨便進屋執行公務? 有這種案例嗎? 沒聽過在家裡電話中罵警員警員可以進屋的

至於之後的證據是否合法都還有疑問

你貼的案例很好

但是
1.這是在外面他在馬路上跟警員扭打
2.這是合規定的臨檢有事先報備
3.警員有照程序兩人一起
4.最後該警員也和解了(不過這是不是議員的關係就不知道了)

吉祥物 2010-04-17 10:28 PM

引用:
作者acetyl
辱罵要看地點的,屋外跟屋內也有分,因為你我都沒在現場,從影片看到的辱罵,是該溪施先於店內的電話中說該警員在X北,之後的蒐證是否具合法都還不知道,怎能視為路上的現行犯?

這根路上是不一樣的,不信你在家罵大聲點說某某分局的警員都是XXX,看看隔壁可不可以去你家把你當現行犯逮捕........
其實討論這也沒用

因為多數重點在,該警員的後續動作是否太過份,不顧人身自由並違反執法的比例原則,你書讀比較多不然你來跟大家說說何為比例原則好了

法律本來就是分行為階段來看待,既然你說我字打太多就是書讀不熟,不然小弟貼個律師見解你,人家就認為在冰榔攤內說的不算,可以去跟他論看看,人家字也打很多,你看看人家怎麼認為嘍,不服氣也可以去跟他論看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F大說這些只是要告訴妳 那位檳榔妹已觸法..員警只是依法辦事而已..
員警後續動作起因不就是西施不願配合強行暴力掙脫所造成
一個大男人對女子使用武力確實不適
但員警有辦案必要,也避免西施關門滅證串供,且以違法在先,
幾位大大提到可派女警處理,雖較符合人道倫理,等女警到想必為時已晚,且妨礙公務員警是有權當場扣押既定現行犯論,至少員警本身以依正常程序辦案,頂多是對那位自稱弱女子的(洽查姆)施以武力社會觀感不太好而已,事情有因有果。
上一篇題有提到感到妳的邏輯問題造成不悅,先跟妳說聲道歉
不過這是我看妳的回文給我的感覺,感覺妳的重心完全偏離,曲解過大,做一個形容而已,並無謾罵意圖,相關法令F大已詳細提供..希望妳先看看在定論...

gtstmars 2010-04-17 10:43 PM

引用:
作者pfbspfbx
講屁話跟硬凹是律師的專長


今天你贊同挑戰公權力 哪天你需要公權力幫你時 他卻衰弱的無法幫你時


你就不要又上網哭 什麼警察無能之類的 因為那是你的支持與縱容 造成的


或許前面怎樣沒看到 但是 西施不要 叫囂 不要 動手腳 我相信 他也不會被怎樣


他今天會被打 被摔 也是他 她自己造成的 要靠腰前 先反省自己的行為


大大請控制一下情緒吧
照你這樣,我是不是也能說
選擇性辦案跟吃案警察的專長?
這種話還是別說吧

回主題
從acetyl大貼的那篇來看
檳榔妹妨害公務成立的可能性滿大的
不過前提必須是在她確定有違法
從影片來看,她的穿著算不算****放蕩都還有爭議哩

現在這個案子好像已經開始打官司了
如果最後確定檳榔妹沒違法的話,
不曉得她後面的動作還算不算妨害公務哩?

而如果最後確定她有違法,妨害公務大概跑不掉
不過警察的處理也的確是過當
這一段寫得很清楚,已經是確定了
中和分局7日認定其執法過當,已將欒警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處分依據是警察執勤是否恰當,如果受懲處員警覺得處分不妥,可以向上申訴。警員教育訓練課程有教導員警,無論民眾如何辱罵、情緒控制,也不能使用過肩摔或側摔等過當行為。警員與西施兩人體力上不成比例,且此案非重大刑案的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警員使用側摔制伏檳榔西施已經是武力過當,這是員警遭立即記過的原因。

另外,檳榔攤裡面是不是公共場所也還有爭議
有人認為是
也有人認為是像得來速那樣的性質,裡面不能隨便進去
關於這點我是不知道去哪裡查案例啦,
不過一般來說,應該都是在檳榔攤外面點東西,店員再拿出來給你吧?

