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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政猛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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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扯一堆 老鳥怕事是一回事,但機關不可能因為怕事就讓整個工作停滯不前 就像大巨蛋的停工函,林洲民三個字就蓋在上面 出事他不用負責嗎 :rolleyes: 還有,制度不用來完成工作用的,制度是用來追究責任用的 |
引用:
引用: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履約能力)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 |
引用:
我這邊的投標須知從沒見過這條,工程會的採購須知範本也沒這條 所以沒有所謂近20年普遍存在"各公家單位投標須知上" 投標廠商的資格限制不是招標機關可以隨意亂加的 而自己要是逾採購法加上去,且明顯逾越101相關條文規定 本案只能祝北市府好運了 再說一次,我希望本案台北市可以贏 那我採購可以比照好辦非常多,但回歸法規而論……台北市政府死定了 在我這邊的話寫這玩意連採購部門都過不了關 柯P可以繼續趕人,看還有多少老手幫他看契約 :D |
引用:
你自己都說是這樣了 那你跟一般採購人員也都一樣 沒什麼特別 所以前十幾年大巨蛋卡在紙上 也沒有 相關人員被追究責任 沒責沒任 又過一年 |
引用:
大巨蛋遠雄的使用權是從簽約開始算 又不是完工才開始,拖得越久連該跳腳的是遠雄還是市府(也沒出半毛錢)都搞不清 混到這個份上還好意思說自己業界混多久,省省去吧 |
引用:
這大巨蛋的目的是什麼? 市民晚好幾年沒法使用就沒責任了? 搞不清楚輕重緩急得是你這種沒責沒任的心態 你管大雄吃不吃虧? 市政府的立場是住在海邊嗎? |
引用: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Sho...P?RecNo=2773909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cWjogPTvvhzKb-A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PT0yR14tFAeJOTw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dLRlF8ZF7Cb55kg http://www.swjh.tyc.edu.tw/~swjhlin...nks/swjh014.htm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lzBAkO8caMLJhQw 再一次,你沒看過不代表沒有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HL=&StyleType=1 一個廠商的履約能力是在基本資格的審查上的,而有合約法律糾紛(還是跟自己單位)的廠商你還讓他過履約能力 :rolleyes: |
基本上你貼這幾個契約,這些承辦人員可能會受懲處
因為明顯未按工程會範本招標(不知是多老的版本,連GPA條款說明都沒有)去更新修訂 另天下契約一大抄,沒出事亂抄沒更新沒人管 出事上法院,這條就要接受挑戰 採購法規定違約再嚴重頂多禁止三年投標權力 而這條等同無期限剝奪遼廠家投標權…我喜歡,但能用嗎 ? |
引用:
本來是想讓你玩死亡循環的… 就在這邊直接回把。 我跟你有債務關係,並不影響你跟我之間其他的交易運作。就算欠你錢,你還是不能因為我欠你錢,就把其他的案子的貨款拿來墊償。 這跟以前那些債權人直接進公司搬債務人的貨抵債是一個道理。 資格限制不是你自已說了算,由其你是公家機關。 除非是私人企業,愛怎樣自已說了算,至少你可以不再繼續往來做生意。 當為而不為,瀆職,不當為而為,一樣瀆職。 自已又要以什麼跟據然後擅自當太上皇斷事了呢。 又是一個雙重標準,還自以為是舉證,又在玩文字遊戲,還身兼法官於一身的好示範呢。 |
聽說又有官員要跳船了嗎?台北市政府真是一個好地方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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