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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照你看法 陳水扁二次金改(元大購併復華金)被判18年真的是很冤了... 兩家都是民營的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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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看看法規 不要亂節錄 我國總統的地位,依據憲法第卅五條之規定,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其職權則主要由憲法第卅六條至第四十四條加以規範,第卅六條明文規定總統對全國陸海空軍的統帥權,第卅七條則是有關總統的法令公佈權,第卅八條係總統以國家元首之地位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必然會擁有的締約、宣戰、媾和等外交權;此外還有第卅九條以後各條所規範的宣佈戒嚴權、行使赦免權、任免官員權、授與榮典權、發佈緊急命令權、以及權限爭議處理權。然而上述這些屬於總統的法定權力,在憲法裡所寫載的均是必須「依法」行使,而所謂「依法」行使的「法」,其背後所代表的意涵解釋,即是當今憲法學者與政治學者經常會要產生不同看法的癥結所在。尤有甚者,總統必須依靠行政機關去實踐其上述之權力,並不是自行以總統或總統府的力量來實踐,至於行政機關的組織法中所規範的各種權限,顯然更不是總統可以一人之意志來左右操控。 下列解說引自http://unity111.myweb.hinet.net/thesis/97/10.htm 人事權(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等) 憲法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也是基於國家元首具有國家布告欄的功能。元首發布文武職人員的任免命令,仍然要依據法律的規定程序,並不因此當然取得任何人事任免的裁量權。憲法賦予總統的人事權,可分幾方面言之。一是總統基於國家元首的憲法權力直接指揮人員的人事決定權,如基於統帥權對武職人員的任免權、基於設置國安會、局對於國安會、局人員的人事權,乃至於總統府人員的人事權等。二是總統基於憲法授權元首的人事提名權,如司法、監察、考試三院重要人事如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等。三是總統基於憲法授權元首於行政院重要人事的任命權,其中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是民國八十六年修憲的內容,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則應經行政院院長之提議。對於行政院的人事,總統或可表示意見,仍應對行政院院長的意思有所尊重,不能悉聽己意決定。因為憲法規定是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院的首長,不是總統,如果行政院院長在人事上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將無從依據憲法執行行政權,因此,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的權力並不即等於「組閣權」(後詳)。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何人員之任免命令之發布,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乃是憲法之當然法理,不能誤解為總統對於此等人員因此享有任意免除職務的權力,此點是總統與行政院間維持權力界限的關鍵,不可不察。也正因為行政院院長對於總統的人事命令,除了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部分之外,仍然有副署的必要,總統必須對行政院院長對人事上的意見有所尊重,否則行政院院長若不副署,總統亦不能獨斷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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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簽名檔SG?? 總覺得很眼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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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姐 小右, 其實叫孔安,只是她姐姐叫小左所以我老愛叫她小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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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三星鵬泰寫手門.....
黑的都說成白的了..... :think: :think: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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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才是許多人覺得不妥之處... :rolleyes: 上頭創了一個實質影響說,碰到了自己人就不能用了...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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