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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毒蠻牛案大逆轉 受害者質疑:用劇毒也叫無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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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就在這邊 :think:
講實話, 律師是不是會為了他的當事人 "盡力" 去尋找法律的漏洞來逃避刑責 :confused: 用了瀉藥 => 不會死人 => 關個幾年 用了比較毒的藥 => 中等機率會死人 => 或許關個幾年 用了劇毒 => 很高機率會死人 (那郭...我有貼標示要人注意, 我沒有犯意啦 :like: ) => 從死刑改判無期 => 大概也是關個10幾年就可以出來了 (話說, 就算判死刑也不會被執行啦 :stupefy: ) 惡蟲大講的在法理上我可以理解, 但在情理上我無法接受 :ase |
引用:
準備11瓶的劇毒飲料,要是都中獎的話就可能是11個人昇天了! 說真的我TMD的想知道那個更審法官是用什麼BT的說法來判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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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這個目標 真是要讓自己活久一點 :D :D :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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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惡蟲大是否動氣了? 法條運作的邏輯跟一般人認知的常理經常有所牴觸違背, 我想這應該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事情. 或者您過去在學習過程中對此從來都不曾感到矛盾? 這套方法這套制度規範有著根本上的問題存在, 從日常生活的運行並不依照法學的論證邏輯運作就可得證了. 我想這不是什麼屈就不屈就,而是能不能認同的問題. 您能拍著胸脯保證所謂經由"嚴密的邏輯論證得到的結果" 符合"正義的評價"嗎?司法制度能稱為正義的化身? 法院的判決就是"正義的制裁"?能對著受害者或是家屬這麼說嗎? 我是無論如何都不能認同. 嘛...舉個例子,傳聞證據這種東西不具備效力,在法學上是常識對吧? 很多情況下,被告會在這方面說謊以掩飾其證詞的合理性, 絕大多數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都認為自己的邏輯是沒有破綻的. 長久以來的訓練也告訴他們,傳聞證據不重要,不需要加以重視. 但是,如果傳聞證據不重要,何以被告要在這方面說謊? "僅僅"只是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雖然是法律條文的"專家", 但卻欠缺專業方面的相關知識或是普遍性的常識, 在加上過於自信也習慣一口咬定,導致錯漏某些只要深究 就能從傳聞證據或間接證據成為直接證據的事證. 法律人其實跟所謂的名偵探一樣是非常不科學的類型. 我想您多少也聽過一些淪為課堂上萬年笑柄的荒謬判例吧? 法律條文雖然不是哄人,但也不是什麼高高在上的東西. 說穿了,法律條文不過是在最低限度的道德規範下 透過有如"菜市場喊價"般的協議過程制訂的"遊戲規則", 整個司法制度其實只是便利國家體系運作的"道具"而已. "人"創造的東西,當然也就淪為"人"所利用道具, 就是這麼廉價... |
我也不知道更四審那個判決在哪,不過呢我有看到最高法院駁回的那個判決
節錄一下: 我說明一下,最高法院是認為這個案子跟不確定故意只有客觀上符合要件,不過我覺得這點不應該放在第一點說明。第二點是說,被告說了五點他不是他本意,也就是他抗辯他沒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這一點,原判決根本沒有說明為何不採信被告的理由,第三點,原判決根本沒有鑑定過有沒有怪味,主觀的認為人的感覺都不一樣,而且也不可能叫法官自己去聞吧? 其實我看了這個判決,只有一個想法,沒人想繼續查下去,更審的法官有沒有就疑點,也就是排除被告貼紙只是脫罪之詞這一點?如果說調查證據一直都沒改變,在更幾審答案都是一樣,因為永遠也沒辦法排除,客觀案件的發展沒有違背被告的本意!