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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市合併的迷思 = 逼使真正有做事的基層公務人員消耗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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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立法院修訂的沒錯,
但法令上有很多模糊地帶都是這些公務人員做解釋令, 實際上大多數都是依解釋令在執行 舉例職業災害的定義: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何謂就業場所?如何認定? 作業活動的認定為何? 傷害到何種地步才算殘癈? 這些都是靠公務員來解釋的 今天如果公務人員不善盡職守(例:勞動派遣法召開產學會議時,有個兩面人,高雄市勞工局秘書在樓下說他是專家學者,而到了會場就說他是高雄市勞工局派來的,而表明支持派遣制,不顧我們勞工團體引用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別把責任都丟到立法院上,我參與過不少工會活動,也與相關政府單位接觸過,今天的問題是公務人員的怠惰. |
引用:
我提的問題(或者該說你酸的問題)你要不要一一先回答阿~ 不懂的東西,本來就該謙虛去求知 而不是像你,空著腦袋在這邊用直覺打嘴炮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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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怠惰心態而不作為,這是我對我們的萎大的勞工管理當局所下的結論 這也是現下不少公務人員的心態(樓主就是一例) 和相關單局有接觸的人,有這種感受的也不在少數 勞基法該修的確是事實,也是我在七八區長久以來對勞工議題在討論的方向,歡迎您翻翻我的舊文 二者並不相衝突,小弟只是趁這篇把二者拉在一起七八而已,很高興有共嗚也有反彈 至少,我將問題點了出來,小弟在勞資議題上,仍會持續努力著,若是事事都只能照本宣科,也無需民主了不是? |
引用:
批評公務員應該有個像這樣合理的說法才對,釋示會間接影響人民的權利,漏了這點是我的疏忽。 這些函釋屬於行政機關的判斷空間,除非有很明顯的問題,不然就算是對人民不利,應該還是會受法院尊重,也就是說它們仍然是「對」的。 我認為根本之道是在立法上做出更清楚詳盡的規範,減少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權利。 但是如同網友所說,背後糾葛的利益是很大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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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頭去看看吧,您的問題.我的想法都有回應和說明了 您要在框架裡繼續打嘴炮,那就請繼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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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議題是好事,但是也請稍微瞭解政府的運作模式,有些發言實在是天...馬行空,之前大概都提過了。 回應上一篇:能不能通過擺在一邊,立委提案的門檻不算很高,10/113而已,所以不知道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現在的反對黨雖居弱勢也有28席,很夠了。 其他的就暫不多說了。 |
就我看到台灣負責勞工事務的公務人員
有事就拿出相關法令出來推托 說法令不是自己修的,自己也是照章行事不能違反 再不然就利用解釋令來推掉自己應有的做為 例如我先前所提到的法令裡的模糊空間 有當面提出遇到類似情況時如何認定? 有公務員當面跟我講,遇到了再說....... 還有的公務員根本不理會相關的權責機構 法院>行政院勞委會>縣市政府勞工局>雇主 當勞委會推翻北市勞工局的解釋令時,北市勞工局還不予承認 只敢當政務宫的工具,並藉由相關法令,釋令來充當打手 面對權力就低下了頭,今天公務人員你要了解到,你擁有的是政府保障的工作權, 面對權力時應該更有能力來抵抗,而不是順從 倘若連這種抵抗的聲音都不敢傳出來的話,那是否就該退場呢? 前幾天去經濟部抗議時,進去會談的代表就說裡面的官員都用法令來堵他們, 勞工朋友今天如果對這些法令嫻熟的話,早就進去當官了,還會站在炎炎烈日底下大聲嘶喊嗎? P.S雖然這次抗議的議題我不支持,但是基於勞工互挺的立場,我還是過去 (抗議瓦斯收費與三鶯部落有什麼關係我就搞不太懂,所以我不支這個議題) 另外為一個人求情一下,大家還記得台東有一個野人林金寶嗎? 他最近被抓起來,理由是擅入民宅偷食物 也還記得一本雨果寫的書,悲慘世界嗎? 尚萬強只是為了求生而偷了一塊麵包,而林金寶也只是為了裹腹而偷食物,兩者有何不同? 如果今天的社會讓最底層的人都必需要這樣子才能生存的下去,這是誰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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