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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2023-03-19 10:31 PM

引用:
作者0926867860
最大差異應該是機車騎士獲得了終身不敢騎車上路成就
還有拉全台重機騎士再度臭掉的成就🥲


台灣駕駛人早就臭光了,不管汽車還是機車。

ULTRA99 2023-03-19 10:31 PM

引用:
作者阿魯米
看了那麼多段影片
汽車的任何動作,個人都感覺是重機先挑起的.......

要說玩別人的命
講難聽點....你的命不珍惜,送上來讓我玩,不玩好像對不起你...


:p :p :p :p :p :p

經你這麼一說 , 還蠻有道理的 ! :laugh:

Quaker2013 2023-03-19 10:34 PM

引用:
作者tvvym
警察不是說沒有肇逃的問題
因為駕駛有報案跟直接去派出所
警察在新聞上說沒有肇逃的問題

至於傷害問題
從汽車駕駛的影片看,有辦法可以確認汽車有故意的行為嗎?
路肩在影片中的情況下是可以行駛的路段嗎?
如果路肩不能走,那汽車駕駛有甚麼錯誤?
不是就後車超車不當造成的
覺得上法院,敗訴的機率高

這次肉包鐵跟鐵包肉的戰鬥
這次是鐵包肉的勝利


BMW駕駛沒有做到以下,所以是肇事逃逸。
不要傻傻以為有報警就不是肇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法官認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除了不能任意變動現場,還必須要下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傷者,並且要等到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狀況,駕駛人離開才真正沒事:

確認傷者已獲得救治,就算人員當下已死亡,還是要等到救護車及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後再離開。
讓被害人(傷者)、執法人員(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救護方、傷者同車友人、路人等)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沒有隱瞞。
經過被害人本人同意,可以直接離開。

阿魯米 2023-03-19 10:48 PM

引用:
作者ULTRA99
:p :p :p :p :p :p

經你這麼一說 , 還蠻有道理的 ! :laugh:

本來就是
把自己的安全,交在別人守法的觀念或情緒上
是一件很不智的事

但很多人會解讀成檢討受害人
自己的命的自己顧
共勉之

Quaker2013 2023-03-19 10:53 PM

引用:
作者阿魯米
本來就是
把自己的安全,交在別人守法的觀念或情緒上
是一件很不智的事

但很多人會解讀成檢討受害人
自己的命的自己顧
共勉之


兩個肇事者都不值得同情,我只是看到這邊風向幾乎一面倒向BMW駕駛,感到非常不可思
議,決定出來講幾句話。

hillhsu 2023-03-19 10:55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不對喔,從下面影片開頭就知道,重機是騎在車道外的左側路肩,而汽車車尾甩到路肩撞他。
https://fb.watch/jluMI2B03S/



汽車左轉那一下非常明顯....
:think: :think: :think:

Jiun Yu 2023-03-19 11:01 PM


我覺得上述案例跟這次台68的還是有些不一樣
上述案例林男明知趙男車子就在他右後方,卻還是故意右切攔車,所以被法官認定是故意為之
但這次案件你能確定BMW是明知重機就左後方卻還是故意往左切嗎?
BMW超車重機後,重機位於其右後方
BMW也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誰會想到重機右邊不超超左邊?
說不定BMW是以為重機在右邊 然後為了要讓道所以才左切的

然後 下面的橘字不就是這次重機所做的事嗎
要說"故意" 重機才是真的"故意" :flash:

引用:
1. 事實摘要:
宜蘭有名林男,在行駛於蘇澳鎮台二線濱海公路時,因紅燈暫停於左轉專用車道上,嗣見前方燈號已轉為綠燈,隨即違規右切欲往直行車道直行,惟因駕駛暫停於該路口直行快車道等紅燈之趙男讓其切入,並認趙男有刻意擋車等挑釁之行為,而心生不滿,開始以時速約90至100公里之高速,追逐速度相當之趙男或與之爭道,並於約1分鐘追近後,在宜蘭縣五結鄉五濱路二段522號前,於僅超前約半個車身時,突然靠右變換車道,超越在其右後方由趙男持續高速前進之車輛,林男並馬上危險踩煞車降速,致兩車毫無安全距離可言,趙男因高速行駛下,見狀閃避不及,失控高速衝向右前方停於路邊營業大貨車,及站立於前開大貨車車邊同樣閃避不及之駕駛及路人,結果趙男、大貨車駕駛均傷重死亡,路人則重傷,日後生活需他人24小時照料,檢方經調查後,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起訴林男。

阿魯米 2023-03-19 11:03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兩個肇事者都不值得同情,我只是看到這邊風向幾乎一面倒向BMW駕駛,感到非常不可思
議,決定出來講幾句話。

但一切還是法官說了算,哈

Quaker2013 2023-03-19 11:07 PM

引用:
作者Jiun Yu
我覺得上述案例跟這次台68的還是有些不一樣
上述案例林男明知趙男車子就在他右後方,卻還是故意右切攔車,所以被法官認定是故意為之
但這次案件你能確定BMW是明知重機就左後方卻還是故意往左切嗎?
BMW超車重機後,重機位於其右後方
BMW也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誰會想到重機右邊不超超左邊?
說不定BMW是以為重機在右邊 然後為了要讓道所以才左切的

然後 下面的橘字不就是這次重機所做的事嗎
要說"故意" 重機才是真的"故意" :flash:


你搞錯重點了,重點是雙方危險駕駛,最後導致人員傷亡,危險駕駛是雙方故意為之,
縱使沒有故意要傷害人的意思,但最後只要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犯。

更簡單一點,你明知道這樣開車騎車很危險,但是還是做了,一旦發生傷亡,你就是故意犯。

不用糾結最後事故如何發生,只要過程符合危險駕駛,最後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的。

再舉一個例子,你明知道超速很危險,你也沒有打算要撞死人,但很不幸致人於死,總
不能說我是不小心超速撞死人吧。

Jiun Yu 2023-03-19 11:13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你搞錯重點了,重點是雙方危險駕駛,最後導致人員傷亡,危險駕駛是雙方故意為之,
縱使沒有故意要傷害人的意思,但最後只要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犯。

更簡單一點,你明知道這樣開車騎車很危險,但是還是做了,一旦發生傷亡,你就是故意犯。

不用糾結最後事故如何發生,只要過程符合危險駕駛,最後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的。

再舉一個例子,你明知道超速很危險,你也沒有打算要撞死人,但很不幸致人於死,總
不能說我是不小心超速撞死人吧。


刑法 第 14 條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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