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六三號判決】 判決認定理由: (一)、刑法上不確定之故意,不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須有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始克相當。亦即須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方屬不確定故意範圍,此與加重結果犯係以客觀上能預見,而主觀上不預見為要件者異,兩者不容混淆。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明知氰化鉀屬於劇毒性之管制化學物品,食用少量即足以致命,為遂行勒索之目的,雖知悉其攙入劇毒於飲料內,且放置於他人可輕易取得之處所,可能造成使人誤飲而死亡之結果,猶然在所不惜,決意為之」(見原判決第一頁末三行至次頁首行),似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預見將氰化物攙入飲料使人誤飲足致死亡,且容任此一結果之發生。惟又載稱「……,其在客觀上能預見各該攙有氰化鉀飲料,一旦混雜在商店公開陳列之飲料中,已非其所能支配管控,將可能為顧客購取飲用,而導致死亡之結果,……」(見原判決第三頁末行至次頁第二行),似又認定本件係客觀上能預見攙有氰化鉀之飲料如經飲用,會導致死亡之結果。其就上訴人將攙有氰化物之飲料混列於商店販售之飲品櫃中,於經顧客購取飲用,足致引起死亡結果之認識,究係客觀上能預見?抑或主觀上有預見?前後認定自相歧異,致將二種不同之概念混淆,自難資為適用法令之依據。 (二)、上訴人在原審具狀陳明其係以:「壹、製作『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及骷髏頭圖案字條黏貼於所有摻(攙)毒飲料瓶身明顯處,提醒消費者勿誤飲。貳、打開瓶蓋,破壞閉鎖裝置,依消費者通常購買習慣,對於已被開封飲料,礙於食品安全與身體健康顧慮,豈會取用購買?參、被告(上訴人)已先嚐聞瓶口散發化學異味,縱然是外國人,不識字或盲人,亦能分辨此〈粗糙瓶裝蠻牛〉和〈正常瓶裝蠻牛〉之差別。肆、至於被告(上訴人)會選定超商置放摻(攙)毒飲料,乃被告(上訴人)在超商、雜貨店、檳榔攤觀察得知消費者結帳習性;如被告(上訴人)加警語的摻(攙)毒飲料,經過超商櫃檯結帳人員使用條碼機結帳時,雙眼及雙手均需看著商品及握住商品才能結帳,這樣又多一道預防被誤飲機會的把關。伍、被告(上訴人)置放摻(攙)毒飲料於陳列架時刻意把〈貼警語飲料〉與〈正常飲料〉併排,以利消費者區別」等五點「預防誤飲」的動作和考量,去置放攙毒飲料,以證明其「目的和本意不是要殺人,是要引起廠商及媒體的注意,並達到〈恐嚇信〉的效果,以利於進行恐嚇取財為目的」(見更(一)卷第七一至七二頁)。原判決理由中雖論述「被告(上訴人)於瓶身貼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圖樣之貼紙,然此乃其傳遞恐嚇行為訊息之行為,無從憑認被告(上訴人)主觀上無不確定之故意」(見原判決第十四頁第九至十二行),惟上訴人製作黏貼「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圖樣貼紙於飲料瓶身,及前開其餘所執各詞,既關乎其主觀上有無殺人犯意之判斷,縱屬不可採,仍應說明不足採憑之理由,方足以昭折服,乃原判決恝置不論,即遽認上訴人置放各該含有氰化物之飲料係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非唯速斷,理由亦嫌欠備。 (三)、原審依上訴人之聲請,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函查上訴人攙氰化物之飲料是否有化學異味?能否輕易辨識與「蠻牛」飲料之不同?足見原審亦認上訴人前揭主張其無殺人不確定故意之證據方法,確有調查釐清之必要。雖刑事警察局以氰化鉀係屬劇毒化學物品,即使專業鑑識人員進行鑑定時,仍依規定全程戴用口罩,並於抽氣櫃中操作,故未感知該批送驗檢體是否具有化學異味等為由,而未提供上開攙氰化物之飲料是否有化學異味之意見(見原判決第十二頁第十八至二五行)。惟氰化物之化學屬性究屬無臭無味抑或具有其他異味?非不可向相關學術專業機構或製造廠商函詢是否得以嗅聞以外之方法查知,原審遽以「不能由法官或責令其他無辜者親自嗅聞以查證之」,即未再就上訴人前揭聲請事項調查,難謂無調查未盡之可議。又上訴人前揭證據方法,係據以主張其主觀上無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原判決雖以「每人之嗅、味覺功能之敏銳度,因人而殊,且有疲乏失靈之時,感覺自有差異,此理甚明。