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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很多國家都有 別國沒道理還一一幫你注意你的國民犯甚麼法 他們的法再嚴也管不到別國的犯人 |
引用:
一個是最多關五年,再加上"表現良好",進去沒多久又可以出來拚他家的經濟. 一個是可能關一輩子,而且不大有假釋的機會. 怎麼做當然很清楚. 有人可以人肉搜索這些詐欺犯的資料嗎? |
據說我方將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引渡」具中華民國國籍嫌犯
回台,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字體:大 中 小】 新華社南京4月26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6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係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范、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聯係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係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係。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係。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范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于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于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于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説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鑒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盡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范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則,于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雙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 第四章 請求程序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于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説明、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説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説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説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證明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 十九、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二十、協助費用 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鑒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鑒定人,因前往、停留、離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我個人覺得機會真的不大.... |
引用:
我想外交部應該安排包機協助家屬到對岸探監,同時也方便老共一網打盡... :laugh: |
引用:
那些幫忙施壓的議員帶隊...哈哈 |
事關面子&裡子...
應該是先送我國審理(事關主權), 判決確立; 然後因為受害者是對岸人士, 所以對岸也審理一遍... 刑責則是我國的+對岸的; 我國刑責服完後, 再送去對岸繼續服刑!! 大家說這樣好不好啊?! :laugh: |
引用:
我的意見與你不同 主權歸主權,重懲歸重懲 這件事情反映出兩個面向的問題 如你說的經濟犯罪的部分重罰這個面向我完全支持你需要朝這方面論點 但是主權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問題 政府同樣需要去重視處理 所以我不會覺得討論這個有甚麼噁心不噁心的問題 反而覺得你這種說法非常不以為然 至於節目的細節我沒看過不下評論 也許他的表現中有其他的目的,那就是另外的問題了 但針對人家討論主權受損的部分 這個大方向的面向,並不是一個爛到要被你冠上所謂"噁心"兩字的議題 相反的,他的重要性並不低於所謂的對犯罪要重懲的議題 討論這個議題,與良不良心,實在是沒甚麼關係 當然,你盡可以持你的意見,甚至對我的意見嗤之以鼻 我只是表達不同的意見,並沒有指責或硬是要討論的意思 這種題目非常擦邊球,也不需要為個題目又起無謂的爭端 |
引用:
你的想法我接受,我沒說主權不重要,但這件事情的反應其實跟之前陳光標來台的狀況一樣。不窮有錢的人掌握媒體公器,高喊尊嚴卻選擇性的忽略另一塊社會的聲音,這不是也不該是媒體具備第四權所該呈現出來的面貌。 我強調的是「一直圍繞」在單主題上這一點。其實如果要探討這件事,主權自然重要,但沒重要到「窮的只剩下主權」。國以民為主,討論所謂主權與面子問題之時,但也不能偏廢台灣在法治面對經濟犯的縱容與輕放這議題。這樣才是完整的反應一個事件的面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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