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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載兒女闖紅燈 婦癱子亡 肇事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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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有個女駕駛 撞死了一名闖紅燈又沒有戴安全帽的退休校長
結果被判刑...... 這篇不起訴,真是碰到明理的檢察官 |
信賴原則的適用,應該行為人本身完全沒有違規之行為,可是這個案例中,駕駛有超速的情形,
檢察官仍然適用,在法律上應該還是有爭議。 被害人家屬如果再議,結果會不會改變,還很難說。 |
引用:
若檢察官依其法匠素養,裁定不起訴汽車駕駛,那也只能尊重,畢竟人家考上司法官,領有非猴認證 問題在於這起事故有人死亡,不起訴汽車駕駛之後的究責行動呢?致人於死非告訴乃論案,檢察官有責任要主動調查。 若照版上這種闖紅燈、不載安全帽及三貼就該死的神邏輯,那麼是否要追究死者母親的責任? 還是說,母親全身癱瘓已夠慘,然後一切就此打住不提! |
司法體系從來就只能根據證據判決
如果你有證據能證明汽車闖紅燈就趕快提供給家屬 在這裡再怎麼激動也不會改變任何事情 防衛性駕駛是「自保」的手段而不是應該的 如果所有駕駛都遵守交通規則 何需防衛性駕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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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這一點前面就有質疑 .... 只是部分人過於信任法官判決結果,無視於汽車駕駛違規的部分責任!! :ase 這個案例, 要汽車駕駛完全承擔過失致死並不合理, 要汽車駕駛完全免責也不合理, 我覺得司法機關的處置應該更細膩些!! :D |
引用:
如果婦人確有闖紅燈,那婦人的過失責任最大是無庸置疑的, 只是汽車駕駛超速,並不只是行政罰的問題, 實務常見的是無照,那才是單純行政罰的問題(駕駛行為完全合法,只是無照), 所以汽車駕駛在本案中應該還是有刑法上的過失, 至少超速和傷害結果的擴大應該是有因果關係的。 另行為人本身完全無過失,是信賴原則適用的前提, 如果檢察官在本案不起訴處分書有引用,我覺得在法律上也有爭議。 |
引用:
正常情形視線良好,而且未超速,那麼到了有號誌路口而不特別減速,我認為是正確的. 如果這種情形之下,因看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後剎車不及,那麼汽車駕駛應該完全免責. 但此案例,汽車駕駛左方因為有施工圍籬,造成視線不良,且本身超速不減速,這當然就該負部分責任. 因為雖然是別人違規,但你也必須[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 在視線不良的情形下還超速通過路口,如果要宣稱自己有[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這應該是智能不足的人才會同意. 因此,新北地檢署此案三次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難道有.......? |
引用:
如果今天載小孩闖紅燈超速的是死者母親的同事而不是死者母親本人,你覺得要究責嗎? 重點不是誰載或是誰超速,而是行為本身有問題 當然要對死者母親追究責任啊... 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
這種都一定有鑑定報告,也會鑑定正常速度下是否可避免,
當同樣情形正常速度仍會發生,反應時間不足造成事故發生。 所以先要看鑑定報告。 |
引用:
突然覺的司法系統可能是有默契的,兩邊各放一點。 如果通通不能通容,那就兩邊都起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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