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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2016-06-19 12:00 PM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沒做好 沒按時做完 擔負沒有責任的責任

你的一年 也蠻好玩的

我常吐槽中階主管 今天完成的責任 高於一切

制度是讓你完成任務來用的
不是讓你們逃避責任用的

不過 通常你知道 公務員老鳥就是那樣 無責無任又過一年


鬼扯一堆

老鳥怕事是一回事,但機關不可能因為怕事就讓整個工作停滯不前
就像大巨蛋的停工函,林洲民三個字就蓋在上面
出事他不用負責嗎 :rolleyes:

還有,制度不用來完成工作用的,制度是用來追究責任用的

salfonxman 2016-06-19 01:13 PM

引用:
作者ademon
令廠家離場的命令已被法院駁回,現在廠家在履約中
雙方又再陷訴訟泥淖,總之,又再造一鍋爛下水

恭喜柯P,賀喜柯P

另那個撤消條款可能有不符採購法的質疑,採購法已經明定禁止廠家投標的作業辦法
政府機關不按採購法辦理又另設條款(亦非標準招標範本)…被修理的機會很大

但我是很歡迎這招可以成功,因為不想讓其得標的爛廠家實在太多


引用:
作者ademon
採購法違約情況再嚴重,頂多禁止投標政府採購3年
結果北市府寫那條等同訴訟期完全可以不受限禁止廠家投標……

如果用這招可行的話,那採購法101條我建議可以完全廢掉囉

還是算算2900萬此役會被抵掉多少比較實際 :D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履約能力)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

ademon 2016-06-19 01:29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



我這邊的投標須知從沒見過這條,工程會的採購須知範本也沒這條
所以沒有所謂近20年普遍存在"各公家單位投標須知上"

投標廠商的資格限制不是招標機關可以隨意亂加的
而自己要是逾採購法加上去,且明顯逾越101相關條文規定

本案只能祝北市府好運了

再說一次,我希望本案台北市可以贏
那我採購可以比照好辦非常多,但回歸法規而論……台北市政府死定了


在我這邊的話寫這玩意連採購部門都過不了關
柯P可以繼續趕人,看還有多少老手幫他看契約 :D

麵疙瘩 2016-06-19 01:33 PM

引用:
作者ademon
鬼扯一堆

老鳥怕事是一回事,但機關不可能因為怕事就讓整個工作停滯不前
就像大巨蛋的停工函,林洲民三個字就蓋在上面
出事他不用負責嗎 :rolleyes:

還有,制度不用來完成工作用的,制度是用來追究責任用的


你自己都說是這樣了

那你跟一般採購人員也都一樣

沒什麼特別





所以前十幾年大巨蛋卡在紙上
也沒有 相關人員被追究責任

沒責沒任 又過一年

ademon 2016-06-19 01:38 PM

引用:
作者麵疙瘩
你自己都說是這樣了

那你跟一般採購人員也都一樣

沒什麼特別


所以前十幾年大巨蛋卡在紙上
也沒有 相關人員被追究責任

沒責沒任 又過一年


大巨蛋遠雄的使用權是從簽約開始算
又不是完工才開始,拖得越久連該跳腳的是遠雄還是市府(也沒出半毛錢)都搞不清

混到這個份上還好意思說自己業界混多久,省省去吧

麵疙瘩 2016-06-19 02:03 PM

引用:
作者ademon
大巨蛋遠雄的使用權是從簽約開始算
又不是完工才開始,拖得越久連該跳腳的是遠雄還是市府(也沒出半毛錢)都搞不清

混到這個份上還好意思說自己業界混多久,省省去吧



這大巨蛋的目的是什麼?



市民晚好幾年沒法使用就沒責任了?

搞不清楚輕重緩急得是你這種沒責沒任的心態


你管大雄吃不吃虧? 市政府的立場是住在海邊嗎?

salfonxman 2016-06-19 02:10 PM

引用:
作者ademon
我這邊的投標須知從沒見過這條,工程會的採購須知範本也沒這條
所以沒有所謂近20年普遍存在"各公家單位投標須知上"

投標廠商的資格限制不是招標機關可以隨意亂加的
而自己要是逾採購法加上去,且明顯逾越101相關條文規定

本案只能祝北市府好運了

再說一次,我希望本案台北市可以贏
那我採購可以比照好辦非常多,但回歸法規而論……台北市政府死定了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Sho...P?RecNo=2773909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cWjogPTvvhzKb-A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PT0yR14tFAeJOTw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dLRlF8ZF7Cb55kg

http://www.swjh.tyc.edu.tw/~swjhlin...nks/swjh014.htm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lzBAkO8caMLJhQw

再一次,你沒看過不代表沒有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HL=&StyleType=1
一個廠商的履約能力是在基本資格的審查上的,而有合約法律糾紛(還是跟自己單位)的廠商你還讓他過履約能力 :rolleyes:

ademon 2016-06-19 02:31 PM

基本上你貼這幾個契約,這些承辦人員可能會受懲處
因為明顯未按工程會範本招標(不知是多老的版本,連GPA條款說明都沒有)去更新修訂

另天下契約一大抄,沒出事亂抄沒更新沒人管
出事上法院,這條就要接受挑戰

採購法規定違約再嚴重頂多禁止三年投標權力
而這條等同無期限剝奪遼廠家投標權…我喜歡,但能用嗎 ?

沒問題 2016-06-19 02:45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履約能力)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


本來是想讓你玩死亡循環的…
就在這邊直接回把。

我跟你有債務關係,並不影響你跟我之間其他的交易運作。就算欠你錢,你還是不能因為我欠你錢,就把其他的案子的貨款拿來墊償。

這跟以前那些債權人直接進公司搬債務人的貨抵債是一個道理。

資格限制不是你自已說了算,由其你是公家機關。
除非是私人企業,愛怎樣自已說了算,至少你可以不再繼續往來做生意。

當為而不為,瀆職,不當為而為,一樣瀆職。

自已又要以什麼跟據然後擅自當太上皇斷事了呢。
又是一個雙重標準,還自以為是舉證,又在玩文字遊戲,還身兼法官於一身的好示範呢。

OPUTEC 2016-06-19 02:45 PM

聽說又有官員要跳船了嗎?台北市政府真是一個好地方 :like: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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