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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G了,護孕妻勒斃賊 丈夫判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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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的確罪不重
主要是後續家屬的求償該如何化解 |
引用:
很明顯該屋主 只想要脫罪 |
GG了,護孕妻勒斃賊 丈夫判有罪定讞
引用:
說白一點解識給沒念過法律的人聽 就是防衛過當 還是要賠給被害者 多跟少罷了 以下引述某法律系老師的講述 ---------------------------- 李茂生 星期二 就已經和你說過,正當防衛一點都沒問題,出問題的是侵入者已經失去反抗能力後的行為。說真的,如果這是考題,標準答案或許是未必故意的殺人。一方面絞首,一方面向警察說「他快死了」,這句話就是個完整的自白。法官已經夠委婉了。 既然是防衛成功後的過剩防衛,那麼民法149的「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就會發生效果,此際所謂的「相當賠償」當然會考慮與有過失問題。 我覺得不是法律不夠白話,更不是恐龍當法官,而是就是有人不用大腦。 雖然以下的舉例不太妥當,人本基金會一定會不爽,但是應該更容易懂一些。 有個頑童上課不聽話,恣意妨礙秩序,受老師罰站後,已經安靜下來,此際老師仍舊在盛怒之下,過去打了頑童一巴掌。試問這位老師的行徑對不對。 ----------------------------------- |
引用:
這不是開始迴圈了嗎 :jolin: 現在不是討論武鬥大會 真的不需要那麼拘泥在招式的名稱或技巧 一般人也不必懂那些東西 一個智識正常的人 只要認識到用力勒住他人的脖子是危險行為 有致人於死的可能就夠了 其實依照某些人的說法 為了不給死者任何反撲機會 就算明知他已經快不行了 仍緊緊勒住他 就算他果然因此死亡也在所不惜 都已經是從“過失”往“故意”的方向帶了 |
GXroots大:
可以較詳細的說明一下嗎 因為小弟以為陷阱是設於圍牆內 所以就免責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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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知道正當防衛的要點是什麼,那就是要防衛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他偷你錢,你有權制止他偷你錢;他要傷害你,你有權制止他傷害你;他要殺你,你也有權制止他殺你。 屋主制止他偷竊及攻擊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卻還將之殺死,就算不是故意,判過失也不過份吧? 還有前面有人說的,絞殺一分鐘就可能暈了,屋主會不知道絞殺所造成的後果?認為絞殺好幾分鐘再放開,小偷會爆氣成超級賽亞人把屋主打爆?這怎麼想都不合理。 至於貼案例是在糾正一堆人美國堡壘原則的觀念。台灣人會認為入侵就殺,就是看太多美國堡壘原則的謬論,但一來台灣並沒有槍枝橫行的問題;二來美國也不是入侵就殺,一堆殺入侵者的屋主都被判刑了。 |
引用:
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 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考資料。) 而本案入侵者身材比屋主還高大,又先動手,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要保護,整個扭打與壓制過程不到兩分鐘,...屋主徒手制服入侵者的手段,應判斷為沒有顯不相當才是,所以並沒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情狀,所以並無過失,不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所以不罰。法院就應該判其無罪,立即開釋之。 若法院研判其有過失,則可能是因為壓制一陣子後,入侵者早已經陷入昏迷,沒有反抗能力了,但壓制者卻因為驚懼害怕,還是不放手,而造成其窒息死亡的結果,認為其為防衛或避難過當。 法院此時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本人認為法院若為如此的判決,誠屬後見之明的苛求,等於要求防衛人還要特別照護入侵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於屋主偶然發現,猝不及防,奮力抵抗,正拼命壓制入侵之匪徒之際,又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同夥,也不知道能否壓制住,我認為任何人處此情況,都應該是不會有空去探詢入侵者是否仍有知覺,而只會拚死壓制,不使其有加害其家人的機會才是),而且這樣會過度保護犯罪人,而不注重守法者的權益(即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可用手段,就被法院用這樣的判決大幅限縮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並沒有要求正當防衛者,如本例之壓制者,負有照護不法侵害者的義務,還要時時探詢犯罪者有無受傷,是否呼吸正常,還要隨之放鬆壓制力道,保持其身心愉快,...不然就要論罪處罰。是不是?不可能這樣嘛。 法律只要求正當防衛者應負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是不可採取「顯不相當」的防衛手段而已。所謂顯不相當,就是不待調查即能明瞭其並不合理,於此案例,徒手壓制的防衛手段,哪會有顯不相當呢? 法院如果採如此的觀點,我認為都是後見之明,沒有設身處地,而且未免太過矯情,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 --------------------------------------------------- 原文: http://blog.udn.com/vchen123/18507213 |
引用:
自己衍生出一堆沒發生的情境並沒有義意,法律不能只靠假想就可以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再者屋主都勒住小偷了,換個方法讓小偷面向下,反手制止他雙手也是很容易的。怕被逃,先尻兩拳在肚子上,兩拳在臉上,兩拳在蛋蛋上,就不信小偷還有辦法跑。 然後再叫老婆去拿繩子,沒繩子拿菜刀,抵住他脖子........ 看我隨便就想到一堆可以不用殺他的方法了,為何屋主一定得要殺死人? 這其實就是責任與比例問題,要防衛可以,但當你防衛行為超出比例,就承後法律後果不是很合理? 警察、消防人員、醫療人員更需要這種責任承擔的法律,不然肯定一堆人便宜行事,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死傷。 |
引用:
這個律師第一句就錯了,外國並不是一定「打死入侵者無罪」,很多堡壘原則都有設限,被認為很寬鬆的美國,都一堆人打死入侵者被判刑了,我貼的案例屋主甚至被判70年,怎會是打死入侵者無罪? 後面整段看起來就像是在強詞奪理而已。 |
引用:
換面的時候可能就被持械戳死了,也有可能在鬆手後被打就倒地了,不要自己想像格鬥制伏很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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