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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2015-05-11 11:16 AM

引用:
作者sutl
火車撞到人,照樣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台鐵也需道義賠償肇事者。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水準啦 :tu:

因為台灣很多人都犯了「後見之明偏誤」

後見之明偏誤指當人們得知某一事件結果後,誇大原先對這一事件的猜測的傾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81%8F%E8%AF%AF

Error37 2015-05-11 11:20 AM

有人注意到影片00:38的地方嗎?

前面才發生車禍

藍色發財車馬上幹了一樣的事情 :stupefy:

sutl 2015-05-11 11:22 AM

引用:
作者暴君
因為台灣很多人都犯了「後見之明偏誤」

後見之明偏誤指當人們得知某一事件結果後,誇大原先對這一事件的猜測的傾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81%8F%E8%AF%AF

例如在看行車紀錄器影片時,大家總覺得駕駛反應過慢,但實際上人對突發事件的反應就是這麼慢 :think:

Jose Chin 2015-05-11 11:22 AM

引用:
作者暴君
什麼罪責?
違背那一條交通法舉出來一下吧
應注意未注意嗎?


引用:
作者gdrs
貨車變換車道直行,這是合法的,請不要鬼打牆
小客車與腳踏車同車道,保持安全距離是他的義務
貨車為直行車可沒有與相鄰車道保持前後距離的義務
反而是腳踏車變換車道時有義務要與其他車道保持安全距離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撞死了闖紅燈的人還要被判刑?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都認定李秋節是因突遇黃的機車闖紅燈,措手不及,因此不起訴處分。

黃金柱的家屬質疑李秋節未專心駕車,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苗檢另名檢察官續行偵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該案時,推翻先前兩單位的事故鑑定意見,改採中央警察大學的現場重建報告並引用「週邊視界」學理,認為李女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應可發覺黃闖紅燈,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bigDDD 2015-05-11 11:27 AM

引用:
作者sutl
火車撞到人,照樣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台鐵也需道義賠償肇事者。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水準啦 :tu:

以前我上刑法課的老師都搭火車
他因為跟司機混得不錯所以有時候司機會讓他參觀開車的情形
他就納悶啦
為何司機開車非常神經緊繃戰戰兢兢
司機說路上狀況很多不得不
所以即便擁有絕大部分路權的火車開車還是小心翼翼
就算有免死金牌好了也不是無敵阿
撞到東西有時候出軌死傷更多人
火車的話應該也有保險
就跟強制險一樣
會從保險裡面去出
應該不會很多錢
交通事故飛機好像賠比較多
這種都還好而已
如果患在一般道路闖紅燈被撞死強制還是有賠阿

stanwang 2015-05-11 11:30 AM

引用:
屏東市交通隊長廖維清:「阿婆應該要負整個車禍的肇事主因,王姓駕駛這邊,他自己也沒有注意到前方狀況。」

警方說,阿婆違規騎單車上快車道是肇事的主因,但急著送貨的20幾歲駕駛沒留意路況,沒踩煞車,也得負起肇事責任。

影片上貨車駕駛有注意到前方狀況 也有踩煞車

是不是現在只要車禍
就算明明有注意並反應
也還是硬要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決??

dontfeedwilddog 2015-05-11 11:32 AM

引用:
作者Error37
有人注意到影片00:38的地方嗎?

前面才發生車禍

藍色發財車馬上幹了一樣的事情 :stupefy:


看後照攝影機也是好幾台機車被塞住走外車道阿,所以外車道也是快車道?

暴君 2015-05-11 11:39 AM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撞死了闖紅燈的人還要被判刑?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

你貼的那篇文中
控方能告贏的點是以地上無明顯煞車痕認定駕駛沒有注意路況
而此案中
貨車駕駛的煞車燈亮起與往右閃避的過程行則完整地被後車的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所以判決結果會不會一樣就難說了

此外
除了「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個東西叫做「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可不要以為大撞小
一定是大的輸喔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118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相同判例
醉男沒走斑馬線 駕駛撞死人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57553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96217/print

workduck 2015-05-11 11:42 AM

引用:
作者emh01304
行車紀錄器那個講話的是白X嗎?:jolin:
一開始電話聲響還以為他要打電話叫救護車
結果是打給個路人甲 , 還兩個在那問怎麼辦?
有沒這麼強的:jolin:


電話響 是因為有人打電話給他

不是他打出去。

請完整聽完,就可以知道電話的對話,謝謝。

gdrs 2015-05-11 11:45 AM

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看後照攝影機也是好幾台機車被塞住走外車道阿,所以外車道也是快車道?


只要沒有在粗白線以外的區域,不管幾線道,所有線道都是快車道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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