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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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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你知道的,旅責險最低標準: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對某些人來講,如果只有三萬,那我不保自付 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對旅責險死亡、醫療都有分開的計價標準,也可以往上提高額度。 所以舉證很簡單阿,很多公司辦的旅遊,都會提高保險額度,請旅行社報不同保險額度報價單,這不就是證據 所以這裡就出現國家法律訂定有問題,關於死亡的部分,是一個不存在任何理賠狀況的保險 |
請看 #57 shadow2013的說明
那筆錢其實是車主、旅行社賠給因事故而間接受到損失的第四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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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說的應該是時間差,例如妹妹先死亡,父母得到賠償金 接著父母也死亡,前述的陪償金轉變為父母的遺產之一 好像是國外的電影還是真實案例有類似情況 |
引用:
旅責險是法令規定業者要保,精神不在於旅客可以拿到多少錢, 而是至少讓業者賠付的金額,不要負擔太大。 對於旅責險的報價,業者有沒有灌進去一點都不重要, 因為一般的公司對於成本費用灌進去售價,都是合理的做法。 為什麼蝶戀花的老闆名下沒有財產?你想想就知道旅責險的重要性! 如果沒有旅責險,那這33名死者的家屬,有可能是一毛都拿不到~ |
引用:
在下不是指責任險,而是指民法194條 為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只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 影響範圍有那麼小?哥哥少了一個一同長大的妹妹,不算損失? 主要是不太瞭解此法條的訂立原則...... :ase |
引用:
沒人說這個法令不重要,我講的是這個法有漏洞,造成有些人付了一個完全沒作用的保險 就如今天這個例子,有錯就要拿出來討論,拿出來改阿 |
紅字部份是有問題的!
應該說法律認為旁系不會受到間接非財產損失,所以無賠償請求權! 假設父母因為妹妹死亡,傷心過度也死了 依民法195條第二項,父母的間接非財產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可以繼承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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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是說明「旁系血親代領理賠金」是錯誤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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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是不覺得有漏洞,你說的漏洞是針對旅客去盤算, 問題就在於,旅責險不是設計給旅客用的。 引用:
這點是有很多人討論沒錯,但如果沒有限定一個範圍, 就會有爭論的空間,例如堂兄弟姊妹就住隔壁一起長大,感情很好,這是不是也算是精神損失? 感覺法律條文定的範圍界限,比較像是有沒有扶義關係的判斷, 因為兄妹間比較沒有對於扶養的依賴和付出,所以比較不被納入精神賠償的考量。 |
很多人和兄弟姐妹感情很好!
也有很多人和兄弟姐妹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 要不要修法放寬可能很有得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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