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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i 2016-09-08 04:48 PM

按理來說,的確罪不重
主要是後續家屬的求償該如何化解

6s+ 2016-09-08 05:00 PM

引用:
作者shihi
按理來說,的確罪不重
主要是後續家屬的求償該如何化解


很明顯該屋主 只想要脫罪

abo5738 2016-09-08 05:24 PM

GG了,護孕妻勒斃賊 丈夫判有罪定讞
 
引用:
作者6s+
很明顯該屋主 只想要脫罪



說白一點解識給沒念過法律的人聽

就是防衛過當 還是要賠給被害者 多跟少罷了
以下引述某法律系老師的講述

----------------------------


李茂生
星期二
就已經和你說過,正當防衛一點都沒問題,出問題的是侵入者已經失去反抗能力後的行為。說真的,如果這是考題,標準答案或許是未必故意的殺人。一方面絞首,一方面向警察說「他快死了」,這句話就是個完整的自白。法官已經夠委婉了。
既然是防衛成功後的過剩防衛,那麼民法149的「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就會發生效果,此際所謂的「相當賠償」當然會考慮與有過失問題。
我覺得不是法律不夠白話,更不是恐龍當法官,而是就是有人不用大腦。
雖然以下的舉例不太妥當,人本基金會一定會不爽,但是應該更容易懂一些。
有個頑童上課不聽話,恣意妨礙秩序,受老師罰站後,已經安靜下來,此際老師仍舊在盛怒之下,過去打了頑童一巴掌。試問這位老師的行徑對不對。
-----------------------------------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9-08 06:39 PM

引用:
作者gdrs
一般人如何有專業去判斷壓制時何時應放棄?
一般人可能連血絞的基本知識都不知道,血絞只要動作成功2~5秒就暈眩,10秒左右就暈迷
昏迷後繼續技法動作會導致心跳/血壓降低,這時即使放開技法還是有可能造成大腦不可逆損傷
在摔角練習的時候,可能連拍手臂示意放棄都來不及就昏迷了,所以才要第三者協助
而一般人在危急的時候,如何知道何時應放棄?
在求學過程中有學習過嗎? 是社會的一般常識嗎?
如果都不是,為何以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待當事人

這不是開始迴圈了嗎 :jolin:

現在不是討論武鬥大會
真的不需要那麼拘泥在招式的名稱或技巧
一般人也不必懂那些東西
一個智識正常的人
只要認識到用力勒住他人的脖子是危險行為 有致人於死的可能就夠了

其實依照某些人的說法
為了不給死者任何反撲機會 就算明知他已經快不行了
仍緊緊勒住他 就算他果然因此死亡也在所不惜
都已經是從“過失”往“故意”的方向帶了

bingjunin 2016-09-08 08:04 PM

GXroots大:
可以較詳細的說明一下嗎
因為小弟以為陷阱是設於圍牆內
所以就免責了

引用:
作者GXroots
引用:
作者bingjunin
藉題問一下疑惑
請教各位網友

如果小弟有塊地
假設是養名貴的魚
地全部用圍牆圍起來
裡面設了陷阱防被偷

有一天
有個賊進入中了陷阱因此死了
這樣會判有罪嗎

別想凹了啦 會有罪的...

Adsmt 2016-09-08 09:22 PM

引用:
作者student
記得是對方先出拳攻擊
另外就是不知道有沒有武器
不知道他下一步要幹嘛...
所以才不敢放手啊....
你的意思已經有點在暗示屋主是懷著要對方死亡的動機在行動了...
在當時的情況,就算對方反抗的力度減弱,或是短時間內不反抗
通常一般人的想法也是他暈倒了吧
至於屋主當時是不是真的能夠清楚知道小偷已經快要死亡了
單從一句「他快要被勒斃了」來決定,似乎有點抓小辮子的感覺
有時候是講話方式的關係
更別說當時小偷是帶著口罩,看不到臉部完整表情的情況下...
這部份看起來是判決的關鍵點,那是不是應該要在有更有力證據下能證明屋主是在知道在這一秒還不放手,對方就會死亡的心理因素下所採取的行動?
最後你貼的其它案例,在這次事件中有影響到判決嗎?
如果沒有,你貼一個案例,我貼一個案例,要討論什麼呢?

要知道正當防衛的要點是什麼,那就是要防衛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他偷你錢,你有權制止他偷你錢;他要傷害你,你有權制止他傷害你;他要殺你,你也有權制止他殺你。

屋主制止他偷竊及攻擊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卻還將之殺死,就算不是故意,判過失也不過份吧?

