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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月已撤消得標權,權益問題怎麼會沒得吵 下次該廠家再來標 決給他:柯P拔官,不決他:工程會來函接不完 北市府採購人員自盡好了 |
引用:
不用須要出社會 搞對政治就會有大筆錢收入 蠢的人才需要認真工作賺小錢 這才是台灣新一代的價值觀 (沒救了):stupefy: |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2924&mp=108051M
認符招標文件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爰依新標案招標須知規定於105年3月16日,撤銷該公司新標案之得標權。 不過就像某人說的,廠商提告是廠商權利,所以台北市政府其實應該摸摸鼻子讓廠商欠下去然後繼續得標 :laugh: |
引用:
令廠家離場的命令已被法院駁回,現在廠家在履約中 雙方又再陷訴訟泥淖,總之,又再造一鍋爛下水 恭喜柯P,賀喜柯P 另那個撤消條款可能有不符採購法的質疑,採購法已經明定禁止廠家投標的作業辦法 政府機關不按採購法辦理又另設條款(亦非標準招標範本)…被修理的機會很大 但我是很歡迎這招可以成功,因為不想讓其得標的爛廠家實在太多 |
發錯..........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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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柯p要打nba了嗎 |
採購法違約情況再嚴重,頂多禁止投標政府採購3年
結果北市府寫那條等同訴訟期完全可以不受限禁止廠家投標…… 如果用這招可行的話,那採購法101條我建議可以完全廢掉囉 還是算算2900萬此役會被抵掉多少比較實際 :D |
引用:
按制度就是負責。 延宕十幾年的責任 就是按制度負責的明證 :D :D 我還真有點怕怕的 |
引用:
要延不延,都會有審查人員及會議紀錄為證 不然廉委會那個鄭大律師拿什麼咬前市長 你什麼都狀況外,還自己鬼扯什麼公務人員不負責 不然你下回標政府採購叫驗收人員都不用蓋章負責看看 這種業界混法,再混三百年也抵不過我一年 |
引用:
沒做好 沒按時做完 擔負沒有責任的責任 你的一年 也蠻好玩的 我常吐槽中階主管 今天完成的責任 高於一切 制度是讓你完成任務來用的 不是讓你們逃避責任用的 不過 通常你知道 公務員老鳥就是那樣 無責無任又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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