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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2006-06-12 09:48 AM

Colt357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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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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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 2006-06-12 09:50 AM

樓主掛了?

看來, 樓主到底是男還是女, 變成一個大謎團了, 永遠找不到真相了.

Alfred_99999 2006-06-12 09:51 AM

總而言之 不管誰先挑釁

這位魏先生 要馬市長給交代 ====>這已經把事情政治化了吧

不然該報案的報案了 還能怎樣??

哪個縣市政府的行政首長是領薪水來給車子被砸的交代??

治安事件 就讓警察單位去處理就好啦

xxx999xxx 2006-06-12 09:57 AM

引用:
作者vp5070
好幾年前...高雄這不是有一件~一台車也是按喇叭後,被飆車族追~
邊行進邊被圍起來,也邊被行進間砸車...
車主踩油門脫困~撞倒好幾部機車~逃到警局...但~飆車族一人死亡..
車主被告殺人...成立!! 詳細細節~我已忘記....


這種情形比較有兩種可能
1.車主被打死或重傷,飆車族被判刑
2車主全力衝撞飆車族, 造成飆車族傷亡,車主沒事, 但車主被判刑

引述某明言:
你要請6個人幫你抬棺材,還是要請8個律師幫你打官司

af912653 2006-06-12 09:57 AM

一路好走 紅十字出動

Ming 2006-06-12 09:58 AM

引用:
作者skyeric
前面已有網兄提到當時現場有警察在維持治安,如果上法庭警察一定會
向法官說現場並無"迫切的人身危險"(否則警方面子豈掛不住);所以如果樓
主以安全理由而衝撞人群的話,我想法官應該會採信警方的證詞.

當然如果是荒郊野外有人持刀,槍強劫,為保障自身安全迫而開車撞人
那也是不得已.不過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見得一定贏,攪不好壞人找一個人來
作證自己是良民,無端在路邊散步被車撞.

我們對法律的解讀可能都太理想化,要打一次官司才能真正了解.


我不是在說這個case啦

我的意思是說

無執法人員在場的時候

或是執法人員距離太遠

無法趕到的情況之下

不過有無迫切的人身危險的定義

會因人而異

humgming 2006-06-12 10:30 AM

哇!!!秒殺一堆...
一路好走∼

光之傳承者 2006-06-12 10:40 AM

引用:
作者lioushen
有分輕重 !!
簡單的判斷方式是 :
如果你為了避免財產受到損壞 , 而傷害他人身體或生命的話 ,
這是法律所不能認同的 .
除非你有 "生命" 上的危險 , 否則是不能以傷害他人做為應對之道的 .
而這生命上的危險 , 最好能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 , 否則多多少少都
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那可以減輕罪行嗎??如果衝撞的時候,那些人正在攻擊他的車子!!
或者因為驚嚇過度不小心採到油門,被當時的人攻擊車子嚇到..可以用19條嗎?還是樓主筆中指算是自行招致..

milli 2006-06-12 11:04 AM

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那可以減輕罪行嗎??如果衝撞的時候,那些人正在攻擊他的車子!!
或者因為驚嚇過度不小心採到油門,被當時的人攻擊車子嚇到..可以用19條嗎?還是樓主筆中指算是自行招致..

1.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19條有其限制,尤其是第三項就是要抓"原因自由行為"

光之傳承者 2006-06-12 11:17 AM

那如果要申請賠償車子的損壞要跟誰申請,暴亂的民眾還是舉辦集會的團體??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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