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NEWS]新竹的反飆車靜坐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9559)
|
|---|
引用:
害我嚇一跳!我還以為你沒膽子被我嚇跑了! 我還以為你不敢在這邊繼續發言了! :laugh: 你說的粉絲是指我嗎? :unbelief: |
引用:
我是來玩小白的 那裡多哪裡去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有人都把我名 列入簽名檔了 哈哈哈 |
引用:
這麼剛好呀!我在這邊遇到一個會說謊而且講話前後說詞顛倒的人! 被人抓到說謊話之後,他還大言不慚的說""我,jasen,闖蕩江湖何時說過假話,我一定對你真刀真槍討論你提的任何問題"這些話!更可悲的事還把人家貶低他的事情當作是在讚頌他的往臉上貼金! 你說說看這種人該怎麼處置呀?啊!問你也沒用,你的病症跟他很像,你有去看醫生了嗎? 他有說你那是什麼病症嗎? 對了!介紹一下被你罵白癡的粉絲吧!我倒是很想認識認識他喔! |
引用:
在哪裡,都能被別人凸,真不容易啊∼ 不過還好你的特技:自我感覺良好 太好了∼∼∼ :D :D |
引用:
嗯嗯 有人連我說法都不認了 就拿<說謊>兩字沾沾自喜 這種白痴你知道啦 我 只有代這位白痴粉絲言行 向大家致歉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我會忍受 他跟這麼緊 :like: |
引用:
你貼給我看的說法在這個討論串的哪裡呀? 明確的指出來吧! |
引用:
#109 哈哈 看你這麼拜服我份上 就回一篇文(再談不攏就算了) 我在第一篇槓上你時,就認定你在凹我 你要跟我談,你的凹話不收回怎麼談? 你不認這道順序,我就不算侮辱你 陳述事實而已 事情這麼簡單 你可以弄成這樣可見沒有誠心 現在 要嘛你答應我的說法(直接進入主題交流) 要嘛你自己玩自己 我看戲嚕 (紅字部份你要就接受,不要拉倒!你可以繼續耍白痴) #64 作者nightowl 台北是盛產飆車族嗎? 我終於能了解你住台北的恐懼與那些嚇人的數據是從何而來的了! 你真辛苦呀! >>> 我在括紅字部份 就是回你在凹很虛 別裝死不知 早就知道你只有這點把戲 再扯下去 只是把你搞的更難看而已 |
引用:
你知道為什麼我要問你貼給我看的說法在哪嗎?那個是為了確認你罵白痴的粉絲是不是我! 既然已經肯定了!那就貼個東西給你看! 何謂「公然污辱」、「誹謗」?兩者要怎麼區別呢? 一、按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侮辱」,則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二、又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故除該條第三項明定之例外情形,立法者在刑法第311條亦明文四種行為,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故而欲判斷是否涉及誹謗,則由其所傳述或指摘之事,核對前揭情形,如均不屬前述四種情形及第310條之例外時,則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日前,關於副總統與新新聞間之「嘿嘿嘿」事件,即為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與個人法益(名譽權)間之是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三、經常有網友們對於公然侮辱或誹謗二者有所混淆,此二者雖均係對人格名譽之攻擊,惟由立法理由之說明可知:「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又實務見解認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著有解釋。而『散布於眾』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謂,而『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已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前揭解釋;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謂『散布』,應指『散布於眾』而言」,又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 7684號、台北地院89年度易字第1908號等判決參照之)。此二者均為舉動犯,亦即行為一經實施完成,本罪即告成立,縱事後有更正(如道歉或釋明),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四、舉例說明如下:例如:法院公開審判之法庭,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在場旁聽,自屬該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被告李小乖在公開法庭,以「王八蛋、不要臉」等語辱罵王小明,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雖王小明指訴李小乖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惟按刑法公然侮辱與誹謗二罪固均在侵害對方名譽,惟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之事實,而公然侮辱則係指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被告僅謾罵王小明,並未指有具體之事實,應屬公然侮辱。 五、綜上,此二者均在於保護個人法益,除了刑法上有明文處罰外,亦別忘了有民事之求償權,於民法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受害人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你之前說我有病以涉及公然誹謗罪! 之後又在罵我不要臉以及白癡,這已經是涉及公然污辱罪! 我特以此篇回文對你保留法律追述權,等我把資料全部弄齊並把相關法條問清楚之後, 我們再好好的算一下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我也歡迎被jasen_10侮辱過的網友們一起提告,最好是一人告一次 ! 如果你jasen_10享反告我也歡迎你,不過你能找到我污辱你的証明嗎? |
引用:
早知 你會玩這種把戲了 辯不過就要告 我就學李傲大師 誰告我我在法庭上就能證明他是個笨蛋(白痴) |
引用:
辯不過你?:laugh: 我只是想貼其他資料上去,有點懶的跟你辯,用來用去還是那幾招! 還會罵人:stupefy: 你想學李敖請便!我會期待你的表現! :)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59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