還有前面有人說的,絞殺一分鐘就可能暈了,屋主會不知道絞殺所造成的後果?認為絞殺好幾分鐘再放開,小偷會爆氣成超級賽亞人把屋主打爆?這怎麼想都不合理。

至於貼案例是在糾正一堆人美國堡壘原則的觀念。台灣人會認為入侵就殺,就是看太多美國堡壘原則的謬論,但一來台灣並沒有槍枝橫行的問題;二來美國也不是入侵就殺,一堆殺入侵者的屋主都被判刑了。

pdaa 2016-09-08 09:29 PM

引用:
作者abo5738
說白一點解識給沒念過法律的人聽

就是防衛過當 還是要賠給被害者 多跟少罷了
以下引述某法律系老師的講述

43




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

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考資料。)

而本案入侵者身材比屋主還高大,又先動手,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要保護,整個扭打與壓制過程不到兩分鐘,...屋主徒手制服入侵者的手段,應判斷為沒有顯不相當才是,所以並沒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情狀,所以並無過失,不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所以不罰。法院就應該判其無罪,立即開釋之。

若法院研判其有過失,則可能是因為壓制一陣子後,入侵者早已經陷入昏迷,沒有反抗能力了,但壓制者卻因為驚懼害怕,還是不放手,而造成其窒息死亡的結果,認為其為防衛或避難過當。

法院此時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本人認為法院若為如此的判決,誠屬後見之明的苛求,等於要求防衛人還要特別照護入侵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於屋主偶然發現,猝不及防,奮力抵抗,正拼命壓制入侵之匪徒之際,又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同夥,也不知道能否壓制住,我認為任何人處此情況,都應該是不會有空去探詢入侵者是否仍有知覺,而只會拚死壓制,不使其有加害其家人的機會才是),而且這樣會過度保護犯罪人,而不注重守法者的權益(即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可用手段,就被法院用這樣的判決大幅限縮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並沒有要求正當防衛者,如本例之壓制者,負有照護不法侵害者的義務,還要時時探詢犯罪者有無受傷,是否呼吸正常,還要隨之放鬆壓制力道,保持其身心愉快,...不然就要論罪處罰。是不是?不可能這樣嘛。

法律只要求正當防衛者應負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是不可採取「顯不相當」的防衛手段而已。所謂顯不相當,就是不待調查即能明瞭其並不合理,於此案例,徒手壓制的防衛手段,哪會有顯不相當呢?

法院如果採如此的觀點,我認為都是後見之明,沒有設身處地,而且未免太過矯情,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

---------------------------------------------------


原文:

http://blog.udn.com/vchen123/18507213

Adsmt 2016-09-08 09:31 PM

引用:
作者gdrs
在發生情況當下你怎麼知道小偷沒有武器?
X光眼?
你怎知小偷不是進屋後把武器放在某處,起身後搞不好就衝過去拿刀槍殺了屋主夫妻
法律有正當防衛,就應該完整保護一般人,而不是像法匠一樣吹毛求疵
現在就是法匠在亂,要求正當防衛還要行動完美無缺
警察抓人也要完美無缺,醫生救人也要完美無缺,警消救人也要完美無缺
哪來那麼多完人?

自己衍生出一堆沒發生的情境並沒有義意,法律不能只靠假想就可以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再者屋主都勒住小偷了,換個方法讓小偷面向下,反手制止他雙手也是很容易的。怕被逃,先尻兩拳在肚子上,兩拳在臉上,兩拳在蛋蛋上,就不信小偷還有辦法跑。

然後再叫老婆去拿繩子,沒繩子拿菜刀,抵住他脖子........

看我隨便就想到一堆可以不用殺他的方法了,為何屋主一定得要殺死人?

這其實就是責任與比例問題,要防衛可以,但當你防衛行為超出比例,就承後法律後果不是很合理?

警察、消防人員、醫療人員更需要這種責任承擔的法律,不然肯定一堆人便宜行事,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死傷。

Adsmt 2016-09-08 09:34 PM

引用:
作者pdaa
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
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

這個律師第一句就錯了,外國並不是一定「打死入侵者無罪」,很多堡壘原則都有設限,被認為很寬鬆的美國,都一堆人打死入侵者被判刑了,我貼的案例屋主甚至被判70年,怎會是打死入侵者無罪?
後面整段看起來就像是在強詞奪理而已。

gdrs 2016-09-08 10:12 PM

引用:
作者Adsmt
再者屋主都勒住小偷了,換個方法讓小偷面向下,反手制止他雙手也是很容易的。怕被逃,先


換面的時候可能就被持械戳死了,也有可能在鬆手後被打就倒地了,不要自己想像格鬥制伏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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