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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機車黨爭路權,立院新會期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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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蠻贊成兩段式左轉的
只騎外側車道的,兩段式左轉是安全的轉彎方式 不過路口 紅燈+左轉綠 時 機車卻不能跟著轉 實在太變態了 不過這個我還可以接受 畢竟非常多路段兩段式左轉真的比較安全 那個三線道禁行機車就他馬的隨便塗,隨邊拍,隨便罰 除了替警察衝績效,完全感覺不出為何比較安全 當初市民大道兩線道還搞個禁行機車,也美其名為了安全,現在勒 偷拍民眾罰這個的警察,記得去檢查睪丸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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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錯了 是禁止進入市區道路 進入也得事先申請 而非禁止行駛快車道 先把法規弄清楚 不然給人的感覺想栽贓嗎 有時候理性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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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對其它車種危害最大? 開中線就不會嗎? 二線道的中山高,大型車是可以行駛內車道超車的... 既然大型車對其它的車危害最大不能行駛內車道 機車騎到內車道,對其它車的危害就不太? 汽車不會有滑倒的現象,機車會不會?. 你用台北的公車 小黃逼機車就認為機車在外線危險? 我這裡鄉下,內車道速度快,外車道車流也少,機車也騎很快,還不是被汽車超車.... 機車若騎在這裡的內車逆,只會變龜車..別車還要換車道超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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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車道部分可能小弟沒弄清楚,會再去細查;但高速公路就是如此規定,好保護小客車! 引用:
車速分流... 敝黨提到的是:讓速度快的機車可合法行駛在內側車道;而非要讓所有不同車速的機車都行駛在內側車道!不要誤導他人對敝黨的主張訴求唷∼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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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該道路限速多少 海邊快速道路是70/hr 摩托車隨便一催就70了 汽車是想多快,趕著去投胎嗎 機車會滑倒,請找原因 汽車也是會失控,怎麼不也檢討汽車 |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2項: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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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弄清楚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疑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發現你問題的錯誤了嗎 |
引用:
線寬與分隔設置與我在說的東西無關。 我說的就是白實線外的慢車道。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反問: 對於全國1500萬,佔70%以上,使用機車車種的人民,全面性的立法限制路權... 到底是基於哪一點之必要而不得不限制? 妨礙他人自由 -- 妨礙誰了? 避免緊急危難 -- 目前國家社會沒有此情況! 維持社會秩序 -- 交通教育與交通執法面都荒廢了嗎? 增進公共利益 -- 1500萬機車族還不算公眾?怎麼反過頭來卻是被剝奪利益?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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