還有一點,該警察可以錄音蒐證,但是他有說"妳再說一次"
這句話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gtstmars 2010-04-17 11:33 PM

引用:
作者吉祥物
F大說這些只是要告訴妳 那位檳榔妹已觸法..員警只是依法辦事而已..
員警後續動作起因不就是西施不願配合強行暴力掙脫所造成
一個大男人對女子使用武力確實不適
但員警有辦案必要,也避免西施關門滅證串供,且以違法在先,
幾位大大提到可派女警處理,雖較符合人道倫理,等女警到想必為時已晚,且妨礙公務員警是有權當場扣押既定現行犯論,至少員警本身以依正常程序辦案,頂多是對那位自稱弱女子的(洽查姆)施以武力社會觀感不太好而已,事情有因有果。
上一篇題有提到感到妳的邏輯問題造成不悅,先跟妳說聲道歉
不過這是我看妳的回文給我的感覺,感覺妳的重心完全偏離,曲解過大,做一個形容而已,並無謾罵意圖,相關法令F大已詳細提供..希望妳先看看在定論...


這裡我也有疑問,
檳榔妹關鐵門,警察把她推出去,到這裡還能接受
可是推出去之後有沒有必要側摔呢?

loveless. 2010-04-18 02:42 AM

歸納一下重點,請法律人解答

1.妨害善良風俗?

2.公共場所?合法進入之場所?

3.侮辱公務員?

4.妨害公務?

5.現行犯?逮捕,拘禁?

6.比例原則?

7.查證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大埤鄉[鄉民] 2010-04-18 03:06 AM

引用:
作者BLUESKYVFX-
雖然我討厭警察. 但我選擇支持警察.女的活該.

老實說我是警察,我先被打也會動手反擊. :D 誰知道女的會不會一巴掌丟過來是圖釘還是王水. :stupefy: :stupefy:

女的還拿雜誌擺明就想出風頭. 誰理她啊. 看看消費一下就忘記了. 看志玲看隋棠或是若穎都好過這個露nene 的.


雜誌內容不是寫氣質兩個字

我怎麼看都像是在賣外表的有何氣質可言 :confused:

說自己家境不好~家境不好就可以傷風敗俗

被親戚欺負就可以罵人家XX娘

她死去的爸爸是怎麼教的 :confused:

警察過肩摔只是小事而已

哪天直接拆掉她的店才真的是大事

FlyNews 2010-04-18 07:00 AM

引用:
作者gtstmars
這裡我也有疑問,
檳榔妹關鐵門,警察把她推出去,到這裡還能接受
可是推出去之後有沒有必要側摔呢?

是否要用側摔?這就好玩了!

因為檳榔妹算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本來就不會配合拿身分證,也不會乖乖跟他去警察局,
如果不側摔,不用拖的,不就要用抱的?
若用抱的,不就是性騷擾? :D :laugh: :stupefy: :stupefy: :D

基本上,這個員警沒搞成可以鬧更大的警察性騷擾檳榔妹的案件,
對他而言就已經很慶幸了!

吉祥物 2010-04-18 12:13 PM

引用:
作者gtstmars
從acetyl大貼的那篇來看
檳榔妹妨害公務成立的可能性滿大的
不過前提必須是在她確定有違法
從影片來看,她的穿著算不算****放蕩都還有爭議哩

而如果最後確定她有違法,妨害公務大概跑不掉
不過警察的處理也的確是過當
這一段寫得很清楚,已經是確定了
中和分局7日認定其執法過當,已將欒警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處分依據是警察執勤是否恰當,如果受懲處員警覺得處分不妥,可以向上申訴。警員教育訓練課程有教導員警,無論民眾如何辱罵、情緒控制,也不能使用過肩摔或側摔等過當行為。警員與西施兩人體力上不成比例,且此案非重大刑案的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警...

其實公家機關本來就需要注重社會觀感(雖然很不情願),社會有聲音它們變得改進,即便自己有理合法,簡單舉例公路的監視照相機,早期不是都被喊成是偷拍,被罵得跟小偷一樣,
問題是相機用途為監視公路違規狀況做舉發,民眾不違規,相機也不會鳥妳,不管後續罰單款項用途,警察有維護公路安全責任,罰單也也警告效果,也都是合法辦理,但最後也是因社會觀感改進,在前方幾公尺告牌提示,雖有改進但並不代表監視相機違法~
效果=沒告示牌的地方可以超速
西施事件只能說那位員警真的很雖小,合理合法確被罰..,公務員不好當阿
不過我也並非100%認同員警,即便西施大鬧,以武力制伏後,如果員警能當下情緒控制好說歹說一下,而非身坐西施身上壓制(你都壓制住了,可請犯人配合減少武力),我想社會觀感因能減低很多。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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