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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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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
引用:
個人認為兩論點法官均佔不住腳, 第2點先前已有人說明, 茲不贅述... 就第1點...簡單的說...政府運用公權力故意登入成人聊天室抓人, 卻用兒少法判刑...這不是故入人罪是什麼呢! 光憑直覺都已感到不可思議了! 這叫做名不正言不順, 故入人罪的意圖明顯. 要是個人心證於法有據的話, 我要判政府有罪 :mad: |
掛網也會被告......
要是在路上小弟弟升旗(血氣方剛)時旁邊有小女生經過,會不會被告意圖強姦 |
那天用春天說你有元交意圖因為思春
用秋天說你硬了還是有意圖.... :laugh: :laugh: |
引用:
記得有類似的案例.....因為有妹覺得別人看她的眼神很*****而去提告?! :jolin: 可惜新聞媒報導後續是怎樣? |
引用:
因為只有兒少法29條才有如此大的解釋空間,而成人聊天室雖然性質成人, 但本質上卻是個"普級"網站(意即任何人都可進入),對檢警來說簡直是寶山..... :flash: 所以這條爭議才這麼大 :rolleyes: |
邱毅表示...
邱議瑩表示... 李慶元表示... 葉宜津表示... ................... :jolin: |
看到這. 對蠢蛋法律人來說..
叫"大元" 那個女藝人,也應該抓去關吧. 名字有性暗示的嫌疑.... :unbelief: |
兒少法29條真的惡法典範,當初立法的都該去面壁思過,
一個五年以下的重罪,比竊盜、詐欺還重, 竟然有如此模糊的心證空間, 當初這條是為了禁絕色情小****, 結果司法卯起來挑軟柿子吃, 有多少色情業者因為這條被定罪? |
這個案例明顯是有罪推論了吧,不是應以無罪推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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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好, 至少「故入人罪」這件事有共識了 :l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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