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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日台68撞重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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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駕駛人早就臭光了,不管汽車還是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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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 :p :p :p 經你這麼一說 , 還蠻有道理的 !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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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駕駛沒有做到以下,所以是肇事逃逸。 不要傻傻以為有報警就不是肇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法官認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除了不能任意變動現場,還必須要下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傷者,並且要等到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狀況,駕駛人離開才真正沒事: 確認傷者已獲得救治,就算人員當下已死亡,還是要等到救護車及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後再離開。 讓被害人(傷者)、執法人員(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救護方、傷者同車友人、路人等)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沒有隱瞞。 經過被害人本人同意,可以直接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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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 把自己的安全,交在別人守法的觀念或情緒上 是一件很不智的事 但很多人會解讀成檢討受害人 自己的命的自己顧 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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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肇事者都不值得同情,我只是看到這邊風向幾乎一面倒向BMW駕駛,感到非常不可思 議,決定出來講幾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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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左轉那一下非常明顯.... :think: :think: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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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上述案例跟這次台68的還是有些不一樣 上述案例林男明知趙男車子就在他右後方,卻還是故意右切攔車,所以被法官認定是故意為之 但這次案件你能確定BMW是明知重機就左後方卻還是故意往左切嗎? BMW超車重機後,重機位於其右後方 BMW也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誰會想到重機右邊不超超左邊? 說不定BMW是以為重機在右邊 然後為了要讓道所以才左切的 然後 下面的橘字不就是這次重機所做的事嗎 要說"故意" 重機才是真的"故意" :flash: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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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切還是法官說了算,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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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重點了,重點是雙方危險駕駛,最後導致人員傷亡,危險駕駛是雙方故意為之, 縱使沒有故意要傷害人的意思,但最後只要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犯。 更簡單一點,你明知道這樣開車騎車很危險,但是還是做了,一旦發生傷亡,你就是故意犯。 不用糾結最後事故如何發生,只要過程符合危險駕駛,最後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的。 再舉一個例子,你明知道超速很危險,你也沒有打算要撞死人,但很不幸致人於死,總 不能說我是不小心超速撞死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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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14 條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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