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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8839)

emurom 2007-06-30 05:07 PM

島國殺人紀事線上板
希望大家看一下前因後果,人權團體為何會聲援他們,
至於什麼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考試考一百分怎麼會有錯的論調就免了,
拿出證據別拿自白亂判案。

專心 2007-06-30 05:14 PM

那這案子到現在有幾個人被槍決了.....

沒證據也不敢放人 - -

emma0420 2007-06-30 05:19 PM

引用:
作者TUFU
應該是王文孝本身是軍人身分
以軍法審理 在那時候當然是速審速結 唯一死刑


其實這個部份有一個非常奇怪的地方
台灣軍法機關雖然速審速結
但是如果犯人在一般刑事庭有別的案子
只有法官提出提訊申請,軍法機關會配合延遲死刑,讓軍事犯出庭

但當時的承審的湯美玉法官並未提出申請
所以王文孝就被依原定時程槍決

也因此
王文孝從未跟蘇建和 劉秉郎 莊林勳三人對質過

emma0420 2007-06-30 05:22 PM

引用:
作者專心
那這案子到現在有幾個人被槍決了.....

沒證據也不敢放人 - -

一個,王文孝(當時為海軍陸戰隊軍人,被軍法處決)
目前證據傾向是他獨自犯案,犯案前應有吸食毒品

至於檢警所謂荒謬的證據,請參閱本討論串第七頁,在下有整理出來

emma0420 2007-06-30 05:30 PM

引用:
作者smoguli
一樣證據不足,李泰安一堆人說他有罪,蘇建和案卻一堆人卻說無罪
這就是台灣最好玩的事

兩件案子可不一樣了

蘇建和案,証明無罪的證據太足了,只是法官都不用
包括六個證人的不在場證明,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魏區博士的報告
還有第七頁所羅列的那些

我不明白
客觀證據,科學證據原來還抵不過法官一句"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自由心證
(這句鬼話到底有什麼依據,法律判案要看證據,不是法官的心情)

shiangtop 2007-06-30 05:58 PM

我說件根本案無關的事,
來說證明自己清白真的很難,
在唸書時替老師管帳報帳給系辦公室,
有次一個帳款一直沒下來,
跑去跟系辦問,
結果被一堆秘書助教會計轟,
不能證明已經把單據交上去,
只能走掉自己想辦法,
隔幾天會計打電話來說找到了。

事情要自己經歷過才會自到證明自己清白很難,
我不相信大多數人都沒被冤枉過。

teszd 2007-06-30 06:10 PM

引用:
作者emma0420
我就蘇案來講好了
蘇建和他們被刑求之後,有非常明顯的外傷
家屬去見時,甚至要用拖的才能把人拉出來,莊林勳甚至血流滿面

這件事情監察院在1996年就有提過一份正式的調查報告
為張德銘監委正式提出糾舉
針對警方非法逮捕、非法羈押、非法搜索、非法刑求、偽造文書等十二條調查做出糾正案
報告在此->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38481403.A.html

哪法官怎麼不認為他們有被刑求?
引用:
作者emma0420
後來檢方起訴了四名員警
只是這四人居然都沒事了,中間經過
用張德銘先生的話來說,就是寬己嚴他
蘇建和等人有六個證人證明不在場證明,但都因詭異的原因被排除
例如有位鄰居太太,那天和先生吵架,所以記得特別清楚
證明他們大約三時許到家,但法官說蘇建和他們說是三點半到家
所以鄰居太太的證詞沒有效力...

法官說?
會這樣認定的原因?
引用:
作者emma0420
另,被起訴的四名員警其中有一名,現在已經因他案潛逃大陸

刑求的過程是很可怕的,他們當然知道認了會怎樣
但能怎麼辦?

曾有一位承審法官在庭上也問過他們同樣的問題
說:"你們既然沒做為什麼要認?"

莊林勳當場跟法官說:
"如果辣椒水一直從你嘴巴鼻子灌進去,不講不停,你還能不認的話,那我隨便你判"

辣椒水一直灌一直灌就什麼都認
我還是很難體會
引用:
作者emma0420
再加上那些幾乎令人不敢相信的漏洞(請參閱本討論串第七頁)
蘇案這些人真的是被面子文化犧牲的人

說有被刑求,法官不信,六個證人 法官也不信
歷任多少法官這案子就是拖下來
就只因為面子文化?
有這麼簡單?

這個案子 我不怎麼想討論 以前吵很久也是沒結果
而且要討論的話少說也要拿兩方的意見出來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拿著一方的意見,說這件案子(那麼多承辦法官)
都因為面子文化害人...

除了辣椒水那段

Rainwen 2007-06-30 06:29 PM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說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得來的,而檢察官又無法證明
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這自白其實是不能當證據用的。

法官採用有爭議的自白當判決依據,應該是違法的吧....:think: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10001156


其實此案討論的重點不是蘇建和三人實際上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足夠可信的證據判他們有罪

因為無罪推論原則所代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客觀證據
證明嫌犯有罪,那麼即使他是真兇,也必須無罪釋放。

也就是"寧可漏殺,也不能錯殺"

所以像CSI影集就常提到,凡事一定要按照規定來,否則將有可能因為
不當的行為造成證據無法被採用,因而讓真兇逍遙法外。

可是在台灣,不管是證據的採集、檢驗及保管上都非常馬虎不專業,
加上法官對證據採用的自由心證程度很高,又沒有適當的法規作約束,
導致整個司法制度出現相當大的漏洞。

nzcym 2007-06-30 06:31 PM

引用:
作者sunmmerlights
我就說說我的看法好了

首先被槍決的那個(我不知道名字,原諒我...)
他真的有參予嗎?剛看前面的說,證據是他的自白
那麼以現在來看,自白之外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不能證明他有罪吧
(就像黑道一樣,隨便抓一個來頂罪說人是他砍的,這樣能信嗎)
然後法官說他死前說的因該是真的,說其他三人有參予
但就把這當作證人的證詞,可性度呢有被檢驗嗎(既然我冤枉被判死刑,我不會想有人一起陪葬)

再來是那三位,殺人的動機理由以及可行性,有一一被檢驗嗎
理由如同前面的自白,不過我再講一點,由非法手段得到的證據
不能當作證據,也就是說,他們如果被刑求所說的任何話都不能當作證據
當然自白就沒有證據的效力,這樣....我覺得證據不足,放了他們吧

當然如果我是這案件的犯罪者,我一定會找替死鬼,而起替死鬼不只一個
其中一個替死鬼掛了,其他的又被掛的那個找來陪葬,等到整個案子查清楚
就過快半世紀再來查我,就根本...

冤有頭債有主, 要抓替死鬼也要抓該死的人, 例如就是 [打人的刑警就是主嫌. 企圖栽贓嫁禍, 殺人滅口].

nzcym 2007-06-30 06:34 PM

引用:
作者Rainwen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說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得來的,而檢察官又無法證明
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這自白其實是不能當證據用的。

法官採用有爭議的自白當判決依據,應該是違法的吧....:think: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10001156


其實此案討論的重點不是蘇建和三人實際上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足夠可信的證據判他們有罪

因為無罪推論原則所代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客觀證據
證明嫌犯有罪,那麼即使他是真兇,也必須無罪釋放。

也就是"寧可漏殺,也不能錯殺"

所以像CSI影集就常提到,凡事一定要按照規定來,否則將有可能因為
不當的行為造成證據無法被...

法官與警方違法應該比照軍人在前線攜械逃亡, 經提報証實後, 立刻交由憲兵就地槍決!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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