揆之本案發生經過,先後有周乙桂、李志偉、丙○○、乙○○、李峰銘等五人親自嚐飲,是以不問各該攙有氰化鉀之『蠻牛』飲料有無異味,及上開各飲用者之感覺為何,顯認無從阻斷他人服用甚明」(見原判決第十二頁末三行至次頁第三行),但周乙桂等五人何以造成誤飲,原判決未進一步說明,即認此部分無再為調查之必要,亦難昭折服。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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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運作並非完全違背生活常理,事實上部分法律的產生即是據此產生。 可是問題是,現在有些人的觀念其實已經違背一般生活常理,但是本人並不覺得,反而認為自己錯誤的邏輯概念才是正確的。如「殺人必須償命」這句話,本來就是錯的,可是一些人卻自以為是的認為是真理,所以反倒質疑為何法院對殺人犯未判死刑,為什麼法院必須遵照這些人錯誤的觀念來實行呢? 至於正義的評價,我向來認為所謂的正義是因人而異的,所以法院的判決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正義感,因為只要是判決,則必然有勝訴方,也有敗訴方,對敗訴的人而言,這判決恐怕不會符合他的「正義」。而最嚴格的法治社會實現,是必須要對於一名被告,明知他有罪,大家都知道且相信他是有罪的,但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仍然必須做出無罪判決,這才是一個高水準的法治社會實現,但是我也相信,這不會符合社會上多數人的「正義」觀。所以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只需看合不合法,談不上什麼正不正義。 至於後面一段,傳聞證據的部份,請恕我實在看不懂你在說什麼,感覺似乎有什麼東西是你誤解了,是否可以舉例說明一下,讓我明白呢? |
引用:
這很早以前就見識過了, 20年前學生時代在高雄街上, 聽到有人在喊"快跑,我沒有要砍你", 喊的青少年手上拿西瓜刀追殺另一個人, 後來才知道那是為了要脫罪. 青少年不是不知道那些行為是犯法的, 而是故意去犯,而且還有人教怎麼脫罪, 不用講大家也知道是什麼樣的人教的.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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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殺人必須償命這句話是錯的? 沒有證據就不得判刑,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不然將會人人自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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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訴我,為什麼"殺人必須償命"是錯的? 即使"殺人必須償命"目前還是多數人的共識? 也許造成命案的原由有N個,但是法官可是遵照法律判刑的,有沒有判死刑當然可以由社會輿論評斷; 殺人要不要償命,也許有不同的狀況可以去衡量,你也沒有理由說社會觀感就是完全錯誤的, 因為法律本來就是由眾人的共識而制定的,就是希望可以給所有人公平正義; 法院的判決除了給被告跟被害人一個公平公正的交代之外, 也必須給社會民眾一個公平正義的榜樣,讓所有人知道犯罪必須付出應得的代價,負起該負的責任; 但是現在非常糟糕的情況是,明明按照法律判了死刑,卻被某些不盡職責,意圖扭曲社會價值的人刻意擱置, 造成"殺人長命"的事實,扭曲了社會民眾的價值觀,讓人以為犯罪不用負起應得的刑責與責任!! 刑法裡面明明有死刑,如果是錯的,不符合潮流的,為什麼沒有早早修掉? 修掉的話我就沒話說啦~ 就算背後有很多現實因素存在,總而言之現在就是台灣人還是不同意廢除死刑啦!! 不然可以在這裡開投票帖試試看... 以我個人看法,在飲料中下劇毒的氰化物,這已經有非常嚴重明顯的殺人犯意了... |
其實問"這隻偶爾出現在政版的虫"一句話
司法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no further questions, your honor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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